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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之善(2)

 二、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
    老子思想中关于善的另一经典表述是:“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第49章)一般来说,与善者相处较为容易做到,但要包容不善者,则很难了,但老子认为,只有能够做到“不善者吾亦善之”,才是真正的“德善”。此点,确乃显示出了道家宽阔的胸怀。南宋吕知常注曰:“夫善否相非,诞信相讥,善与不善,信与不信,世俗之情,自为同异耳。故有好善之心者,圣人不违其性,辅之以上善,使必成其善。苟有不善者,亦因以善待之。善不善在彼,而吾所以善之者,未尝渝也。百行无非善,而天下莫不服其化,德之厚矣。”(《道德经讲义》第49章)道家主张善待天下所有人,善者使之更善,不善者使之得到感化而迁心为善,从而达到“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的理想状态。吕注还强调了一点,只有世俗者才有善与不善之别,至于圣人本身之善是不会变化的,善与不善者均以善待之,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老子“不善者吾亦善之”的思想还反映出了道家的超越精神。如北宋王雱注云:“善恶生乎妄见,妄见生乎自私。公于大道,则虽目睹善恶,而心无殊想矣。故圣人因世之情,强立毁誉,而心知善恶,本自非相,故不善之善,非怜而恕之,乃不觉有异也。忘善恶之实,真善也。”(李霖《道德真经取善集》卷八)王雱此注,借助于佛教的观点以明老子对待善的超越境界。善与不善都是出于名相的执着,圣人之心能够超越名相与妄见,达到无心之境,从而实现“忘善恶之实”、超越善恶的真善。
        三、以德报怨
    与“不善者吾亦善之”思想密切相关,在如何解除矛盾、化解怨愤上,老子主张“以德报怨”(第63章)。《老子》第79章指出:“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什么是“和大怨”呢?河上注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也。”这一解释是可取的。而孔子所主张的“以直报怨”,其意正与“和大怨”相近。当然,在老子看来,这种“和报”怨愤的方式,必然损害人情,留下余怨,因而不可为善,所以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老子认为,对待怨愤的的最好方法是以德报怨,这也是老子之善的最高境界了。
    相对于孔子的以直报怨来说,老子的以德报怨更显示出一种宗教式的情怀。这点恰在以后的道教教义中得以印证,如南朝道士顾欢在诠释《老子》时发挥曰:“自然无情,以与善为常,司契之人,是道之所与也。然则此经所明,是自然之道,可以与善,不可示恶也。问曰:盖闻常善救人,则善恶无弃,天道普慈,无物不育。善者己善,何须此与?恶者宜化,何为不示耶?答曰:道教真实,言无华绮。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下士闻道,大而笑之。闻而勤行,以成其德,闻而大笑,只增其罪。故以道与善,成人之美也;不以示恶,不成人之恶也。”(《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中华道藏》第10册)天道以与善为常,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这是老学之要义,也是道教的宗旨。应该看到,老子所倡导的以德报怨思想,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从道的层面来看,以德报怨即是道的体现,乃为大善。其二,从社会个人的角度看,以德报怨思想的重点在于为善去恶,而不是无限度地容忍或者放纵邪恶。
    综上所述,上善若水;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以德报怨三个方面,实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反映了老子之善的主要内涵。老子论善,既体现出了中华文化中固有的为善、求善精神,同时又保持着道家特有的清醒与智慧。对道家关于善的思想的继承与弘扬,将有助于矫正我们民族性格中的某些偏颇之处,更好地发挥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