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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恕之道和世界和平及环境保护 (三)


    利玛窦的“补儒”并没有成功,所以,中国文化至今不是以“爱天主”为第一“诫命”,而仍是以“爱人”为最高宗旨。在以“爱人”为最高宗旨的仁学中,“一以贯之”的是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此谓“仁之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一言“可以终身行之”。就中国文化而言,毫无疑义,忠恕之道乃是第一的、纯粹的“金律”。
    西方的传教士认为,“爱人如己”是“积极”之词,而中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消极”之词,故将其称为“消极的金律”,又称“银律”,以表明它不如基督教的“爱人如己”完美。其实,中国文化中也有“积极”之词。“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不就是“积极”之词吗?“尽己之谓忠”,孔子、曾子所谓“与人忠”、“为人谋而忠”,也就是要“爱人如己”。后期墨家对于“仁”有一个界说,即:“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者。”(《墨子·经说上》)这里的“爱己”即是爱人如己,“非为用己”就是不以人为手段,不像“爱马”那样是为了用马,而是以人为目的。这个界说很符合孔子的思想(墨子曾经“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孔子之所以在马厩失火时只问“伤人乎”而“不问马”,是因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具有最高的内在价值。
    中西文化都有“爱人如己”的思想,但中西文化之不同又在于:中国文化更强调了所谓“积极”之词只有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补充、相规定、相包含,或者说,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础,它才是真正的“金律”。对于西方传教士把中国文化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称为“银律”,长期在美国从事中国哲学研究和教育的著名华裔学者陈荣捷(Wing-tsit Chan,1901—1994)曾力辩其误。他指出:首先,在中国文化中,“消极”之词每每表达“积极”的意思,如“无限”“无极”等,实至积极,且有时比积极词汇更为有力。其次,中国人从来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作消极解,他举例如《孟子·离娄上》的“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等等,自古及今没有单作消极解者,所以不存在所谓的“积极”“消极”或“金”“银”之别。陈荣捷批评说,持消极之说者其原因是根本不了解“仁”的意义。“克己复礼”、“己欲立而立人”,都是人我兼全之意,至为积极。《中庸》“不愿”“勿施”之前,谓“忠恕违道不远”,朱熹《中庸章句》注有“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由此可见,“仁乃儒家絜矩之道,推己及人,尔我兼顾”。而《论语》中的“泛爱众”、“博施济众”以及“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等等,更是“爱人如己,毫无出入”[④]。陈荣捷先生在美国的“中国学”研究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他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银律”还是“金律”的辩正,其功甚伟。
    西方文化中缺乏(并非没有,而是不重视[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一个重要的道德维度,其“爱人如己”是从属于“爱上帝”的宗教诫命。因此,西方基督教文化具有宗教的排他性。“吾爱上帝”,吾亦欲强使他人爱我所爱之“上帝”,于是便发生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
    西方文化注重个人的天赋权利,中国文化注重人在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义务。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问题上,中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曾为西方的近现代文化做出过贡献。在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十分推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以它为座右铭;他还针对西方教会中各派势力的倾轧,特别渲染中国的“宽容”精神[⑥]。据说,《法国人权宣言》的第四条就是因伏尔泰推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由罗伯斯庇尔写入《法国人权宣言》的。曾经参与起草《法国人权宣言》的启蒙思想家潘恩(Thomas Peine, 1737-1809)指出,《人权宣言》的“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而关于第四条(“政治的自由在于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潘恩说:
    当国民议会审议《人权宣言》时,一些议员主张,如果公布一项权利宣言,就应当同时公布一项义务宣言。这种看法显然是经过考虑的,毛病仅在于考虑得不够周密。从相互作用来说,权利宣言也就是义务宣言。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⑦]
    显然,只有头三条与第四条形成互补,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普遍的“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但是,西方文化在以后的发展中仍然有重权利而轻义务的倾向,以致现在世界宗教界和政界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仅仅追溯到半个世纪前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不够的,相反,世界需要更多的宗教宽容。世界各大宗教都包含着很多一致性的道德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黄金规则’。”[⑧]这里说的“黄金规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们认为,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后,现在需要通过一个《世界人类义务宣言》,在此《宣言》(草案)中有云:“所有赋有理性和良知者都要根据互助精神对所有的人、家庭、共同体、种族、民族及宗教承担责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⑨]在1993年由“全球伦理”的主要倡导者、德国著名神学家孔汉思等人起草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有云:“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数千年以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辞,即:你希望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这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不论是对家庭、社团、种族、国家和宗教,都是如此。”[⑩]
    三、世界和平
    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在《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的最后引用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一句话,即“康德在其著作《论永久和平》中写道,只有当我们把一步一步地逐渐建立起国际法视为自己的义务和正当的希望时,永久和平才不至于停留在纯粹的理想上”。[11]在康德逝世整整200年后,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仍然遥遥无期。相反,在20世纪人类发生了惨绝人寰的两次世界大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陷入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冷战之中。在前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之后,西方有学者认为这是“历史的终结”,自此之后将是普及“西方自由民主制”的欢欣而和谐的“一个世界”,但旋即又有学者提出了世界性的“文明冲突”论[12]。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类如何能够避免“文明的冲突”,逐步走向人类的永久和平?面对这个严峻而又宏远的问题,似乎康德的话并没有完全过时,即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地逐渐建立起国际法”。但“国际法”如何正当地建立起来?各个国家和民族应如何承担“国际法”的义务?似乎这两个“国际”问题的答案仍潜存在人类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中,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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