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规定者与理性立约者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5:11:35 思问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摘 要]:本文由R·M·黑尔对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方法论的批评,引入对黑尔本人的普遍规定主义道德推理理论的考察。通过比较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和两个版本的理性立约者理论,可以发现,理性选择论类型的理论,如果要导出功利主义的结论,都需要假定选择者以相等的概率处于有关各方的地位上。最终,我们将证明,由于可普遍化性规则涉及到不同的可能世界,这个假定将被排除。所以,普遍规定主义理论并非象黑尔以为的那样可以作为功利主义的基础,相反,它的规范性结论与罗尔斯属于同一个类型,即承认人际区分的公正的道德观。 [关键词]:普遍规定主义 功利主义 契约论 理性选择论 公正 人际区分 R·M·黑尔(R. M. Hare)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文中对罗尔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按照M. H. Lessnoff的说法:“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众多著名批评者中,R·M·黑尔教授是最严厉的之一。”[1]我们将从黑尔对罗尔斯的批评开始,引出对黑尔本人的理论(特别是他的道德推理理论以及他为功利主义做出的论证)的考察。我们将看到,罗尔斯的理论会为这种考察提供帮助。 一、黑尔对罗尔斯的批评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文的开头,黑尔提出道德哲学家需要考虑的四个问题: (1)哲学方法论——即认为哲学的任务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 (2)伦理学分析——即道德语词的意义或本性和道德概念的逻辑特性。…… (3)道德方法论——即应当如何开展道德思考,或者如何进行道德论证或推理才能使它们令人信服。 (4)规范性道德问题——即我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诸如此类。[2] 前三个问题是方法论上的,第四个问题是实质性的道德问题。黑尔与罗尔斯持有对立的道德观:黑尔支持功利主义,而罗尔斯则是功利主义的著名反对者。不过黑尔的批评并非直接针对罗尔斯的实质性道德观,而首先是在方法论方面:“由于关于(1)的错误观念,罗尔斯没有对(2)给予足够注意,因而缺乏有效处理(3)的必要工具;所以,他关于(4)的言论,无论可以显得多么受欢迎,都没有得到任何坚实论证的支持。”[3] 罗尔斯声称:“我一直努力去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俊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加以概括并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4]他采用契约论的形式来构造他的理论,是因为他认为“契约这个术语的优点是,它表达了这样的观念:正义原则可以被设想为有理性(rational)的人会选择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一些正义观作出解释和辩护。”[5]尽管罗尔斯主要考虑的是正义问题,但对他来说契约论可以一般地应用于整个伦理学体系。[6]这意味着所有道德原则都可以看作有理性者会一致选择的原则。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就无法确定有理性的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所以必须要设定一些条件,而这些有理性的人的选择是在这些条件下进行的选择。黑尔指出:“关于所有这类理论,需要注意的重要事情是,这个假设中的人会选择什么原则,如果具有确定性(很多这类理论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必然是由他所受制的条件决定的。”[7]黑尔的观点是,这些限制条件的设定应该以“对道德语词的逻辑特性的研究为基础”。[8]而罗尔斯的做法则是求助于“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这种做法在黑尔看来本质上是一种直觉主义,而“直觉主义几乎总是一种伪装的主观主义。”[9] 罗尔斯为理性立约者(rational contractor)设定的条件就是他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其中引人注目的设定是:(1)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是理性的,但这里的理性是主要是社会理论中的概念,指总是采用有效的手段来达到目的;(2)他们是相互漠不关心的,他们只有自利的动机,既没有对他人的关爱,也没有对他人的嫉妒、仇恨;(3)他们处于无知之幕之下,他们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知识,但他们所知道的唯一特殊知识是他们的社会受制于正义环境;(4)他们不知道自己关于冒险的态度,他们对概率的计算建立在客观基础上,而不使用不充分理由原则(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reason)。 