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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契德性理论述评(1)


    
    冯契
    摘 要:本文从德性培养与理想人格的关系、道德行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自由德性所体现的价值原则诸方面对冯契的德性理论进行了述评。文章认为,冯契的德性理论既是对中国近代价值观革命的一种总结,又可理解为对现代西方哲学相关讨论的某种回应,而且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关键词:冯契;德性;理想人格;德行;价值观
    在《智慧说三篇》中,冯契立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通过会通古今与比较中西,深入讨论了德性培养与理想人格的关系、道德行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自由德性所体现的价值原则诸问题。作为这一考察的结果,其德性理论既可以视作对中国近代价值观革命的一种总结,又表现为对现代西方哲学相关讨论的某种回应,而且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一、德性培养与理想人格
    冯契对于德性问题的追问,始终是与如何培养自由的德性联系在一起,而后者首先指向的便是理想人格的构成及其培养途径。
    人的德性(virtue)总是相对于天性(nature)而言的。而作为人的内在自然,天性是指个体通过遗传所具有的,作为亿万年生物进化和数百万年社会实践之产物的禀赋,它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包含了实在的潜能。一方面,本然状态的天性只有经过一个由自在上升到自为的历史实践过程才能转化为德性;另一方面,德性并不表现为一种对个体的单纯的外在强加,它总是以天性所提供的发展的可能为根据,并通过习惯成自然而不断向天性复归,成为人的第二天性。于是,德性的培养便展开为化天性为德性与德性不断复归于天性的统一。就其内涵而言,自由发展着的德性以知、意、情的全面发展为内涵,体现着真、善、美相统一的内在人格。“主体在返观中自知其明觉的理性,同时有自主而坚定的意志,而且还因情感的升华而有自得的情操。这样便有了知、意、情等本质力量的全面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真、善、美的统一,这就是自由的德性。”[1](p.639)
    从哲学史上看,康德较多地强调了道德品格中的理性之维,所谓善良意志其实就是一种理性化的意志,情感等因素则完全被排除在实践理性以外。[2](p.63)正统理学也表现出类似的倾向。在这一问题上,冯契并没有象康德那样把德性的内涵局限于体现在道德行为和社会伦理关系中的理性力量,而是从中西哲学的源头汲取思想资源。孔子讲“仁且智”,“仁者必有勇”(《论语·宪问》),主体的德性不仅包括真诚仁爱的情感,还有自主坚毅的意志以及自觉的理性。孟子讲仁、义、礼、智四端,又说“充实之谓美”(《孟子·尽心下》), 荀子也讲“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荀子·劝学》),都包含有德性应该是知、意、情全面发展,真、善、美相统一的意思。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城邦公民应具备的德性,除了“正义”以外,还包括“勇敢”、“节制”、“明哲”等善德,[3](p.345)这同样体现了德性全面发展的要求。不难看出,冯契对德性的理解因其复活了传统而与哲学长河的源头一脉相承。
    对德性内涵的具体考察,直接关联着对理想人格的设定。冯契认为,作为内在品格的理想人格不仅应内含自得的情操,而且应具有自主和坚定的意志,同时二者应始终与明觉的理性相融合。换言之,理想人格应该以人的知、意、情等本质力量的全面发展为其基本内涵,体现真、善、美的统一。在他看来,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这种理想人格也就是平民化的自由人格。所谓“平民化”,大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理想人格不是高不可攀的圣人,而是多数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它并不要求培养全智全能的圣人,也不承认有终极意义的觉悟和绝对意义的自由,而是强调人作为普通人并不是神。他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也会犯错误,但只要能够自作主宰,要求个性解放与具有真性情,那么,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经过努力都可以达到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境界,造就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另一方面,自由人格应该具有多样化发展的个性。传统哲学讲“希贤希圣”,但“君子”、“圣人”等作为人格典范所体现的却是一种模式化、单一化的理想人格。这种对人格持模式化、单一化理解的观点,未能注意到人格总是以个体为承担者,而后者作为社会成员,固然应当具备某些共同的理想特征,但也是包含多样化的个性,决不能用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衡量人。冯契认为,理想的人格,不仅以德性的全面发展为内涵,而且体现着个性自由而多样性的发展,即平民化的自由人格应该是多样化的,各有其面目。
