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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部分哲学理念的现实性思考

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部分哲学理念的现实性思考  
    一、 意志与理性的分分合合  
    意志与理性在我们常人的理解中似乎二者有着不同的外在和相同的本质,相同之处就是他们都是主体在某种境遇中有意控制着什么以达到某种目的。但是康德却有着和我们普通人相差很大的阐述,他用他的哲学思维对意志和理性进行着别样的哲学思考。  
    1、意志与理性的合二为一  
    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中每一物件每一主体都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律,都是按照或遵循着某一规律而发挥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理性与意志难舍难分,在此有理性的东西和具有意志的东西似乎可以划上等号,理性与意志的特殊关系体现得淋漓尽致。此外,此处还告诉我们另外一对难以分开的组合那就是规律和理性,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使规律见之于行动那我们就一定少不了那必然的理性,所以我们可以推导出意志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实践性的理性。“如果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了意志,那么,那些有理性东西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 此时,意志与理性完全合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客观中有主观,主观中有客观,两者完全合二为一了。也就是说,意志是这样的一种能力,它只选择那种,理性在不受爱好影响的条件下,认为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也就是,认为是善的东西。  
    2、意志与理性的若即若离  
    意志与理性有时像一对爱吵架的夫妻,有时生活融洽有时又充满矛盾拌嘴吵架。如果理性不能以某种特有的方式完全或绝对的决定并把控意志,使意志还为主观条件一般处在“无政府状态”,并使它被迫受与客观不相一致的某些动机的影响。那意志与理性之间就会出现内在与外在完全相左的状况。总而言之,“如若意志还不能自在地与理性完全符合,像在人身上所表现的那样,那么这些被认为是客观必然的行动,就是主观偶然的了。”此时意志与理性有时合体,有时分离,所以本是客观必然的行动在表面上看就成了主观偶然的了。对客观规律来说,这样的意志的规定就是必要性。这也就是说,客观规律对一个尚不是彻底善良的意志的关系,被看作是一个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被一些理性的根据所决定,而这意志按其本性,并不必然地接受它们。  
    二、幸福的悲观性思维  
    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幸福是什么?幸福就是父母的健康和他们满意的笑容,幸福就是此刻拿在手中的书,幸福就是知道明天早上起来一定能看到太阳。但是在康德这里幸福只是个“不定概念”似乎一开始在康德眼里幸福就是难以抓住的,幸福本身就变得不幸福了。  
    1、幸福是个不定的概念——悲剧性思维的开始  
    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我们每一个平凡的人都特别希冀要得到幸福,但我们可能从来都无法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我们所希望得到的到底是什么。其实这种追问就暗示着带有悲剧性思维的开始。当追问这其中的缘由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在于:“幸福概念所包含的因素全部都是经验的,它们必须从经验借来。”也就是说强调过去,过去在幸福中占据着首要的位子,过去的地位在幸福中不容小觑。与此同时,“只有我们现在和将来幸福状况的绝对全体和最高程度才能构成幸福概念。”这在强调现在和未来,在康德眼里很明显,他的幸福不仅关乎过去也关乎现在和将来。他以一种更加全面更加纵向的哲学思维在思考怎样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  
    所以,在他看来,哪怕是一个洞察一切、无所不能然而有限的东西,也不能从自已的当下愿望里造出一个确定的概念来并把它叫做幸福。在他看来需要一个实际上是无限的因果系列的全体才能有条件探讨所谓的幸福。我想此处探讨的幸福概念是相对于整个人生而言的,而非某一时刻的感受。  
    2、举例阐释着的幸福的悲观性思维  
    “他想要财富吗?这将给他带来多少烦恼、忌妒和危险啊!他想长寿吗?然而虚弱的身体却可以避免一个完全健康的人所易于陷入的放纵。”然而众所周知“无所不知”是根本不可能的,它只是一种向往与追求罢了。正如康德所说:“因为幸福并不是个理性观念,而是想象的产物。”这种“想象的产物”我们是可望不可即的。也就是说,无论你在什么样的一个状况,哪怕表面上看上去完美无瑕,其实也有它不好的一面,不幸福的一面。幸福只是一种理想。康德幸福观的悲观性思维在此显而易见。  
    幸福的暂时性是无法否定的,在经验的教导下,我们可以获得暂时性的完满、暂时性的幸福,这就是一种幸福。  
    三、责任的四大版型  
    按照习惯分类,责任可分为四大版型。分别是: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  
    1、 对我们自己的责任——想不开型  
    想不开型好比一个人,由于遭遇了一系列不幸,因此而感到失望透顶甚至对生活都失去了方向。这种情况下这个人极有可能采取某种非理性的方式对待自己的生命。希望他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他的行为准则是什么?毫无疑问是: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我就把缩短生命当作对我最有利的原则。他的这一行为准则是否可以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答案也是否定的。这样看来,那样的准则不可以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并且和责任的最高原则是完全不相容的。通俗的说这是一种简单的暂时的想不开,需要我们从普遍的更为广泛的视角去修正自己。  
    2、对他人的责任——厚脸皮、无耻型  
    对他人的责任则是对他人应有的负责,但是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恰恰是对他人不负应有的负责。这一准则永远也不会被当成普遍的自然规律。因为一旦变成普遍的原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失信,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那么整个人类社会将无法正常有序的运转,社会将陷入无限的混乱之中。最近几年媒体也曝光了一些社会上的老赖问题,这一者反映出社会上的确存在对他人不负责任的现象,二者也反应了人们对此种厚脸皮、无耻型责任意识的鄙视,这反过来也表明了一个好现象那就是社会上大多数人还是好的,只有少数人符合这一不良准则。  
    3、完全的责任——安逸型  
    完全的责任其实是对自身才能的认识与利用,以使其为更多的人、为社会服务。好比一个人有才能,但宁愿无所事事而不愿下功夫去发挥才干。那么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就可以问一问自己,他这种忽视自己天赋的行为,除了和他享乐的准则相一致之外,能和人们称之为责任的东西相一致吗?他怎能认为自然能按照这样一条普遍规律维持下去呢?而且这种安逸的后果通常是使人愚昧无知,这样一来其危害的往往就不只是个体本身了,常常要危及身边的其他人乃至是后代。相信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如此做。  
    4、不完全的责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型  
    在当下的社会中其实最常见的就是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型的责任意识了,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冷漠,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冷漠。这也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最让人担心的社会问题。这样一种准则,虽然可以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但作出这样决定的意志,将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需要别人的爱、同情与理解,通俗点说就是你不帮别人,别人怎么可能会帮你。社会是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当中我们每个成员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友爱,简单地说就是要有社会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