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的上述设定中,“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达到了与仁慈(benevolence)相同的目的。这两个条件的结合起来,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10]也就是说,前述的条件(2)和(3)的结合会得出公正(impartiality),即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的利益。黑尔认为,要达到这个结论,并不需要罗尔斯那种厚的无知之幕,而只需要最薄的无知之幕。只需要假定原初状态的中的理性立约者所不知道的是他们在社会中所处的角色,而不需要象罗尔斯那样将几乎所有的特殊知识都屏蔽掉。黑尔认为这是“理性立约者理论最简单和最自然的版本”[11]黑尔相信这种版本的理性立约者理论将得出与他自己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相同的规范性结论——功利主义,而不是罗尔斯那种正义即公平的结论。这样,理性立约者理论就可以奠基于对道德概念的逻辑研究,虽然它自身不能提供道德论证,但却能为道德论证提供一个生动的阐明。 但是罗尔斯没有采用薄的无知之幕,而采用了厚的无知之幕,并且设定理性立约者不知道自己关于冒险的态度,并且不使用不充分理由原则。因为“如果各方被看作是不厌恶冒险并且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计算可能性的理性个体……,那么,原初状态这个概念就会自然地导致平均[功利]原则。”[12]因而,罗尔斯的理性立约者理论不是黑尔乐观其成的那种简单形式,而是远为复杂的形式,需要设定更多更强的条件,正是对无知之幕的这种设定,使得罗尔斯可以避免功利主义的结论。不过,对于为什么要做如此的设定,黑尔认为罗尔斯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论证,他指责“罗尔斯总是求助于直觉而不是论证,裁剪他的理论来适应他的反功利主义成见”[13]。 黑尔显然认为,他本人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可以为某种简单而自然的理性立约者理论提供支持(也就是为功利主义提供逻辑基础);而罗尔斯的那种复杂形式的理性立约者理论,只是反功利主义成见和没有客观基础的道德感的产物。然而,尽管黑尔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批评不无道理,黑尔自己的理论却不象他自己认为的那样可以支持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相反,我们将会发现,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的规范性后果是非功利主义的,并且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属于同一种类型。 二、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 黑尔致力于“表明一种关于道德语词意义的理论如何能作为规范性道德推理理论的基础。这种概念性理论是一种非描述主义(non-descriptivist)理论,但也是理性主义理论。”[14]他认为只有怀有偏见或没有读过康德的人才会对这种主张感到荒谬。黑尔的理论可以看作是对康德下述观点的发展:“用不着多大的聪明,我就会知道做什么事情,我的意志才在道德上成为善的。由于对世上事物没有经验,不能把握世事的千变万化,我只需询问自己,你愿意你的准则成为普遍规律吗?如若不是,这一准则就要被抛弃。”[15]而黑尔的推理程序是这样的:“当我们考虑被提议的行为时,如果我们发现,当它被普遍化时,它产生我们不能接受的规定(prescription),我们就拒绝把这一行为作为对我们道德问题的解答——如果我们不能把一个规定普遍化,它就不能成为‘应当’”[16]当然,康德的观点存在着许多不同的阐释,而且,倘若不做任何的修订和发展,康德本人的思想并没有提供一种清晰的道德推理模式,以至于很多人怀疑康德的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ibility)原理并不能得出任何确定的道德结论。所以,黑尔的理论并不是康德理论不加修正的翻版。 黑尔企图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改造为一种关于道德的哲学逻辑,为实质性道德主张提供论证基础。通过对道德语词的分析,他指出道德判断具有两个基本的逻辑属性:规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化性。由此,黑尔提出“道德推理的基本规则有二,对应于……道德判断的两个特征,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17]。 