    就理想人格的培养而言,个性的多样化发展要求“各因其性情之所近”来培养德性,在多样化的富于个性特色的创造性活动——无论是技艺、事功、德行,还是各种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中,使德性、才能得到锻炼和培养,以至达到自由人格的理想境界。因此,培养方式的多样化也应是“平民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差别之中也有一般,在冯契看来,仍然存在一些培养平民化的自由人格的基本途径:
    1.实践和教育相结合。从马克思的《费尔巴哈论纲》中受到启发,冯契认为,通过作为人与自然、主体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的社会实践,环境(自然和社会)给予人以“道(客观规律和当然之则),主体主动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了“道”来发展自己的德性,于改造环境的活动中把人性对象化。——这一过程也就是在实践中受教育。换言之,实践和教育相结合,就是说主体根据现实的可能性和天性之中的某种需要,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培养德性和才能,由自在而自为,出于自然而复归于自然,获得真正的自由。当然,通过实践和教育相结合来培养平民化的自由人格,或者说人由自在而自为,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展开为一个无限前进的运动。
    2.世界观、人生观的培养和智育、德育、美育等相结合。平民化的自由人格要求人在理论思维、道德品质、审美能力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因而在教育上就要把智育、德育、美育等结合起来,而不能有所偏废。德性的全面发展体现了真、善、美的统一,但善与美以真为前提,即以与人的自由发展相联系的有关宇宙人生的真理性认识(智慧)为前提,而智慧的核心就是世界观和人生观,它们能够为人们提供社会理想和人生理想。因此,冯契认为,使人们真正具体地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确立科学的社会理想和人生理想,便是教育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问题。
    3.集体帮助和个人主观努力相结合。教育总是展开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最有利于理想人格培养的是人们之间有一种爱与信任的关系。惟有在基于这样一种关系的主动而富于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个性得到尊重和信任,才能正常地发育和成长。但集体帮助只是提供了培养自由人格的条件,个人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自主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在实践中持之以恒地锻炼和培养自己,使自己在知识、才能、德性获得全面发展,造就真、善、美相统一的自由人格。
    就传统哲学对理想人格的培养途径(成人之道)的讨论来看,一般都主张“圣可以学而致”,即理想人格可以通过教育来达到。但在“如何学而致”的问题上,由于涉及到明与志(理智和意志)、学与养(道问学和尊德性或致知和修养)、知与行等关系的讨论, 因而众 说纷纭,各有所见,也各有所偏。从孟子到宋明理学为代表的正统儒家主张复性说,强调通过展开于人伦关系的教育(对天理的理性自觉)和个人修养来复归于先天的善性,往往偏于人格培养的内在根据及理性反省。而从荀子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等非正统的儒家以及近代的哲学家则较多地注重习行(主体践履与历史环境)在成人之道中的作用,主张“习成而性成”的成性说。而冯契对理想人格的培养途径的如上考察,以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为基础,通过对明与志、学与养、复性与成性、知与行等关系的辩证综合,表现出对传统哲学的一种继承和超越。
    二、从德性到德行
    作为理想的人格,自由德性不仅表现为主体的内在品格,它还通过对主体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制约而有其外在展现的一面。因此,对德性的进一步考察又往往关联着德行(主体的自由行为)的问题。
    一般而言,主体的行为总是展开于具体的环境之中,其所涉及的情况常常千差万别。如何使不同境遇、场合中的主体行为保持内在的统一性、一贯性?这便涉及到主体自身的品格。相对于行为的个别性和多变性,人格总是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和恒常性(绵延的统一性),从而能够对行为施以一种统摄的作用。同时,理想人格总是以人的本质力量、理性与非理性的全面发展为内涵,因此,由人格所决定与统摄的主体行为总是理智与意志等相互配合的产物。换言之,真正自由的主体行为即德行,总是以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统一为其基本特征。
