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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五常”新证(1)


    “三纲五常”新证 ——与方朝晖、李存山先生商榷 
    张晚林(湖南科技大学哲学系)
    摘要:“三纲五常”被认为直接对抗于现代民主政治中的自由与平等理念。但无论是中西方古典的政治学,都很少提及自由与平等观念,而是让人回归到理性存在中,这里自有平等与自由,但亦承认人格的等级性与差别性,这正是古典高贵精神的体现。“三纲五常”乃承袭这种古典高贵精神而来,让人各自回归到理性存在中,且强调上位者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纲五常”之精神仍有积极的政治教化之功用。
    关键词:自由  平等  理性  三纲五常 
     一、引言 
    最近看到方朝晖与李存山二位先生关于“三纲”的论争,诱发了笔者写成此文。虽然他们的论争主要涉及的是“三纲”而没有涉及“五常”,但因一般是“三纲五常”并用,故本文于此一同讨论。 
    方朝晖的文章《“三纲”真的是糟粕吗?——重新审视“三纲”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以下简称“方文”),其主张在摘要中有明确的指陈:“‘三纲’的本义绝不是无条件服从,而是指从大局出发、‘小我’服从‘大我’;‘三纲’是孔子有感于时代弊端而提出的针对分裂和战乱的药方;‘三纲’精神在今天人的现实生活中仍然随处可见,也是未来中国实现健全民主的条件之一。”针对这种观点,李存山以《对“三纲”之本义的辨析与评价——与方朝晖教授商榷》(以下简称“李文”)一文予以驳斥,作者虽然没有一般意义上地反对儒家思想,而且认为“三纲”有其历史的意义,但“否认它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相反,我认为批判‘三纲’仍有其现实意义”。因为“三纲”的根本精神与现代民权或民主思想不可两立。方文与李文之是非曲折,颇不易评价,因为他们多是从历史文献出发,加上自己的一点理解与发挥。诚然,从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知识分子赞成“三纲”者固多,但反对者亦不是没有,李文中多有列举,在此不必赘述。这样,在历史上的赞成者或反对者的基础上,他们二人再各自辗转演绎成文,由此很难见出个中问题之关键。我们要评价“三纲五常”,须从历史文献中抽离出来,对“平等”与“自由”问题自身先作一番考量,因为“三纲五常”被认为是直接对抗平等与自由的。因此,本文作了两步准备性的工作:一、中西古典政治学为何鲜言自由与平等?这体现了何种精神?进而,二、在此精神之下,自由的真实含义为何?但一旦作了这种考量,“三纲五常”是否是专制而必然要加以反对舍弃,也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 
    二、中西古典政治学为何鲜言自由与平等?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社会被咒为专制独裁社会,这种专制独裁社会的主要体现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因为它们与平等、自由之原则根本相抵触。暂且不管儒家这些伦理规范是否体现了其专制独裁之精神,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西方古代思想家的社会政治思想。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是很少允许有个人的自由选择的。柏拉图认为,如果农民不安于农民之位,陶工不安于陶工之位,推而广之,人人皆不安其位,则真的可以整个国家幸福吗?答案是否定的。于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全体公民无例外地,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麽,就应派给他什麽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于是整个城邦成为统一的一个而不是分裂的多个。[3]138 
    “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是说一个人当安于其分不应僭越至他人的位置,每个人的职位由国家来统一安排形成一个协调齐一的整体,而不是各是其是的多个。即使在婚姻问题上,也不容人自由选择,他说:
    一个尚在壮年的男人与一个尚在壮年的女子茍合,未得治理者的准许。因为我们将说他们给国家丢下一个私生子,这是不合法的,亵渎神明的。[3]195 
    婚姻在“理想国”中——依据罗素的理解——是受国家义务的驱使,而决不是受着诗人所讴歌的那种爱情所驱使。 [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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