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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2)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目标是立足实践唯物思想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目标是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有效制约。中间目标是实事求是唯物思想的体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同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脱离或超越现实制约、脱离或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思想,就是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探寻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以客观规律指导特定历史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受特定历史阶段的现实条件制约。具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国家凭藉法权体制和政治改革实施转型的政治契合,是公共权力就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政治回应,也是民主意识与人本主义在人权保障领域的思想共识。当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也面临很多现实羁绊,如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及司法腐败,但最大的现实羁绊是“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刑事诉讼进程被比喻为工厂中的一条生产线,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负责各自工序,前一工序为后一工序奠定基础,后一工序在前一工序的基础上进行加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最终生产出合格产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技术性缺陷,背离司法内在规律与违反人权保障的社会价值取向等原因,“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严重变形,最终扭曲为“侦查中心原则”,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工作均围绕侦查机关的工作展开,重在配合而制约失灵。这就是备受诟病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所以广受诟病,原因之一就是法庭审判往往奉行“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法庭调查主要围绕侦查期间形成的卷宗、笔录,而不是直面证据[9]。为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模式所主导的庭审,不仅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而且使其作为发现与纠正侦查机关问题的最后防线功能丧失殆尽。这种不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是推进与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与羁绊。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合理的权力结构体系。现行制度所设定的权力配置关系是导致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关键[10]。排除阻力和解脱羁绊的最佳方案莫过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破除推进改革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可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最高决策层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是简单地削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职权,提高与加强审判机关的地位与职权,而是科学配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重新理清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换言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重新调整侦查、起诉与审判3个诉讼阶段的不同功能。科学划分司法职权的构成,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各自的职权进行优化配置,并重新界定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重新定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权威根据,从根本上解决“说了算”与“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遵循司法规律,从我国法治现实出发,勇于探索创新,科学研究总结的制度成果。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走向深水区,切实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进步增添了新动力。将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有效制约作为改革的中间目标是基于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现实语境的科学把握,也是立足实践唯物思想的体现。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社会的道德原则,是体现国家宪法及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是评价社会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尺,也是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保障[11]。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理性运用司法权过程中统筹各要素而达到的完美状态,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或冲突而不断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评价与法律思想,也是现代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司法的程序公正主要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即审判机关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与方式;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机关的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机关正确理性地适用实体规范保证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等行为结果的正当与合理,使其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思想。我国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不论是“真凶再现”类型,还是“亡者复活”类型,尽管案件局部数量有限,但震撼力极强,严重损害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审判机关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审理结果应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思想。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