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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消费思想的生态内蕴及其现代转换(4)

2.从约束需求向鼓励发展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提倡“宁俭勿奢”、“安贫乐道”,要求人们压抑正常的消费需求,来维护社会和自然的利益,实现人与人、人道与天道的和谐。它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静态的和谐,实质是通过对个体身心的约束和对个体利益的压抑,把人的消费水平限制在维持仅生存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创造性和生产更多的物质财富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儒家甚至把促进经济发展、消费进步的科学技术看作引导人们追求功利、败坏世风、引人堕落的“奇技淫巧”加以反对。这种思想对人们改造和利用自然、推动物质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消极影响,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精神障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处于一种相对稳定、停滞不前的状态。生态问题也很难得到最终解决。 
    现代我们所提倡的生态消费,是在发展经济前提下的一种动态消费。它主张人们正确生产和合理消费,将满足人们今天的需求和明天的需求、现代人的需求和未来人的需求统一在一起;鼓励人们开发自身潜能,创造丰富多彩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不断发展的正常需求,并通过发展,克服全球的经济竞争和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双重压力。同时,生态消费要求消费产品本身是生态型的,即绿色有机环保商品;要求消费产品的生产过程是生态型的,即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无污染;要求消费过程是生态型的,即使用和最终报废处理过程也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3.从强调内在修养向重视法律规范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认为和谐是整个宇宙存在的基本状态,冲突只是偶然现象,不会破坏事物发展的完整性。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消费的抑制,调整和消除人与自然的冲突与差别,从而保持宇宙的和谐状态。因此,儒家主要关心个人的道德修养,鼓励“仁与智”的理想人格,要求个体通过内省的方式实现道德不断超越,从而调节消费关系,实现消费的生态性。这种强调内修的思想一定程度上,限制人们的过度消费,有利于自然的保护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其过分强调和依赖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而忽略了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不免带有理想化色彩,也很难真正实现。 
    在倡导、推行生态消费思想和模式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内在修养,又要注重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作用,建立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为生态消费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已经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但是在我国尚属新领域,生态消费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亟待加强。我们应重点做好两点:一是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环保法律和法规体系,让法律制度为治理与预防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规范我国各类经济主体消费行为的生态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要完善市场经济相关制度,建立政策、信息、资金和服务支持体系,形成生态消费的利益驱动机制。内在修养与法律规范,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治身,德治治心。只有将儒家思想注重内在修养的积极价值,融入当前我国法治的建设中,才能培养人们的正确消费意识和规范人们的消费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平共生。 
    4.从强调整体利益向实现全面发展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的生态内蕴与“天人合一”的思想紧密相连。说到天人合一,人们习惯于用“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行解释,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天”在古人心中并不仅仅指生生不息的自然界,还指具有道德意义的人格神,是伦理之天、道德之天、宗法之天、自然之天的结合。儒家消费思想生态内蕴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将圣人道德提高到天的高度去加以佐证,再下移到人之内心加以完成。天人合一就是人克己去私、与天理天道合而为一的过程,也就是强调个人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约束个体消费,来保证整体利益实现的过程。这种观念适应了农业社会的需要,但它忽略了人作为一个具有个体性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不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目的相悖。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全人类的发展从每一个个体的发展中表现出来,社会的整体和谐必须以个体的幸福感为前提。正是基于这个理念,近年来我们更加关注人民的生存状况。此外,我们倡导的生态消费并非是一种纯粹物质上的追求,还表现在精神上的需要,是一种高尚的生活品质,如生态旅游、生态住宅建设,都注入了这样的精神内涵。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的生态消费观,才能够协调好人与自然、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激发社会的活力,保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2.从约束需求向鼓励发展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提倡“宁俭勿奢”、“安贫乐道”,要求人们压抑正常的消费需求,来维护社会和自然的利益,实现人与人、人道与天道的和谐。它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静态的和谐,实质是通过对个体身心的约束和对个体利益的压抑,把人的消费水平限制在维持仅生存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创造性和生产更多的物质财富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儒家甚至把促进经济发展、消费进步的科学技术看作引导人们追求功利、败坏世风、引人堕落的“奇技淫巧”加以反对。这种思想对人们改造和利用自然、推动物质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消极影响,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精神障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处于一种相对稳定、停滞不前的状态。生态问题也很难得到最终解决。  
    现代我们所提倡的生态消费,是在发展经济前提下的一种动态消费。它主张人们正确生产和合理消费,将满足人们今天的需求和明天的需求、现代人的需求和未来人的需求统一在一起;鼓励人们开发自身潜能,创造丰富多彩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不断发展的正常需求,并通过发展,克服全球的经济竞争和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双重压力。同时,生态消费要求消费产品本身是生态型的,即绿色有机环保商品;要求消费产品的生产过程是生态型的,即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无污染;要求消费过程是生态型的,即使用和最终报废处理过程也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3.从强调内在修养向重视法律规范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认为和谐是整个宇宙存在的基本状态,冲突只是偶然现象,不会破坏事物发展的完整性。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消费的抑制,调整和消除人与自然的冲突与差别,从而保持宇宙的和谐状态。因此,儒家主要关心个人的道德修养,鼓励“仁与智”的理想人格,要求个体通过内省的方式实现道德不断超越,从而调节消费关系,实现消费的生态性。这种强调内修的思想一定程度上,限制人们的过度消费,有利于自然的保护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其过分强调和依赖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而忽略了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不免带有理想化色彩,也很难真正实现。  
    在倡导、推行生态消费思想和模式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内在修养,又要注重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作用,建立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为生态消费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已经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但是在我国尚属新领域,生态消费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亟待加强。我们应重点做好两点:一是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环保法律和法规体系,让法律制度为治理与预防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规范我国各类经济主体消费行为的生态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要完善市场经济相关制度,建立政策、信息、资金和服务支持体系,形成生态消费的利益驱动机制。内在修养与法律规范,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治身,德治治心。只有将儒家思想注重内在修养的积极价值,融入当前我国法治的建设中,才能培养人们的正确消费意识和规范人们的消费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平共生。  
    4.从强调整体利益向实现全面发展转换  
    儒家消费思想的生态内蕴与“天人合一”的思想紧密相连。说到天人合一,人们习惯于用“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行解释,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天”在古人心中并不仅仅指生生不息的自然界,还指具有道德意义的人格神,是伦理之天、道德之天、宗法之天、自然之天的结合。儒家消费思想生态内蕴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将圣人道德提高到天的高度去加以佐证,再下移到人之内心加以完成。天人合一就是人克己去私、与天理天道合而为一的过程,也就是强调个人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约束个体消费,来保证整体利益实现的过程。这种观念适应了农业社会的需要,但它忽略了人作为一个具有个体性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不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目的相悖。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全人类的发展从每一个个体的发展中表现出来,社会的整体和谐必须以个体的幸福感为前提。正是基于这个理念,近年来我们更加关注人民的生存状况。此外,我们倡导的生态消费并非是一种纯粹物质上的追求,还表现在精神上的需要,是一种高尚的生活品质,如生态旅游、生态住宅建设,都注入了这样的精神内涵。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的生态消费观,才能够协调好人与自然、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激发社会的活力,保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作者:康琼)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