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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学派论“象数”(2)


    唐代孔颖达是义理派与象数派的调和者,“不仅讲取义,而且讲取象,企图将二者结合起来。”(第一卷,353页)在“象数”问题上,认为“象”为卦象,而卦象又能“备事物之形象”,(《周易正义·乾卦·疏》)“万物之象在其八卦之中矣 ”。(《周易正义·系辞下·疏》)将卦象看成是万物之象的模拟。这一点与象数学派观点一致。孔氏还认为卦象涵盖了万事万物之理:“夫八卦备天下理者,前注云备天下之象,据其体;此云备天下之理,据其用也。言八卦大略有八,以备天下大象大理,大者既备, 则小者亦备矣。”(《周易正义·系辞下·疏》)孔疏与韩康伯注有所不同,孔疏以象为体,以理为用,认为卦象既模拟物象又模拟义理,物象是根本,义理基于物象之上。孔颖达进一步将“象”分为实象、假象,以符合物象实际情况的为实象,以不符合者为假象,“虽有实象、假象,皆以义示人,总谓之象也”(《周易正义·乾·象辞·疏》)“象” 的功用是“以义示人”、“明义”、“明人事”。“ 数”为蓍数,“数从象生,故可用数求象”(《周易正义·说卦·疏》)数为奇偶之数、天地之数、阴阳之数,“阳奇阴偶之数成就其 变化 ……而宣行鬼神之用”。 奇偶数代表了阴阳象。“象数”来源于”太虚自然”(《周易正义 ·系辞上·疏》)而有“太虚之象”、“太虚之数”,此“太虚”指无形体、无造作的阴阳二“气”,故其具有“至精至变”的功用。“由其至精,故能制数;由其至变,故能制象。” 认为象数是由气的至精至变而产生的。“由于孔疏在《周易》体例问题上综合两派观点,在易学哲学问题上,则以物象和义理统一的观点,解释了八卦和六十四卦的形成。”(第一卷,358页)“孔疏提出体用范畴,解释物象和义理的关系,即以象为体,以理为用……因为事物有体有用,所以八卦和六十四卦既备事物之体,又备事物之用。总之,认为八卦模拟事物之象和事物之理,以象和理统一的观点解释了八卦的来源。并且以物象为义理的基础,以卦义出于卦象。这种观点,显然是对王弼易学的一种扬弃。” (第一卷,360页)
    宋代义理派易学家对“象数”的内涵和功用作了新的诠释。“程氏易学哲学的特点是,以‘理’为最高范畴,一方面代替王弼派的‘无’,一方面代替象数派的‘数’,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易学体系。”(第二卷,175页)程氏兄弟虽然尖锐地批评了当时流行的象数之学,但并不主张废弃象数。程颐提出象数和义理“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著名命题,“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程颐《易传·序》)象是用,理是体;象是显著者,理是微隐者。两者融合在一起。这与象数学派以及孔颖达以象为体、以理为用的观点恰好相反。认为“象数”是“理”的显现,“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二程集》卷九《答张闳中书》)义理是第一位的,象数是第二位的,象数是义理的显现。“象数”又是“气”运行的度数,是由“气”形成的:“有理则有气,有气则有数。行鬼神者,数也。数,气之用。” (程颐《易说·系辞》) 认为奇偶、九六、天地等数是变化的度数,是对阴阳卦象与气象的标度。程颐“理和象乃一事之两方面,未成形时为理,成形时为象;就其隐于内来说为理,显于外说为象……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以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解释理和象,即以理为本质,隐藏在背后,所以称为‘微’;以象为现象,显露在外部,所以称为‘显’。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不容分离,此即‘显微无间’。”(第二卷,214页)以“理”无形象为体,以“象”有形象为用。现象(“象”)是本体(“理”)的自身显现,本体(“理”)又同现象(“象”)融合在一起。
    张载认为“象”由气而来:“有此气则有此象。有气方有象,虽未形,不害象在其中。” (张载《易说·系辞下》)与程颐不同的是,“象”不是因“理”而来,而是 因“气”而来。甚至认为象即气:“凡象皆气也。”(张载《正蒙·乾称》)“象若非气 ,指何为象?”(张载《易说·系辞下》)张载还首次对“象 ”与“形”作了区别,认为“象”指未成形或无形的事物,“形”指能用肉眼观察的、有形状的东西。他还提出无形而有象,形和象可以互相转换。他所指的“象”是从卦象和物 象中概括出来的关于事物存在的概念。主张“数”是象成立后逐渐形成的,象未形成时无数可言:“夫混然一物,无有始终首尾,其中何数之有?然言者特示有渐耳。”(张载《易说· 系辞上》)天地之数的排列依赖于天地之象,天地之数又是为了成就和推行阴阳之气而已。数是后于气象的产物。“从张载对取义和取象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对《周易》体例的理解,与其说来源于王弼注,毋宁说来于孔疏……以张载为代表的义理学派,认为义存于象中,辞所以说象,主张观象以求其义。” (第二卷,264页)程颐与张载比较,“前者以义为主体,后者以象为主体。此种不同的倾向,表现在哲学上则形成理学派和气派的对立。” (第二卷,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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