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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名学研究的新思路(一)


    先秦名学研究的新思路
    曹 峰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 250100)
    

    
    笔者在对马王堆帛书《经法》展开研究过程中,发现“道”、“名”、“法”是其中三大主要概念,用它可以概括《经法》的逻辑结构。但过去的研究只重“道”、“法”而忽视“名”,或者说只讲“道”、“法”关系二元结构,不讲“道”、“名”、“法”关系三元结构。在这个三元结构中,“名”是“道”和“法”之间的媒介,“名”与“道”与“法”都有着特殊的关系。因此,不了解《经法》中的“道”,就无法真正把握《经法》中的“名”的意含。不了解《经法》中的“名”,就无法真正把握《经法》中的“法”的意含。就《经法》的思想背景而言,它既受到道家和法家的影响,显然也受到过战国中晩期盛行的名思想的影响(注意:不是“名家”思想。之所以称“名思想”,而非“名家思想”,是因为笔者认为战国秦汉存在两种“名家”,一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一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现在一般意义上的“名家”多指后者,而其实前者影响更大)[1]。对《经法》思想的研究,成为笔者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秦汉时期“名”的思想发生兴趣并展开研究的契机。笔者发现,可以推定为战国中晩期及秦汉时期形成的具有道家、法家色彩的著述中,“名”、“法”往往是同时出现的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所以这不是仅见于《经法》的孤立的现象,它代表了一个时代的思潮。“名”、“法”两者间必然有着逻辑上的某种对应关系,如果能掲示产生这种特殊关系的思想史根源,那么对中国古代思想史尤其是法思想史的研究一定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中国古代法思想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很少以“名”思想研究为前奏或切入口。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要研究中国古代的法思想,同时有必要研究与其密切相关的“名”思想。从“名”思想研究出发,或许是解析中国古代“法”之特性的一条有效途径。
    然而,值得研究的课题并不局限于“名”与“法”的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先秦秦汉时期几乎任何一家思想都谈“名”,都重“名”。不光所谓的名家,还有儒家、墨家、道家、法家乃至兵家、阴阳家都对“名”有着独特的理解,都将其纳入到其学说中,成为讨论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思想史课题。不光是法思想,对其他思想流派的研究来说,“名”的研究同样是重要的切入口。为什么各家都会重“名”,他们对“名”有着怎样的表述,“名”在他们的思想脉络中有着怎样的地位和价值。到了汉代以后,关于“名”的论述为何越来越少,到了三国魏晋,“名”思想为何又突然复兴。这些,都足以构成研究课题。这项研究不仅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然而,一旦以“名”为课题展开研究,试图为之定义或分类,就会发现,这是一件极难做到的事情。“名”是一个意含极其丰富的概念,在先秦秦汉时期,由“名”所构成的词语或概念,因各家对“名”理解的不同而呈现出复杂的面貌。除了专门以“名”为研究对象的名家外,其余各家也都各有表述,如王琯所言“惟当时诸子之言正名,有兼有专。兼者,如管子韩非以法家谈名,荀子以儒家谈名,墨子以墨家谈名,尸子吕子以杂家谈名。在其学说全部只占一域,或为所标主义之一种基念,或以论旨旁衍与名相通。”[2](其实《管子·枢言》也有名的分类。“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可以看出,这是站在君主的立场加以分类,以政治事务为对象。但“治”、“耻”、“事”三者及“正之察之”的意义并不非常清楚,所以笔者在此不做详细探讨,只指出有此用例而已。)这就使得“名”这个概念,不可能像“仁”、“义”这类概念有着比较鲜明的学派倾向和相对集中的表述,而只能成为各种学说中的附属概念,其结果是导致“百人百义”,倡导正名的名思想自身反而是最难正名的对象。
