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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四新:论郭店楚简“情”的内涵(5)

三、略论“情”义内涵的转化问题 
    从总体上来说,我认为先秦儒家文献对“情”的概念内涵的理解,从字义上来说基本上是统一的,都有“实”的意思,A.C.Graham的见解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18](PP.59-65)也同于中国古典研究的学者,像阮元等人的意见。[19]但是仅从字义上并不能完全揭示这一概念,尤其是它的哲学意蕴的内涵。它虽然有质实、情实、真诚之义,同时即已发而言也有端绪、中正和原初的多样性、现实性之义,但是“情”的最深沉、最内在的含义,乃根源于它与“性”所具有的紧密关联,其规定性的本源皆在于“性”:无“性”则无所谓“情”。而Chad Hansen认为早期中国古典文献中的“情”是指“对实在的回馈”(reality feedback或reality reaction)的看法,[20](PP.196-197)就先秦的“情”不是“情感”义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他给出的定义显然没有把“情”着重看作“出于性”的结果,从而断绝了从本原(“性”)上来思考“情”的内涵的真实通路,这必然导致他的定义仍然落入西方心理学的理解结构中,而得不出正确的意见。
    我同意,即使在郭店楚简那里,“性”是“未发”、“情”是“已发”的观点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指出,《中庸》只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尚无明确的文字指出“性”、“情”对应“中”、“和”。因此,在当时,乃至整个先秦,“未发之性”与“已发之情”并不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样,朱熹对《中庸》的注释只能看作宋明理学有关性情论的基本理论论说,而不能看成先秦的性情论思想,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另一方面,从外延来看,有所谓“六情”、“七情”、“五性”之说。“六情”包括喜、怒、哀、乐、好、恶,[21]“七情”包括喜、怒、哀、惧、爱、恶、欲,[22]“五性”(“五情”)包括喜、怒、欲、惧、忧,[23]它们大体是好恶、情感、欲的混合物,当然可以用“心里实在”来概括它们。这一点,与《性自命出》明显不同:在《性自命出》中,欲是欲,好恶是好恶,情是情,根本不相混。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即以人情为自然之情。这一传统,在《庄子》和《荀子》写作的时代仍在继续。不过,庄子及其后学着重分辨了人情和自然之情的区别,他们反对把是非、好恶及情感等看作是“性命之情”,批判把“人情”看作是“自然之情”的儒家性情论。当然,我们反思在庄子及其后学的时代,可以得出“情”的外延进一步被当时的儒者扩大了。荀子以好恶喜怒哀乐为“情”,并在耳目声色之欲上来理解“情”,认为人情甚不美。[24]在此,“情”和“欲”非常接近,且都有恶的意味。
    由“情”在先秦的这一历史变迁来看,它的外延主要是通过人各种后天所具有和生而即有的东西,不断得到补充的。“情”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丰富的这一事实,为先秦儒学和宋明儒学的性情论,即《礼记》、《孟子》的相关说法与朱熹解释之间的贯通提供了文献上的可能性。同时,在内涵上“情”的最基本的字义“实”,及作为哲学根基的性命之“情”,为“情”的外延的灵活变化提供了内在的方便和可靠的基础。[25](P195)也即是说,正是性情之“情”及其“真实”之义,为这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定和展开,打开了富有张力的解释和重构的前景。另外也说明,“情”虽然在外延上最终容纳了喜、怒、爱、悲的情感内容,但是它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情感”是可以肯定的。而人们动辄以“情感”来解释宋明儒的“情”,其实不仅不合乎先秦性情论的大统,恐怕也不符合宋明儒思想的实际。[26](P17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