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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逻辑形而上学考量(2)

正方: 
    (1)人非单个原子,而是处于交互的关系之中;社会人相互关心,合作;致良知,四端之心人皆有之。 
    (2)病者(绝症患者)也是社会人。 
    (3)所以,应当关心同情病者。 
    (4)尽量为其减少痛苦,而患者得的却是绝症(当前医学技术无法解决,并确诊),且非常痛苦。 
    (5)支持病人选择“安乐死”。使其死得有尊严,又少受痛苦。 
    困境:绝症如何能确立,难道根据有限的经验就可以断定一个人的生死?关心与同情,何以转化为支持病者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在这种转换中又如何保证不导向恶?选择“安乐死”很可能是导致恶的出现。 
    反方: 
    (1)同意正方1~3的条件。 
    (2)尽管当前已就诊过的医院无法解决,但并不表示所有的医术都无法解决,或者是延长患者的生命;只要没有死亡,人们都会抱有一种希望和信念:奇迹可能会出现,好运可能会降临。 
    (3)因此,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延续病者的生命。 
    于是,反对“安乐死”就顺理成章,因此在死亡降临之前,一切意想不到的都可能发生;很可能寻到了一位民间医生,服用某种不为人知的药而治愈,或者延长生命——而这种信念,在我们这个中医、草医以及各种民间秘方盛行的国度尤为明显。一些稀奇古怪的西医无法医治的疑难杂症,往往被一些民间医生治愈。 
    困境:这种求生的信念不过是一种概率,如果患者得了当前主流医学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寄希望于某种秘方或者道德运气,其成功的几率高不过中500万的彩票奖。难道为了那点渺茫的运气,消耗大量的医疗物资,而使众多的病者忍受超常的痛苦?其中的仁义道德何在? 
    而这些在性恶论者看来,过于简化和理想化。社会那么复杂,不可能被几种假设全部涵盖。在自利的动力驱使下,不少人很可能失去理智,为达到私利而不择手段。该理论持有者同样有正反的立场。 
    正方:假设有一独生败家子,其父得了晚期胃癌;由于其沉迷于女色和赌博,并负债累累,四处躲债。为了能早日继承父亲的大笔遗产,他就买通医生和律师,说服其父接受“安乐死”,并强行施行非自愿安乐死,最后使其父提前结束生命。 
    这种看似支持“安乐死”的情况,但实际却是以此为幌子,实现自己的目的。 
    反方:假设有一独生道德败坏子,其父得了晚期胃癌;由于其父性格粗暴,在他年少时曾经打骂过他,而他却因此怀恨在胸,迟迟不能释怀;但由于其父强悍而富有,一直没有回击的机会,于是趁此机会虐待父亲,以报多年的怨气。在其父亲申请“安乐死”时,他坚决反对,还伪装成一个孝子(医生与律师都被其收买,听从其指挥),坚决否定对其父施行“安乐死”,以达到报怨泄恨的目的。 
    这种貌似反对“安乐死”的行为,不过是借此施行某种反道德行为,以实现自利或非正常的目的。 
    三、正义与效益逻辑之辩 
    从一种个人与他者资源共享和分配的视域探究“安乐死”的根据,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正义与效益。在资源有限的共同体中,分配与效益成为一个焦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譻?訛哲学家马赫所倡导的思维经济原则,就是希望用尽可能少的劳动,尽可能少的思维消耗,尽可能简单的方法,尽可能短的时间,对事实做出尽可能完善的陈述,获得尽可能多的思维成果。而这一原则早已不再局限于思维领域,在实践中同样如此,这就是所谓的最大效益原则,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成果。针对“安乐死”,它们所提供的支持与反对的理由可能是这样的: 
    正方: 
    (1)社会处于正义的状态,形式和程序都正义。 
    (2)患者(绝症)需要使用大量的医疗物资,并且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性。 
    (3)造成他者无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相应的医疗物资。 
    (4)“安乐死”可以节省医疗物资,减少患者的痛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优化效益。 
    (5)所以,提倡“安乐死”。 
    困境:首先,医疗物资是一种异于生存物资的次级物资,它不是最为基本的满足生存所需要的物资;这就意味着,并非每个人都需要某种药,比如,医治癌症的药物,并非所有人都得癌症,在现实中不需要为每个人预留一份,而是为患者提供医治所需的分量。其次,这种所谓的支持,更多的是从功利和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的;的确,实施“安乐死”可以节省一批批医疗物资,以救助那些非绝症患者;但是,假设一位思想家患了绝症,继续治疗可以多活一年,在这期间他还能进行思想探索,形成一些成果,与对其实施“安乐死”节省的物资所产生的效益相比,孰大孰小,就难以评估了。况且这种外在效益,并不能决定生命权的继续与否。 
    反方: 
    (1)社会正义,良性运行。 
    (2)最大强度地维护每个人的生命权。 
    (3)患者(绝症)属于该共同体成员。 
    (4)加大医疗物资投入,提高效益,竭尽所能维护其生命权。 
    (5)反对一切形式的安乐死。 
    困境:弱化了人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对他者而言,正义成了问题。外在的正义要求和规则可能会对那些苦不堪言的濒死人群造成不正义的结果。 
    四、佛教因果轮回逻辑之辩 
    信仰的视域,更是一个深邃博杂的境遇;大多有一套系统的解释宇宙人生和世界万象的学说。涉及到人的生与死,也不例外。在此,以佛教为例,分析其对安乐死的看法。作者:王海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