    究竟什么是“名”?从中国古代文献看,几乎找不到一个关于“名”的完整的定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为之所作的释义是“名,自命也。从夕口,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这是从“名”的字形出发加以分析,把“名”看作为一个动词,表明“名”乃人的自称。我们从中可以读出“名”的基本含义和语言相关,或者说就是标记符号。如果中国古代的“名”只有的这一重含义,那用语言学或逻辑学去分析就容易得多。其实不然,中国古代的“名”有着非常广阔的使用空间。从语言的角度看,就词性而言,它有的时候是名词,表示名称。有的时候是动词,表示命名、指称。有的时候是形容词,指“有名”。就指称的范围而言,它有的时候指的是具体名称,有的时候指的是抽象概念。例如《老子》首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第一个“名”与第一个“道”相对应,指的是抽象的概念和范畴,第二个“名”与第二个“道”相对应,作动词来使用,第三个“名”(常名)与第三个“道”(常道)相对应,即是普通的名称。从释义的角度看,“名”的意义可以随其所指的对象以及“名”的使用者发生变化。例如名的对象在为物的场合与为人的场合,与“道”相关的场合和与“法”相关的场合,“名”的使用者为君主的场合与普通人的场合,意义的世界可以完全不同。而且这种不同又随着时代,随着学派的变异而发生变异。
    弄清中国古代的“名”倒底有哪些语义,有哪些使用方法只是辞典式的工作。对本文而言,在分析“名”于不同的场合究竟怎么被解释、被使用之前,有必要先为之分类。只有作出比较合理的分类,才能在令人眼花瞭乱的“名”的世界中找出可行的途径来。
    在此,我们有必要放弃今人的一切先入之见,先来看看古人是如何为“名”分类的。伍非百先生曾经指出“尹文一派之形名家,与其他墨儒辩者之‘形名家’根本不同。墨分名为达、类、私三种,荀子分名为单、兼、共、别四类,皆从名之自身性质立言。而尹文则从名之所指的对象立言。”[3]可见,战国秦汉时期,关于“名”的分类并不多见,只在《墨子·经上》,《荀子》及《尹文子》中可以看到。
    《尹文子·大道上》对“名”作了如下的区分。[4]
    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黒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
    “达名”、“类名”、“私名”及“单名”、“兼名”、“共名”、“别名”的分类法着眼于“名”作为一种范畴的外延,而《尹文子》的分类则着眼于“名”之对象。也就是说,前者仅从知识论的角度为“名”分类,后者的角度则宽泛得多,着眼的是“名”的社会功用(逻辑学界将《尹文子》在中国逻辑学史上的地位捧得很高,但其实《尹文子》中逻辑学意义上的论述非常少,以对“名”的区分为例,甚至看不到“达名”、“类名”、“私名”及“单名”、“兼名”、“共名”、“别名”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分类)。虽然目前关于“名”的研究绝大部分都围绕前者进行,但勿庸置疑,就中国古代名思想而言,其实后者更具现实性,因为前者仅仅是一小部分学者在书斋中讨论的内容,而后者才反映出“名”在中国古代社会意识中的真正地位,即它主要不是思维的工具和对象,而是政治的工具和对象。
    所谓“名有三科”,其实只有二科,即“命物之名”和“毁誉、况谓”之名,因为后二种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命物之名”和“毁誉、况谓之名”虽然都是名称,但意义完全不同。第一种名表达的只是事物与名称之间的关系,可以与道德、伦理、政治无关。以惠施、公孙龙及墨辩为代表的“名家”所讨论的名基本上都是“命物之名”。第二种名即所谓“毁誉、况谓之名”,显然具有道德的、伦理的、政治的意义。它是儒家、法家所主要讨论的对象。集战国秦汉名思想大成的《尹文子》则既讨论“命物之名”,也讨论“毁誉、况谓之名”。不过,看过《尹文子》全文就知道,《尹文子》的重点依然在“毁誉、况谓之名”。
    与“达、类、私”及“单、兼、共、别”这种分类法相比,“名有三科”的分类法并不严谨,但正是这种不够严谨的分类法,更真实地体现出先秦秦汉时期名思想的的复杂性,也更鲜明地反映出中国古代名思想的特色。“名”之所以会呈现出上述的复杂的面貌,之所以会成为具备思想史意义的重要概念,虽然与“命物之名”有很大关系,但事实上与“毁誉、况谓”之名,即“名”的社会功用关系更为密切。在先秦秦汉时期,类似于惠施、公孙龙及墨辩学派那样的“专决于名”或者说“弱于德,强于物”的人其实不多,相反他们始终作为“奇辞”、“怪说”被儒家、法家为代表的当权者打压、批判,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相反,“毁誉、况谓”之名因为与政治统治直接相关,所以成为热烈讨论的话题。如果说儒家的工作仅止于为对象给出“毁誉、况谓之名”,法家则不满足于此,法家正名的目的是为了付诸行动。例如《尹文子·大道上》说:
    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踈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各(或作“又”,据伍非百本改)復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踈,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
    这段话反映出的是一种典型法家立场,首先“贤不肖善恶之名”与“亲疏赏罚之称”两种名称要严格地区分开来,但都由“我”即“君主”来操纵和把握。在将“贤不肖善恶之名”赋与臣下的同时,实施“亲疏赏罚之称”即类似于“法”的举动,因此,“名”的赋与权与“法”的执行权都必须由君主独断,不可轻易地让出去。这裡,围绕“毁誉、况谓之名”,儒法两家在立场上有着鲜明对立。“今亲贤而踈不肖,赏善而罚恶”代表的是一种儒家的立场,因为儒家是扬贤而抑不肖,扬善而抑恶的,因此,“名贤不肖为亲踈,名善恶为赏罚”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在法家看来这已经侵犯君权了,“名贤不肖为亲踈,名善恶为赏罚”是惟君主能做的事,其他人不能染指。
    综观先秦秦汉时期的典籍,只要渉及到“名”,其实大部分是这类“毁誉、况谓之名”,这类“名”既是道德评判之手段,又是可以操作的政治工具,也就是说与现实政治有着或远或近的关系。很多情况下,与“名物之名”相关的讨论也越出了知识论或逻辑学意义的范围,最终为政治服务。例如西晋的鲁胜虽然研究的是墨辩,但他在《墨辩注序》却指出“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就是说,依赖名所建立的秩序和准则最终是为政治服务的。所以,“正名论”、“名实论”、“形名论”作为战国秦汉时期盛行的话题,几乎都有两条线索,两套体系,既是知识论的,又是政治学的。
    在西方人文科学中,上述二种名完全是不同学科的对象,即语言学、逻辑学和伦理学、政治学的对象。因此,如果套用西方的学科分类法,笔者认为可以将战国秦汉时期所讨论的“名”分为两大类,即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上的“名”与语言学逻辑学意义上的“名”。也就是说儒家所讨论的“名”,大致属于伦理学意义上的层次,在政治上所起的作用是调节性的而非规范性的。而战国中晩期法家及一些黄老思想家所讨论的“名”,往往与法思想密切相关,具有规范性的意义,是统治者可以直接把握和操作的工具。语言学逻辑学意义上的“名”主要是以惠施、公孙龙及墨辩学派为代表的“名家”所讨论的对象,他们把“名”自身当作一种认识对象来研究,注重认知的原理与方法,倾向于时空与物性的抽象辩析。不能说语言学逻辑学意义上的“名”没有对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意义上的“名”产生过影响,但相当多的场合,前者只是后者批判的对象。对中国古代思想史真正产生过影响的是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上的“名”。中国古代思想史,从广义上讲就是一部政治思想史,思想家们对“无益于治”的东西没有兴趣。正因为“名”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工具,如何把握它,管理它,由谁来把握它,管理它,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这种重视,甚至一度到了“名者,圣人所以纪万物也。”(《管子·心术上》),“有名则治,无名则乱,治者以其名”(《管子·枢言》),“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吕氏春秋·大体》),“名正则治,名丧则乱”(《吕氏春秋·正名》),“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吕氏春秋·审分》)的高度,成为确立是非,制定秩序的根本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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