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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宗教哲学

 (一)概念说明:宗教哲学philosophy of religion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因为只有当主体和批判理性在解放及启蒙运动的过程中感到有认识宗教的需要时,宗教哲学才会应运而生。这种条件在十七、十八世纪,基督宗教传统和理性解放潮流正式分开时,渐渐地发展成熟;自此,宗教哲学乃正式成为哲学或神学中的一个科目。 
    (二)到今日为止,宗教哲学共有三种形式:即宗教批判,辩护,及经验分析:
    (1)对宗教的极端批判或以自然为出发点,或以社会为出发点。前者传统乃一错误的、疏离的自然观念(包括在人以外及人以内的自然:人性)。黑卫休斯(C.A. Helvetius, 1715-1771),费尔巴哈(L. Feuerbach, 1804-1872),尼采(F.W. Nietzsche,1844-1900),佛洛依德(S. Freud, 1856-1939)都属于这一派。相应他们对自然的不同看法,他们亦各自提出不同的治疗方案;他们批评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乃一种意识型态,一种保守的社会和政治制度,阻碍人的进步,也妨碍一个真正人文社会的实现。马克思(K. Marx, 1818-1883)就是这派最典型的代表。
    (2)教和宗教批判的目标刚好相反,前者辩护,后者攻击。它亦有三种形式:1)自然神学的护教学要在人理性的基础提出一些与时间性的、永远有效的、有关神、人及世界的肯定。如是,理性可以为宗教护航,而宗教则是清楚的,可以为所有人所接受。2)至于超验哲学的护教学根据则是:人即使没有反省到基督宗教传统的内容,然而,在形式上,他还是向着基督宗教传统的讯息开放的(马雷夏J. Marhal, 1878-1944;拉内K. Rahner,1904-1984等学者)。这是一种纯形式的护教学。3)最后还有一种存在主义和位格主义的护教学。这是一种十分个人化的,非世界的护教学;它注意人神的关系,「你我」与「它世界」的对立,因而它对世界的态度相当消极,不然便任由它存而不论。
    (3)宗教哲学的第三种形式主要是出现在十九世纪末的北欧、西欧和美国。这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学的、心理学的、现象学的和语言学的分析。由韦伯(M. Weber, 1864-1920)。特勒尔起(E. Troeltsch, 1865-1923)、雷味布吕尔(L. Levy-Bruhl, 1857-1939)等人所发动。他们不批判,也不为宗教辩护,却只限于宗教现象和宗教结构的分析和描写,企图藉比较学及类型学的方法,对宗教的本质下一般性的定义。他们视今日的社会为过去世俗化的结果;有时,对宗教现象也只作纯形式上的论述。
    (三)以上三种形式的宗教哲学都有它的不足和缺点;有人甚至以为这类型的宗教哲学早已结束,及过时了;但这并不等于宗教哲学本身已然消失。因为假若宗教哲学是讨论社会解放及启蒙后所引发的问题的话,要说的话还有许多。它有双重的功能:1)它必须批判启蒙运动的宗教概念及其论据,因为其中有些已经不再如昨日般具说服力了(诸如内在与超越的对立,自然与超自然的对立等)。2)它必须整理出今日由个人、教会、和团体所提出的疑问,并尽量设法解答。不过,即使它只能指出批判,或提出问题,它仍是一项帮助人认识真理的必要工具。
    宗教哲学不是布道大会,它不能在没有宗教的地方产生宗教。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为宗教传统指出问题;只要人有认识宗教真理的需要,它就有权继续存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