这两个规则可以表述为: 规则1:如果赞同“行为X是应当做的”就要赞同实施行为X。 规则2:如果赞同“在如此这般的境遇中,行为X是应当做的”,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个判断适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不论自己在那些境遇中扮演何种角色。 规则1是道德判断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可称为规定性规则,而规则2是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所要求的,可称为可普遍化性规则。值得注意的是,黑尔的可普遍化性概念与康德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黑尔区别了普遍(universal)与一般(general)。因此要求一个道德判断可普遍化,只是要求它适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而普遍属性就是“对它的描述可以不涉及个体的那些属性”[18]。只要对所适用的境遇刻画足够详细,道德判断可以非常具体。因此,黑尔的道德推理模式要求了解道德判断是关于何种境遇的,需要有对这种境遇的详细了解,而在康德那里,这些似乎是不相关的(因为对境遇的了解涉及到经验)。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包括了现实境遇和假设境遇。可普遍化性要求关于现实境遇的道德判断同样适用于普遍属性相同的假设境遇。这些假设境遇中,出现了角色换位,例如,做出判断的那个人可能在假设境遇中扮演了他人在现实境遇中的角色。某个个体扮演何种角色,由于涉及到了个体,从而不是普遍属性,因此角色换位不是普遍属性的改变。这一点对黑尔的道德推理十分重要。 第三点值得注意的是,可普遍化性规则涉及到角色换位,包括了心理状态的转换。假设有某一境遇涉及到A、B两人,B在决定是否接受某一道德判断时,“B必须想象他自己处于A的境遇中,具有A的好恶,而不是想象他自己处于A的境遇中,具有他自己(B)的好恶。”[19] 仅有这两个规则不足以得出确定的道德结论。规定性规则和可普遍化性规则结合起来所导致的结果是:如果任何人赞同“在如此这般的境遇中,行为X是应当做的”,那么他就必须同意在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中实施行为X,不论他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而这并没有告诉我们是否会产生不能接受的规定。故此,黑尔需要第三个规则,这个规则不是基于对道德语词的分析,而是对欲求(desire)、喜好(like)、倾向(inclination)和偏好(preference)这类意向性状态的分析。 规则3:如果我充分了解了他人的偏好,那么,此时,对于我处于那个人的境地,具有那个人的偏好时所发生之事,我有与那个人一样的偏好。 这种偏好可以看作他人的偏好在我心中的投影,为了方便,我们可以追随A. Gibbard称这种偏好为“条件性偏好(conditional preference)”,[20]这个规则可称为条件性偏好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条件性偏好规则并不是“我处于那个人的境地,具有那个人的偏好时,对所发生之事有与那个人一样的偏好”,因为这不会对我当下的道德抉择产生影响。条件性偏好是关于假设境遇的当下偏好。 规定性规则和可普遍化性规则都与道德判断的逻辑属性有关,而条件性偏好规则是关于动机状态的,因此需要把语言的逻辑属性与意向性状态联系起来。黑尔认为规定(prescription)是动机性状态的表达方式,就象陈述是信念的表达方式一样。“拥有一个偏好就是接受一个规定”[21]并且“一切规定,……都是广义的偏好或欲求的表达”[22]。不过,一个人可以有相冲突的偏好,但不可能真诚地同意相冲突的规定。因此“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做我们当下众多偏好的权衡(balance)所要求的事情”[23]。这样就有了第四个规则(为方便起见,可称为权衡规则): 规则4:我们是否接受一个规定,取决于我们当下众多偏好权衡的结果。 所有这四个规则,都存在争议,如果要辩明这些争议,是本文的篇幅无法容纳的。所以,我们姑且假定这四个规则成立,并在此基础上对黑尔道德推理理论进行考察。 三、普遍规定者与理性立约者 黑尔认为,他的理论可以为功利主义做出论证。大体上可以这样来描述他的思路: 例如,考虑黑尔所举过的一个简单例子[24],某一境遇P涉及两个人,A与B。A喜欢用留声机听古典音乐,而他的邻居B对古典音乐毫无兴趣,而喜欢吹奏爵士乐(而这将妨碍A听古典音乐)。B需要考虑怎样安排吹奏爵士乐的时间才是道德上应当的。按照前述的道德推理的四个规则中的可普遍化性规则,他所选择的原则必须也应用于假设的境遇Q,境遇Q与境遇P在普遍属性上相同,所不同的是B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他占据了A在现实中的位置,成了一个古典音乐的爱好者,而他的邻居是一个爵士乐手。按照条件性偏好规则,B将获得这样的条件性偏好:他倾向于在境遇Q中没有人在他听古典音乐时吹奏爵士乐。