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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公意”与形而上学自由观的奠基(1)


    
    卢梭的“公意”与形而上学自由观的奠基
    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自由诉求,以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先导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拉开帷幕。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中世纪确立的人神关系之经院哲学旨趣,让位于近代哲学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探求为核心的哲学欲求。近代西方社会宗教改革和上帝自然化的努力,确立了人自然需求的正当性,也使直接从人的自然需求、从人的实实在在的欲望出发,考核契约合法性的意图成为可能。然而,欲望无节制的伸张并没有无限延续启蒙主义所为之努力的自由、平等、博爱理念,相反,却使功利主义自由观席卷欧洲。强烈的物质欲望伴随着贸易和金钱,成为社会角逐的核心内容,其直接结果便是“政治经济学的决定性观念不再是个人的绝对权利,而是变成了本质上相对的观念,利益或功利”。①
    置身于启蒙运动中的卢梭,是第一个以启蒙运动良心的身份展开对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性进行反思的哲学家。卢梭意识到,现代性不是自由的社会符号,而是束缚甚至扼杀自由的文明手段。当自由不是作为人的本性的彰显,而是某种功利无限扩张的工具时,所有关于自由的呼声都只能沦陷于自由的枷锁之中。为此,从人的本性出发而不是从现代性社会的需要出发,从道德的意愿出发而不是从物质的功利满足出发去理解自由,才是人类探求和争取自由的真正起点。
    当卢梭站在普遍意志的高度上,并且从道德的视角把自由升华为一个基本原则时,意味着自由作为一个哲学问题终于展开了其形而上学的历史。而康德哲学,无疑是在卢梭所开垦的自由之路上,才逐步完善了自由的形而上学丰碑。
    一、由“内在本性”而“自在”的自由问题
    启蒙运动将理性与自由的旗帜捆绑在一起,试图用理性的合法性来证明自由的合法性,在启蒙思想家们看来,走出中世纪的现代文明,就是在理性旗帜下求得自由的重要论据。在风靡整个社会的理性的狂欢中,卢梭率先祭起由理性批判到文明讨伐的旗帜,独树一帜地表达了关于自由的更为深刻、更加触及人们心灵的形上诉求。
    首先,关于理性和自由是否是人的天赋本能或权利的问题上,卢梭表达出与其他启蒙思想家截然不同的见解。
    在西方形而上学的概念史中,“天赋”的概念总是以“始源性”和“终极性”的特质表达了某种存在的合法性。当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们强调天赋人权时,其核心就是人的自由权利之天赋本性。作为一位启蒙思想家,卢梭当然承认自由权利的神圣性与合法性,但是,和其他启蒙主义思想家不同,卢梭认为所谓天赋一定是和自然关联在一起的,只有在自然的条件下生成与发育的某种存在,才有具备“天赋”的可能。显而易见,为现代社会所推崇的理性,不仅是在人类漫长的成长旅途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也是在与社会存在的种种关联中发育与成熟的。因此,理性不仅不是人的先天本能,而且也不具有天赋的特质。这意味着,从理性的角度来论证自由的合法性问题,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有探求理性之先的人之本性,才能找到自由存在的真正土壤。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我保全意识和对同类的同情心才是人的自然本性,指出这是“两种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人的本性”,并将其视为自己的“发现”。在人的这两种本性中,“一种本性使人对自己的福利和自我保护极为关切,另一种本性使人本能地不愿意目睹有感觉力的生灵(主要是人的同类)受难和死亡”,[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煜译,高毅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9页。它们也成为确立所有自然权利法则的唯一基础。人的自然权利,并不像霍布斯或洛克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理性的事实”,而是一个需要在对人的自然本性认识基础上加以探讨的经验过程。理性没有任何权利走在人的历史之前,那些首先认定“理性事实”合法性、然后用这些“事实”去解说历史的哲学家们,实际上是“要在使人成为人之前,先成为哲学家了”。卢梭不无讥讽地写道:“普遍的和抽象的观念是人们产生大错误的根源,形而上学的呓语从来没有使人发现过一个真理,它使哲学充满了许多的谬论,只要我们剥去那些谬论的华丽词藻,我们马上就会觉得有了那些谬论是可羞的。”③[法]卢梭:《爱弥儿》下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90、401页。哲学要做的就是追本溯源和正本清源,对于一切现存的、表面看起来正当合理的思想观念提出质疑。
    那么,失去理性的支撑,人之为人的根据何在?在卢梭看来,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不在于理性,而在于自由。“一切行动的本原在于一个自由的存在有其意志,……因此,人在他的行动中是自由的。”③在动物的行为中,大自然是惟一的驱动者,因此永远因受缚于自然而不自由。人则不同,他不是自然的一个简单成员,而是一个由于“意志”存在而不断体现出独立于自然的自由品格的独特存在。作为自由的存在者,人不单纯受缚于自然,而是在努力体现自由的过程中完成“自在”的存在方式。
    卢梭认为:“在偏见和习俗没有改变人的自然倾向以前,孩子和成年人之所以幸福,完全在于他们能够运用他们的自由。”[法]卢梭:《爱弥儿》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82页。因此自由完全无需理性或其他社会条件做中介,它不过是人的自然本性的显露。也就是说,人的自由精神使人能够根据人“自我保全”和“同情同类”的自然本性合理运用自由,实现自我完善的目的。这一点,在未经人类文明污染的历史中,是一个经验事实。而理性及其相关产物,恰恰是在自由基础上形成的。按照卢梭的理论,拥有自由和如何运用自由是两个问题。正是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人才拥有了自我立法、自我约束的能力。不过,卢梭也强调指出,这种立法和约束是有边界的,即一切关于自由的立法和行动均应以人的自我保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受侵害为底线。参见[法]卢梭:《爱弥儿》下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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