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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传》天论的哲学意义(3)

5,阴阳二气。《易传》十篇的最高范畴是“精气”,精气是构成天地万物和人类生命的本原。“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故不违”。(《系辞上》)气是宇宙之本根,自然万物,人类生命与精神具有一个共同的哲学基础,天下万物统一于气。气分阴阳二气,“二气感应以相与”。阴阳二气又称为天地之气,天即阳,地即阴,天范畴从而获得了某种哲学本原的意义:“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乾.象》)万物统一于乾元(气),也就是统一于天,“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系辞下》)“《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咸.象》)天地之气交融和盛,万物欣欣向荣。《否》卦之所以“不利君子贞”,就在于“天地不交”,天气在上,地气在下,上下缺乏互动交流:《泰》卦之所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地气在上,天气在下,有交流互动之象,所以吉利。 
    通而论之,《易传》天概念兼摄自然之天、自然规律之天、义利之天、宗教之天和阳气之天等多重内涵。这些杂乱而矛盾的几重规定,如何能够统一于一个哲学概念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哲学史上,天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混杂性、不确定性,并非一偶然现象,实际上是一普遍性的、本质性的现象。比如,西汉《春秋繁露》天论,其逻辑内涵有六:其一,天是自然之天, “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春秋繁露.离合根》);其二,天是自然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春秋繁露.郊语》);其三,天是人格神,“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其四,天是主宰人类社会的至上神,“《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春秋繁露.玉杯》);其五,天有意志,是一或泼泼的生命至上存在,“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春秋繁露.阴阳义》);其六,天是义理之天,天有伦理道德规定,“天,仁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天既是自然,又是义理,又是自然神,人格神和至上神。在哲学性质上,《易传》之天与《春秋繁露》之天是一致的。缘此,我们不禁要问:天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如何可能?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正面回答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何为哲学概念?或者说,一个真正的哲学概念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哲学概念必须符合逻辑学的基本要求。罗素说:“逻辑是哲学的本质”。概念是揭示认知客体本质特征的思维形式,在逻辑学意义上;一个科学的哲学概念必须具备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必须遵从“A是A,不等于非A”,“A不是非A”等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天概念实质上属于逻辑学意义上的“自毁概念”。它没有确定的内涵;也没有确定的外延,它可以诠释自然、生命、意识、道德、情感等一切认知客体的起源与本质。它是一个大而无当的存在,是一个无限性的终极性根据。在哲学与逻辑学的意义上,如果某一个概念能够诠释一切认知客体,那么它实际上什么也解释不了。因为每一个概念受其确切的内涵与外延的制约,都是一个个有限性的范畴。矛盾律、同一律等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在中国哲学基本概念面前,可以说是圆凿方枘,风马牛不相及。
    —一概念应具备抽象性、思辨性特点、概念的表面性、直观性是与概念的抽象性、思辩性相对立的。概念的抽象性、思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概念是埋性认识的形式,相对于感性经验的形式来说是抽象的。“概念作为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当我们在进行概念思维时,听觉和视觉必定已经成为过去了”。(黑格尔:《小逻辑》第328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概念这种理性认识形式相对于感觉、知觉这些感性认识形式的具体性来说是抽象的;二是指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本质与规律的认识。作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等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思维要想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把握事物之间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就必须对客观的对象,对通过感觉,知觉提供的感性经验进行分析,把本质与现象区别开来,把必然与偶然区别开来,透过现象把握本质,这就是一种抽象,没有这种抽象,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泰勒斯“水是本原”命题标志着宗教世界观的终结和哲学的诞生。水在泰勒斯哲学中获得了“普遍的本质”的哲学地位,但它的思辩性,抽象性到底有多高呢?黑格尔认为“思想的世界还待建立,纯粹的统一还不存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185-186页)水实际上还只是一个直观性、表面性色彩很强的概念,“普遍的本质”仍然裹挟着感性经验的因素。水尽管被人们称之为“普遍的本质”,但它还具有物理的形式,还是一特殊性的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的本质”,其形式必须已达到“绝对的形式”,感性的因素已被剥离。很显然,水还算不上是一哲学“纯粹概念”,充其量只是一前哲学概念。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相对于泰勒斯的“水”而言,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进步。但是,黑格尔仍然认为,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还不能说是“纯粹概念”,其缘由在于:作为哲学第一概念的“数”,仍然存在着表面性、直观性的缺陷。数所揭示的仍然只是事物之间量的关系,“他们便是这样用数来规定自然的、伦理的东西;但是这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和表面的,因此也就没有达到概念”。(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 247页)数还不是 “普遍的本质”,也没有获得“绝对的形式”。“哗达哥拉斯派哲学还没有达到用思辩的形式来表现概念。数虽然是概念,但只是在表象、直观方式内的概念;—一在量的形式内的区别,没有被表现为纯粹概念,而只是两者的混合体”。(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 252-253页)所谓“用思辨的形式来表现概念”,是指认知主体的概念性认识应建立在理性而非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哲学概念的界定与论证已臻至抽象化、本质化的认识水平,表面性与直观性的缺陷已从概念中剔除干净,形式已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这正如黑格尔所言:概念作为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概念这种埋性认式形式相对于感觉、知觉这些感性认式形式的具体性来说是抽象的。基于这种价值评判标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仍然算不上是哲学“纯粹概念”,而只能称之为前哲学概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