可普遍化性规则和条件性偏好规则结合起来,可得:B选择的原则能够满足他的条件性偏好当且仅当能够满足A的实际偏好。而B会选择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注意,道德原则具有规定性),根据权衡规则,是通过的偏好的权衡来决定。因此,他需要权衡这样两个偏好: 偏好1:他想要在境遇P中有尽可能多的时间吹奏爵士乐; 偏好2:他不想在境遇Q中有人在他听古典音乐时吹奏爵士乐。 这里,偏好1是关于现实境遇的偏好,而偏好2是关于假设境遇的条件性偏好,是A的偏好在B心中的投影。由于可普遍化性规则的要求为两个境遇选择同样的原则,所以,B与A之间偏好的冲突,会成为B当下的两个偏好之间的冲突,将条件性偏好纳入权衡,就是把他人的偏好纳入权衡。这样一来,黑尔认为,意味着,在进行道德思考时,要象对待我自己的偏好一样对待他人的偏好。当存在着人际之间偏好的冲突时,黑尔说:“在这里,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采用相同的解决方式,即我们在自己的偏好相互冲突的情况下的做法。”[25]这种做法就是按照偏好的强度来分配权重,尽可能满足所有偏好,如果不能使所有偏好都得到满足,那么优先考虑较强的偏好,以求偏好的满足在总体上最大化。将这种最大化原则用于处理人际问题,就是功利主义。因此,一个做道德判断的人,可以看作是一个普遍规定者,即寻求普遍规定性原则的人,这样的人必须遵循前述的四个规则并且对相关境遇有充分的了解,黑尔认为,普遍规定者必然得出功利主义的结论。这样,黑尔相信自己为功利主义这种规范性道德推理提供了一个基础,但这个基础的建立不是依赖直觉(在黑尔看来那不过是先入之见),而是概念分析。 功利主义面临很多反对意见,但正如罗尔斯所意识到的,其中一些反对意见不得要领。而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由是,功利主义只考虑满足的总和,而“除了间接影响外,这种满足的总和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是无关紧要的,正如除间接影响外,一个人如何对各个时期分配自己的满足,是无关紧要的一样。[26]对于这类评论黑尔并不否认。[27]而功利主义的这个特征,罗尔斯提出了这样的指责:“功利主义并不认真看待人际区分(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28]对不同的人的得失进行权衡,某些人的所得可以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仿佛他们是一个人一样,这直觉上看是很可疑的。不过,黑尔可以用直觉与批判两个层次的划分[29]来应对那些诉诸道德直觉的反功利主义论证。黑尔的对功利主义的证明是在批判层次上进行的,因此,我们试图也在批判层次上考察黑尔的论证,而不诉诸于直觉。 要表明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是错误的,有两种途径,一是证明普遍规定主义推理的四个规则不成立;二是表明,给定了这四个规则,但不能得出功利主义的结论。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第二种可能性。 黑尔断言:“理性立约者理论最简单和最自然的版本实际上等同于我自己的立场。”[30]普遍规定者与理性立约者的对比,对我们当前的考察是有帮助的。黑尔的理论与理性立约者理论都是理性选择论,即关于有理性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会如何进行选择的理论。只不过它们设置的条件有区别。第一,对普遍规定者来说,不存在无知之幕,关于他要对之做出道德选择的那个境遇,他有充分的了解,包括了他在这个境遇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人的心理;但对理性立约者(这里讨论的是最简单形式的理性立约者理论)来说,他处于无知之幕之下,他不知道在自己要对之做出选择的哪个境遇中,他是有关各方中的哪一个。第二,对普遍规定者来说,他所选择的原则要应用于所有(与他要对之做出道德判断的那个境遇)在普遍属性上相同的境遇(不论是现实的还是假设的,也不论他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而理性立约者只需要考虑他要对之做出选择的那个境遇,不需要考虑其他假设的境遇。这里似乎存在着一种对称性:给普遍规定者增加某种限制,就给理性立约者减少某种限制,反之亦然。普遍规定者知道自己是谁,但却必须考虑自己身处他人角色的假设境遇;理性立约者不必考虑假设的境遇,但却不知道自己是有关各方中的哪一个。黑尔相信这种薄的无知之幕起到的作用就是可普遍化性规则起到的作用。而处于薄的无知之幕之下的理性立约者,他们会选择的原则之所以是功利主义,是因为,虽然他不知道自己是有关各方中的哪一个,但是,他知道他是其中的一员,他可以假定他是其中任何一个的概率是均等的。如果某个原则使得有关各方a、b、c……n获得的满足分别是S(a)、S(b)、S(c)……S(n),而理性立约者不知道他是a、b、c……中的哪一个,他只能假定他是其中任何一个的概率是1/n。那么,他可以期待这个原则可以给他带来的满足是(S(a)+S(b)+S(c)+……+S(n))/n。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原则能使有关各方偏好的满足在总体上最大化,理性立约者就可以期待这个原则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理性立约者是自利的,所以他总是会选择能使有关各方偏好的满足在总体上最大化的原则。