    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作为道德行为的基本要素早在哲学的源头之初就已得到讨论。荀子讲“心不可劫而使易意”,“其择也无禁”,已经意识到意志具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同时这种选择又必须接受理性的范导,不能“离道而内自择”(《荀子·解蔽》)。这样,自觉而自愿地以“道”为准则,在行动中坚持不懈,便可“积善成德”。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也说,各种德性的现实活动作为关于手段的活动,不仅要“合乎选择,并且是自愿的”[4](p.53),而且还要“受到理性的规定” [4](p.36)。不过,尽管中国和西方古代的哲学家都认为,真正自由的道德行为应当是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统一,但而后的哲学发展却因二者的区别——自觉是理智的品格,自愿是意志的品格——而产生了不同的偏向。中国的儒家更多的考察了自觉原则,而对意志的自愿品格没有作深入的考察,片面地强调人对于天命的理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出于天理的纲常名教,从而导致了长达二千多年的道德宿命论和理性专制主义。西方哲学则比较多地考察了道德行为中的自愿原则。无论是伊壁鸠鲁对原子偏离运动的论证,还是奥古斯丁对基督教的原罪说的辩护,意志自由都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过份强调意志自由的原则容易导致唯意志论。西方近代以来,从卢梭、康德、叔本华、尼采直到存在主义者,便形成了一个很深远的唯意志论的传统。
    从某种意义上,冯契对德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思考正是为了克服道德领域中的宿命论、理性专制主义和唯意志论,依其之见,一方面,道德行为作为“合乎规范的行为应该是合理的,是以理性认识为根据的,因此是自觉的行为。”[1](p.480)在道德领域里,主体不仅应该通过教育而对社会的普遍的道德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有理性的认识(就唯物史观来说,要求从社会规律与人性发展的需要来认识道德规范的合理性),而且应该以明觉的心理状态去遵循规范行事。如果没有理性的自觉,即便主体的行为出于本能或习惯而合乎道德规范,那也只是自发的善行,而不是真正自由的道德行为。再者,如果没有以必然之理和当然之则为内容的理性的范导,意志的自由选择与坚毅专一势必仅仅出于主体欲望,从而缺乏自觉而合理的性质。当黑格尔说:“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5](p.31)时,他显然已经意识到主体的行为若表现为一种盲目的意志冲动,就难以成为真正的德行。
    另一方面,“道德行为应该是自愿的,是出于意志自由的活动”[1](p.480)。在他看来,道德行为的自愿原则首先关联着意志的自主选择,后者不仅是对主体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而且也是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只有出于自主选择、自由决定的,而不是出于外力强迫的主体行为,才能对其作出善与恶的判断,否则势必导致道德宿命论和理性专制主义。而且,意志的自主性又与主体的内在意愿相联系,如果无视意志的自主性而片面强调遵循外在规范,那么势必导致压抑主体的内在意愿,而后者往往直接表现为对个人的否定。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于个人愿望的软弱就会变成对于这些个人本质的残酷,变成对于体现在伦理关系中的个人的伦理理性的残酷。”[6](p.185)同时,意志的专一性、坚毅性的品格则使主体在根据自由选择作出决定之后,能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在实践活动中坚持自己的选择,不畏困难,努力实现自己的道德责任。由此,冯契认为在道德行为中,人的命运是由自己掌握的。
    总之,作为内在德性的外在展现,道德行为应该是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统一,是理智和意志的统一。惟有如此,道德行为才能以自身为目的,具有内在的价值,从而成为真正自律的自由德行。正是有见于此,冯契指出,“从伦理学说,自由是人们出于理智上自觉和意志上自愿在社会行为当中遵循当然之则(道德规范),也就是这些准则或规范所体现的进步人类的‘善’的理想,在人们的德行和社会伦理关系中得到了实现。”[1](p.651)尽管对道德行为的内在特征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考察,但冯契的以上看法对抑制理性专制主义和唯意志论,无疑提供了独特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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