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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化及其限制--牟先生《荀学大略》解义 (三)


    当然,相比之下,孟子以及下开至宋明诸大儒主仁义内在,言至诚天德,于本源处站得稳,立得起,而能直透绝对精神,但其不足则表现在其客观精神隐而不显。牟先生认为,“彼诸大儒皆知儒家之学未有离开人伦而空说道理者。然只知本体不离人伦,由人伦以指点本体。徒人伦之肯定并不足于为客观精神之表现,学术文化上不能发明客观精神之肯要价值,则社会上亦不能表现客观精神,而民族亦遂趋于委靡散漫之境地。”(第203页)事实上,问题还有另一面,对荀子而言,不见“仁者人也”一路,固然所言之一切精神皆无归宿,然而,若忽视客观精神之建构,则所谓主观精神、天地精神亦无光彩、无力量,而所倡之仁教亦推不开、扩不出,因此之故,理学家所欣趣的天地精神则不免流为一副自慰的精神清凉散。牟先生认为,理学家大都带有山林气,他们在“为己”、“自得”、“受用”的旗号下,“视国家政治为俗物,视礼义法度为糟粕,而自退于山林以鸣风雅,自谓与天地精神相往来,而不知已奄奄待毙也。”(第219页)[16]
    我想说的是,牟先生的观点可能并不需要诠释,需要诠释的倒是我们自己的观点。
    四、
    牟先生对荀子之学之疏解,理论是非斩截得非常分明。一方面,他认为荀子之学因特重客观精神之建构而表现为庄严隆重,充实饱满,此自是孟子一路所不及者;另一方面,则认为荀子之学不能探其本,故其所显之客观精神因流于对治之功利而为后来之法家所毁,此自是荀子自身之限制。荀子重君权、君道[17],然而,却对君位之安排、对君权之限制及其更迭之程序化问题俱无善法以进之。牟先生对此感叹道:“吾每感此而兴无涯之悲痛,遂发愿深思而求其故,必消解此中之暗礁,吾民族始能卓然自立,免去此历史之悲运。”(第237-238页)[18]
    我们知道,荀子为儒道之客观化制定了系统的礼义法度,而能制此者,在荀子看来即非君王(天子)莫属[19],故君王即是能群、亦是善群之人。荀子云:“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四统者俱,而天下归之。”(《君道篇》)以此观之,可以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法,无治人”(同上)乃荀子政治思想之根本。依荀子,政治之要,要在君王依贤能以用法,然后法可臻其效,故所谓明君,必求贤人君子以行善政[20],“君者论一相,陈一法,明一指以兼覆之,兼照之,以观其盛者也。”(《王霸篇》)
    然而,君王是如何产生的?荀子于此之观念似乎并不同于孔孟,他认识到政治生活中权力的重要,也提出了势的问题[21]。然而,与所有传统儒者一样,荀子并未能对君位之安排、君权之转移提出一套合理之主张。荀子反对禅让,认为君王“道德纯备,智慧甚明”,无敌于天下,故“有禅国,无禅天下。”(《正论篇》)。对此,牟先生认为,荀子论君王只是就纯理之形态而言,故可传而不可让。但此义虽精,荀子却未能在君位之可传而又如何下传上开出一法律之轨道[22]。君王相传以圣为标准,子传子,贤传贤,但此亦只是“直接形态”(即所成者亦是君主专制),在无法律轨道以传之之“间接形态”(所成者乃为民主政治)下,“君之出现常是取决于战争。”(第232页),因此,“革命、独夫、自然天命之竞争出,而现实历史之一治一乱之局面亦形成。”(第236页)[23]
    牟先生认为,政治之道乃是一永恒之常数,而君王只是时间中的常数。政道是一架子,用以维持政权的合法性以及产生治权。故权力之更迭与政权之维持根本上是一法度问题,而不是亲情问题,其所从出者乃尊尊之义的精神,而非亲亲之仁的精神。对于传统的政治格局而言,民主政治之所以必需乃在于它解决了“时间中常数”的合法产生。但古贤对此却了无良策,他们视君王为至圣,以道德自律和圣君贤相相期盼,然而,在大一统的专制形态下,君王在权与位上“乃是一超越无限体”,在现实组织之分位等级中居于最高之位。但位愈高,即对其统驭之道便愈近于理律,愈远于法制。君王既没有客观有效之法律轨道以客观化其自身,所依者便只是一有限之道德感,而历代儒者在治道方面亦惟有诉诸道德的吁请,而无法转出政治法律的形态。牟先生认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之大统,在政治上皆只以道德教化的形式而表现之,所谓“上自天子,下至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虽然在这种形态中有尊尊之义道表现为组织中之分位,然而它只有榜样政治以稳定庶民的功用,并“不能在此分位之等级中兴发庶民之自觉以抒发其客观之精神以尽义务于群体。”(第237页)换言之,君、相之圣与贤虽有分位等级之组织,然而却不能进之于成一国家形态以客观化其自身,也不能兴发庶民的客观精神,故其所表现者只是君、相个人的天地精神,此天地精神固是公矣,然而却无涯岸,无边界而不能长久,不免于英雄主义或是艺术之抒发,此是无政道之治道;其次,若文化大统只表现为道德教化形式,那么儒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之吁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结果只能是上不能驭君,下不能兴民,政轨道揆之客观化永远无法建立,其间的原因盖在于道德教化只能施之于政道系统化之后而见其稳顺之效,故道德教化之作用总是被动的、隶属的、委蛇的,而非主动的、骨干的、根源的。[24]
    如何将此文化大统中之道德教化形式转进之于国家形式,乃是牟先生发愿深思之主题。牟先生认为:“文化大统所表现之道德理性必须在国家形式下方能真实实现于历史。”(第238页)[25]以往中国的历史虽有政治之组织以及内在于此组织中的义道,然而,融贯于此组织中的精神却是道德的教化形式(其所表现的只是主观精神或天地精神),其作用只是个人的,散漫而无归,而其分位等级中之义道也只流于形式而不能成其客观精神之表现。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以往中国的历史虽有政治组织,虽有“天下”之观念,“却从未从此涌现出国家性。”(第242页)牟先生认为,国家是文化上的产物,而国家所以能将此表现主观精神的道德教化形式得以客观化,乃在于国家作为一个群体之组织是经由各个体之自觉而重新组织起来的真实的统一[26],此个体之自觉必函二步:必须对君有法律轨道之安排,转其超越之无限体为客观的、有限的存在;必须使民成为公民,建立权利、义务系统。此道德理性之客观化所表现出来的间接形态与民主政治是一回事,因此讲国家形式不可与民主政治相对立,并且也只有在现代的国家形式中,个人才能在保有其自由、独立的基础上歙然凝定为客观化和真实化的群体,也惟有如此,价值之表现和道德的理想主义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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