这样,理性立约者的选择,将会和黑尔的普遍规定者相同,都是符合功利主义的。 很明显,薄的无知之幕之下的理性立约者之所以会选择功利主义,是因为他可以假定他是有关各方中的任意一个的概率是均等的。而他之所以做出这个假定是运用了不充足理由原则。不充足理由原则要求我们,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如果没有理由认为某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比其他情况大,那么就要假定它们发生的概率是均等的。由于薄的无知之幕屏蔽了关于理性立约者身份的知识,所以他不知道他是有关各方中的哪一个,也没有理由认为他是其中一个的概率比其他情况更大。在薄的无知之幕下,理性立约者运用不充分理由原则,假定自己是有关各方中的任何一个的概率均等,似乎是自然而合理的。罗尔斯为了避免得出功利主义的结论,为原初状态中的人设定了更厚的无知之幕,并且禁止使用不充足理由原则。 通过这种对比可以发现,简单形式的理性立约者理论允许做这种人际之间的权衡,这不仅是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有关各方对一个理性立约者来说,不过是他可能成为的人,是他的一种可能的存在样态;而且是因为,他可以假定他处于有关各方的地位的概率是均等的(姑且称之简称为等概率假设)。我们看到,后一点在罗尔斯版本的理性立约者理论中被排除了。只有这样,理性立约者理论才能避免忽略人际区分的功利主义。正像罗尔斯自己所说:“即使不服务于其他目的,原初状态概念也会是一个有用的分析手段。”[31]至少,在这里,罗尔斯让我们看到,等概率假设在功利主义的理性选择论思考进路中的重要性。 对比会导致功利主义的其他理性选择论图式,也可以支持上述观点。理想观察者(ideal observer)理论是假设一个人同时占据有关各方的位置,这等于假设他处于所有有关各方地位的概率都是1;另一种以相等概率置身于所有有关各方的地位的方式,是先后占据所有各方的位置,这种图景被称为“逐次遍历生活(all lives seriatim)”,它与理想观察者的区别是将同时占据各方的位置改为先后占据,处于所有有关各方的境遇的概率仍然都是1。 四、普遍规定主义与等概率假设 如前所述,理性选择论导出功利主义的三种模式(理性立约者模式、理想观察者模式和“逐次遍历生活”模式),都包含着等概率假设,即选择者以相等概率处于有关各方的位置上。既然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道德推理理论仍然是一种理性选择论,并且他认为他的理论在实践上等价于上述三种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黑尔在论证功利主义时,使用了等概率假设。而等概率假设之所以会被暗中引入他的论证,就在于他认为对条件性偏好权衡与对普通偏好的权衡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即最大化原则。 一个人按照最大化原则对他的偏好进行权衡的时候,他不能仅仅根据偏好的强度来分配权重,他还必须考虑概率问题。例如,一个人选择交通工具时,既希望安全,又希望快捷,他需要在这两个偏好之间权衡,但他不能仅仅考虑两个偏好的强度,还必须考虑各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虽然一个人对安全的偏好大大超过对快捷的偏好,但是因为有微乎其微的概率会出现危险,就放弃了选择快捷的交通工具,是非理性的。一个人在估算自己的选择带来的偏好满足的总和时,他需要知道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的概率,例如飞机失事的概率。当然,他不需要精确地知道这个概率,但他必须有一个足以帮助他做出判断的粗略的估计。如果不知道这些概率,他就无法计算出自己的选择带来的偏好满足的总和。某些情况下,我们在权衡时似乎只需要比较偏好的强度,例如,如果一个人考虑要到什么地方去旅游,他似乎只需要考虑他的偏好强度,即哪个旅游地对他更有吸引力。但其中仍然存在着对概率的考虑,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到甲地旅游,就不可能去乙地旅游,即去甲地旅游的概率为1时,去乙地旅游的概率为0,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去什么地方旅游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他的偏好,就取决于那个他更偏好哪一个旅游地。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在前面讨论的“古典音乐爱好者与爵士乐手”的例子中,是如何涉及到概率问题的。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例子中的偏好1和偏好2分别针对不同境遇,这是黑尔推理必然具有的特征,因为可普遍化性规则要求,所做的道德判断或所选的道德原则必须应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如果要用最大化原则,就要能计算某一选择所带来的偏好满足的总和;这也就要求普遍规定者能够知道他身处境遇P(他处于B的地位上)和境遇Q(他处于A的地位上)的概率。