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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2)

由于无法找到合理证明民主的途径,作者于是退而求其次,将对民主本身的证明问题变成民主与其他制度之间的选择问题。比如,从安全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而个人独裁政体从本质上看则突出表现为缺乏安全机制。”。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得到更大的安全的话,我们就应选择民主而不是个人独裁。于是,对证明民主“真正利害攸关的并非证据,而是选择。”作者自我开脱道:“严格说来,我们不能‘证明民主’,但我认为,我们可以令人信服地说明,民主更为可取。” 
    作者认为,改换问题的提法就能避免困境,未免有点异想天开;而认为不用证据就能从事比较和选择,这就更透着荒谬。因为任何选择都是基于某种理由、按照某种共同标准、依靠某些证据而进行的选择。排除掉证据的选择只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既然选择需要证据,那么问题依然是我们究竟应该根据什么标准、通过什么证据来证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可取。作者认为,仅仅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这一角度,就可以说明选择民主政体是正当的,而不必求助价值或进行价值争论。但是,安全本身不也是一种价值并且与其他价值一样充满了歧义吗?难道说我们不需要对安全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和民主保障安全的功能作出说明吗?当霍布斯同样可以用安全标准来证明绝对君主制是可取的时候,凭什么认为社会成员在民主制度下会比专制制度下更安全?即使退一步讲,我们承认民主制度的安全保障功能远高于其他制度,但是基于确保安全的考虑,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民主制度的安全机制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通过什么条件实现的。因此,撇开其他因素不谈,仅仅对安全的关注也将我们带回到对民主制度本身的考察和研究之中。所以,如果我们想为民主辩护,我们就必须根据民主制度本身所依据的原则和固有的内容来证明民主。 
    事实上,作者本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接近了证明民主的正确途径,那就是,用民主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的合理性,来证明民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为民主社会用以指导集体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多数原则不仅建立在公众的普遍同意基础上,而且它的合理性是可以通过实践结果来予以检验的。所以,通过对多数原则在实践中的效力的考察,我们就可能将民主置于一个客观性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作者没能正确认识多数原则的真实涵义,以至于无法对民主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说明,这是很可惜的。 
    作者认为,多数原则的来源,是基于对多数一贯正确性的非理性信仰,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决策方式,多数原则来自于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它只是表明这么一种观念:即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可取。这种认识立基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复杂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体认。正是因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错综复杂、变幻无方的,而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又都是极其有限的,所以相对于多数原则而言,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由此可见,多数原则所承认的只是一种相对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必然性。事实上,因为将某个绝对原则作为自身存在的理由而最终陷于困境的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作为多数原则对立面的个人独裁制度,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以某个绝对性的虚假命题来为自己辩护,也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通过压制不同观点和批评意见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而多数原则通过对某个社会组织或个人一贯正确性的否定,进而否定了这类虚假命题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因此就表现在它不仅能正视个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多数原则通过将发言权授予每一个人、通过将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作为指导社会行动的依据,以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内容以及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所以,多数的正确性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实现的,对多数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有着深厚的认识论基础并能够得到客观实践的经验证明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