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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子对“礼”的政制规范性解释(3)


    三、作为家庭规范的“孝”
    春秋时代的“礼坏乐崩”是“内乱外患”的必然结果。当时的“礼乐”制度不仅不能约束诸夏,而且还屈服于“夷狄”的强权。按照“周公制礼”的政制传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可是春秋以来“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是“内乱”;“是以秦、晋好用兵……而胡、貉数侵掠”和“秦、楚、吴、越,夷狄也,为强伯”的结果,[22] 这是“外患”。所以,孔子所在的春秋时代就用“尊王攘夷”作为维系天下“合法性”的借口,企图在理论上恢复“周礼”。正是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孔子要来反思“周礼”的现实政治意义,进一步阐述“天下治道”的基本内涵。
    “周礼”在现实生活的“实然”状态已为孔子所在的春秋时代所见证了,那就是“礼坏乐崩”和“天下无道”。为了拯救时弊,作为一个对“周礼”的“应然”状态梦寐以求的思想家,孔子又提出了一个“天下有道”的政治方向,即“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夏人尚天命,商人敬鬼神,周人遵德礼,这些都是他们政治制度中的价值取向,而孔子以述为作,将“仁义”引入周人之“德礼”,所以贵仁义,以之为“天下”普世的价值追求。因为天下是从家、国推而广之所有的世界概念,所以孔子这套普世的价值体系就为家、国、天下设计出了三个相互关联的价值核心概念:孝为家的价值取向;忠为国的价值取向;义(仁义)为天下的价值取向。对孔子而言,“礼”的价值基础和终极目的是“仁”,其在不同社会生活层面的表现形式是孝、忠、义。有了孝可以“齐家”;移孝作忠可以“治国”;忠义千秋可以“平天下”。可见,孝是孔子解释礼的一个具有家庭伦理生命特色的政制基础。
    孔子同时代的人曾经问他,为什么不从政呢?孔子则从政治的价值源头解释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23] 对他来说,“为政”就是将体现在父子、兄弟关系中的价值取向推广到社会上。儒家的人认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有五种,即“五伦”: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这五伦既体现了儒家的伦理价值也蕴含了其相应的法定权利,是具有儒家伦理特色的法律哲学思想。《礼记》的作者对于这种法律哲学思想给予了辩证的解释:“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24],以之平衡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如父亲有权力要求子女对自己孝顺,但他必须同时承担对子女的慈爱的责任;臣民对于君主的忠诚必然以君主对臣民的仁义为前提,其他则依次类推。在“五伦”中,父子、兄弟、夫妻这三类是属于家庭伦理范畴,君臣和朋友这两类则属于社会关系的伦理范畴。但是君臣可以类比于父子、朋友可以类比于兄弟,所以“国”可以看成是“家”的放大样品,亦称为“国家”,家庭伦理亦可以类比于国家的政制伦理。孔子的弟子中有若参加了鲁国的政治活动,他以自己的社会实践解释“孝道”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25] “孝弟”是家庭伦理的基本内容,推展到国家政制伦理层面就是“君子为政之道”的根本。如果说家庭伦理的有序结构是父子、兄弟这种血亲关系,那么,扩大到国家政制的有序结构中就是天子、诸侯和大夫之间的宗法关系。所以,儒家“孝弟”的家庭伦理就是家国天下政制的基础。
    在家庭伦理的三伦中,最能体现公平价值的是“兄弟”这一伦,所以儒家的普世主义就以“四海之内皆兄弟”为其政治号召。其次是夫妇这一伦。虽然传统上儒家的人也提倡夫妇相敬如宾,但是通常又以“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之类的观念约束妇女的权利,使夫妇一伦因性别差异而使其公平价值有所贬损。在家庭伦理的三伦中,公平价值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就是父子这一伦,因为在家庭中父亲的角色定义是“家长”,除了享受一般家庭成员的普通权利之外,还掌握着影响一般家庭成员权利的权力。当然,“家长”在逻辑内涵上也可以是“母亲”。但是“夫妇”一伦中男性的性别权利—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超越女性性别权利的特殊权力而存在的,其结果是消解了“母亲”作为“家长”的权力。这就像中国人说“英雄”一样,这是赋予男性的一种专门道德权力,其不公平性在于:如果说女性时则必须说“女英雄”,一如古希腊哲人柏拉图说,感谢造物主,因为他使自己幸而生为男人,而非生为女人,男性在他的哲学中也是一种具有宗教特色的生命伦理特权。既然国是家的放大品,所以国家的政制亦如家庭的维系一样,必须有一个“家长”,即“国父”来掌控。以君拟父,所以中国人也习惯称国君为“君父”;以民拟子,所以中国的国民亦被称为“子民”,这种思维定势影响了近代中国人的翻译,以至于将西方基督教传统中“上帝的选民”(the chosen people)误译为“上帝的子民”。无论如何,从形式上看,在家庭关系的三伦中,父子这一伦是最不公平的,但又是维系家庭所必不可少的。
    也正是因为家庭伦理中这一必不可少的“不公平”关系,导致了家庭关系中的“家长制作风”,推延至“国家”就变成了“君主专制”,甚至将关系到全体国民福祉的“公事”误认为是关系到一姓之私的“家务”。所以,中国君主专制时代的政制往往被称为“某姓”政权,如刘汉、李唐、赵宋之类。这是家庭伦理中“孝道”可能给国家的政制带来的最坏的结果,至少在逻辑上讲是这样的。因此,儒家的人也为这种由“孝道”可能产生出的“家长专制主义”设立了道德限制机制,孔子就预见到了这一点:“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26]季康子是鲁哀公时期鲁国最有政治地位的权臣—正卿,仅从权力的角度—如父对子、兄对弟—来要求民对自己敬,劝勉下对上忠,这是对“孝道”政治权力的片面理解,所以孔子修正说,你对老百姓首先要庄重,他们才会对你尊敬—百姓尊敬君卿的义务是与他们受到君卿庄重对待的权利相平衡的;劝勉百姓对国家的忠诚是与君卿自身的孝道相对应的,宋儒朱熹解释说“尽己之谓忠”,实际是恰到好处地(中)将心比心(忠),说出一个尽忠报国的道理来,“劝”不是体现权力的行政命令,而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实际运用。“举善”和“教不能”都是从百姓的社会权利方面对君卿政治权力的伦理要求,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人皆有理性这一自然法原则之上的“权力”限制思想:当权者“应该”择善施政用人;家长“应该”教育、培养子女的生存能力。“劝勉”是把人当作理性的主体,让他心悦诚服地参与政治;它对君卿和家长的“权力”是一种伦理限制。所以,宋儒说:“夫有物必有则。父止于慈,子止于孝,君止于仁,臣止于敬。万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则安,失其所则悖。圣人所以能使万物顺治,非能为物作则也,惟止之各于其所而已。”[27] 就像自然万物皆有其必然的法则一样,君臣父子这些社会人伦关系也都受到相应的社会伦理法则的限制,“止”是对权力主体的一种“应然”限制,也可以视为一种伦理要求,只有这些限制的存在才保障了家庭、社会和自然界的和谐,否则就会失去和谐的秩序,使得权力单方面地膨胀,其结果定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断言的“权力,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power corrupts,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有鉴于此,儒家的人坚信,圣人无论是齐家、治国、还是平天下,都应遵循这样的法则,使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保持着辩证的平衡,并且还特别强调这种制衡中权力主体的伦理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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