如果B出现在这两个境遇中的概率相等,那么他就可以仅仅根据两个偏好的强度来分配权重,当偏好之间出现冲突时,总是倾向于满足较强的偏好,以求得偏好满足的最大化。所以,要从黑尔的道德推理的四个规则出发得出功利主义的结论必须要有等概率假设。 黑尔认为理性立约者、理想观察者和“逐次遍历生活”模式都可以用来阐明和表现(但不是论证)他的理论,不过他要求“做这项工作需要以论证的逻辑为基础,必须用哲学逻辑的程序来表明它的有效性。”[32]但是,我们要问,这一等概率假设是否有任何哲学逻辑的程序来表明它的有效性呢?黑尔认为罗尔斯那种排除等概率假设的原初状态描述是任意的,没有根据的,那么,那些承认了等概率假设的描述是否有根据呢? 黑尔显然认为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可以提供根据。但是,稍加反思就会发现,前述黑尔的道德推理的四个规则并不包含着这个假设。我们能运用这四个规则来证明这个假设吗?似乎看不到任何可能性。如果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不包含着这个假设,它就不能完全等价于以上三种图景中的任何一个。或者说,只有添加了这个假设,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才能等价于那三种图景。但不管怎么说,黑尔并没有为这个假设提出任何根据。 问题还不只于此。在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中,这个假设不但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是荒谬的。也就是说,黑尔的道德推理理论与这个假设不相容。我们可以借助“可能世界”这一术语来说明。这里引入“可能世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并不需要涉及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和认识论问题(可以参见克里普克的有关说明[33])。引入“可能世界”概念,除了因为这个概念本身是一个阐明有关问题的有用工具外,另一个理由是,在讨论现实性是否是一个普遍属性的问题时,黑尔自己也使用了“可能世界”这个概念[34]。 我们可以把黑尔的普遍规定者图景和其他三种图景做一个对比。理想观察者是在他所处的那个世界中,同时处于所有各方的境遇中,不涉及其他可能世界。而“逐次遍历生活”图景则是设想一个人先后处于有关各方的境遇中,他是在同一个世界中经历这些境遇的,也不涉及到其他可能世界。而黑尔的可普遍化性规则要求,赞同一个道德原则就要赞同在所有普遍属性相同但个人角色发生变化的境遇中都应用这个原则,不论这些境遇是现实的还是假设的。现实境遇是现实世界中的境遇,而假设境遇,是非现实的可能世界中的境遇。这就必然涉及到了不只一个可能世界,这与“逐次遍历生活”图景有根本差异,Michael McDermott已经指出了这一点[35],同理,这也不同于理想观察者模式。薄的无知之幕之下的理性立约者,他只是为他所处的实际世界做出选择,他的选择不需要应用于其他可能世界。只是由于无知之幕,他不知道他是有关各方中的哪一个,他只能估算自己是其中任何一个的那种境遇的概率。这些境遇的概率相等,是相对于实际世界而言的。总之,这里不会涉及到跨世界的比较。 而黑尔的普遍规定者则很清楚地知道他在现实世界中处于什么样的境遇,他在这个境遇中处于什么地位,而他也可以很清楚地设想他在可能世界中处于他人位置上的那种假设境遇。因此,问他处于这些境遇中的概率是否相等,就涉及到跨世界的概率比较,而跨世界的概率比较是无意义的。当我们问某事件发生的概率是多少,我们问的实际上是这个事件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概率,由于不牵涉其他可能世界,故而我们不需要指明这个概率指的是对于现实世界的概率。这就象当我们问某个命题的真假时,我们问的就是它在现实世界的真假。然而,一旦涉及到了不同的可能世界,我们就需要指明,当我们谈论某事件的真假或概率时,我们是相对于那个可能世界而言的。既然概率是相对于世界而言的,所以,只有比较同一世界中事件发生的相对概率才有意义,而比较不同可能世界中发生的事件的相对概率毫无意义。例如,在黑尔所举的那个例子中,我们不能说“B是一个爵士乐手的概率和他是一个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相等”,因为那个例子涉及到了不同可能世界,涉及到了跨世界的概率比较。有人会说,只要指明了概率所相对的可能世界,这种跨世界的概率比较仍然是可能的。例如,有人会说:“存在着某个可能世界,B在这个世界中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等同于他在现实世界中是爵士乐手的概率,两个概率都是1。”这样说也许不错,但是,我们要问,这个B在其中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为1的可能世界是哪个可能世界呢?正如克里普克所说:“可能的世界是由我们赋予它的描述性条件来给出的。”[36]如果我们要说出B在哪个可能世界中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为1,我们只能说,在B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那个可能世界中,B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为1。很显然,这是同义反复,这不过是说“倘若B是古典音乐爱好者,那么他是古典音乐爱好者的概率为1”。也就是说,由于我们只能以描述的方式给出可能世界,所以,当我们指明某事件相对于某个可能世界的概率时,我们将陷入同义反复。所以,当涉及到不同的可能世界时,进行跨世界的概率比较要么是空洞的同义反复,要么是无意义的。 由于条件性偏好涉及到了不同的可能世界,而比较这些偏好所涉及的情况的相对概率是无意义的,因此,我们不能用最大化原则来对它们进行权衡。因为最大化原则要求计算偏好满足的总和,这就需要所涉及的各种情况的概率。既然涉及到不同的可能世界时,这种概率比较是空洞的或无意义的,因此我们无法计算偏好满足的总和,因而也就不能说什么样的选择能带来最大满足。由于不能使用最大化原则,我们也就没有理由为了满足某些条件性偏好而牺牲另一些条件性偏好,也就是说,条件性偏好的满足不能相互补偿。条件性偏好是他人的偏好在普遍规定者心中的投影,既然条件性偏好的满足不能相互补偿,普遍规定者也就不能用某些人的所得来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这也就意味着,普遍规定主义理论实际上是承认人际区分的。黑尔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条件性偏好与普通偏好的重大差异:普通偏好不涉及不同的可能世界。由此,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暗藏的等概率假定所制造的迷雾,才使黑尔相信存在一条从普遍规定主义通向功利主义的道路。一旦拨开迷雾,就会发现,普遍规定主义其实与罗尔斯的理论一样,是反功利主义的。 如果回到与理性立约者理论的对比,我们可以说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不可能等价于简单形式的理性立约者理论,因为这种理论只能得出无视人际区分的公正的道德观,也就是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而普遍规定主义理论本应该支持的是承认人际区分的公正的道德观,这样的道德观,与罗尔斯的道德观属于同一类型。Lessnoff指出“事实上,黑尔的前提(普遍规定主义),至少按照他的解释,产生的是罗尔斯的结论”。[37] 五、结语 以上考察使我们注意到,承认人际区分是普遍规定主义的必然结果。这似乎不是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因为普遍规定主义与康德的道德哲学有明显的渊源关系。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是对康德的普遍立法思想的发展或改造。黑尔对道德的普遍性给予了更明确的解释。可普遍化性规则就是这一解释的体现。这个规则要求做出道德判断的人同意将他的判断应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不论这些境遇是现实境遇还是发生了角色转换的假设境遇。我们看到,这一规则将可能世界引入了道德思考中,排除了概率计算,从而使得在道德思考中不能应用最大化原则出处理人际问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黑尔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他的可普遍性规则所蕴涵的后果。他仅仅认为可普遍化性可以为公正提供支持,没有意识到它也支持人际区分原则。由此导致的不幸后果是,黑尔自认为证明了功利主义,而他的理论实际上原本应该是反功利主义的。 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罗尔斯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说,“我相信,强调一般性与普遍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是一个错误。道德原则是一般的与普遍的,这对于他很难说是新发现;就象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些条件根本不会让我们有多大进展。”[38]实际上,他低估了道德的普遍性[39]这一形式特征所具有的力量。我们已经看到,深入理解这一特征,对于更好地理解道德问题和更好地进行道德思考所能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对论证某种实质性的道德观(罗尔斯的道德观与它属于同一种类型)所能发挥的作用。然而,罗尔斯对道德的形式方面的研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采用了受到黑尔严厉批评的那种方法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全面比较罗尔斯与黑尔的道德哲学,虽然这可能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我们的目的只是借助与罗尔斯的某种对照,揭示黑尔在他的道德推理理论中所犯的错误,以及他的道德推理理论可能具有的真正力量(如果这种理论得到正确运用的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