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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之“乐”音义辨(2)


    《乐记》说:“乐者,心之动也。”既然“乐”是“心动”产生的,这种“乐”就不是某一具体物事(例如音乐),而应该是心的一种功能,这里指内心的情绪(例如喜乐)。所以《乐记》接着说:“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这里的“本”,指的是人的内心,而其“乐”,自然是内心的感受,或者说是发自内心的喜乐,所以《乐记》说“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陆德明释文:“乐,音洛”。这样看来,皇侃读“乐音洛”是有充分理据的。然而,内心的喜乐需要有外在的表现,而内心情绪最容易表现出来的是“声”,所谓“声者,乐之象也”。而要将“声”展示得充分和美好,则需要“文采节奏”来装饰。《荀子·乐论》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荀子说“乐”为“人情之所必不免”,强调的正是人内心的喜乐情绪。当然,人的喜乐情绪有各种表达方式,“声音”肯定是最直接也最容易被理解的一种方式,而“声音”的最完美表达是“音乐”,这样,“喜乐(音洛)”和“音乐(音岳)”就有了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这也是庾蔚之以为“乐音岳”的根本原因,我们不能说庾氏的看法全然没有道理。
    
    声之“乐”还是心之“乐”?(资料图 图源网络)
    如果按照郑玄的解释,“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八音并作克谐曰乐”,那么,“声”“音”“乐”就是音乐的不同层级,而“八音并作克谐”的“乐”(音岳)则是音乐的最高形式,这种达致和谐之境的形式最能够令人“喜乐(音洛)”。这样,“乐”就有了两个来源,一个是由声音发展而来的“乐(音岳)”,一个是由人心感动而来的“乐(音洛)”。而人心的“喜乐”既是“音乐”的源泉,又是“音乐”所表现的对象,还是“音乐”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在不少情况下,这两者不便区分,也不必区分。这就是何以陆德明释第一例为“乐音岳,又音洛”的原因,也是皇侃与庾蔚之对第二例读音分歧而陆德明释文两存其说的原因,同时也是儒家后学论“乐”时要将人心、人情、人道、人欲与音乐联系起来的原因。
    不过,人心之动的“喜乐”和体现喜乐情绪的“音乐”毕竟有本末之分,源流之别,因此,《乐记》说:“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乐师辨乎声诗,故北面而弦。……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魏文侯向子夏问乐,子夏回答:“今君之所问者乐也,所好者音也。……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民有德而五谷昌,疾疢不作而无妖祥,此之谓大当。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诗云:‘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克顺克俾。俾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孙子。’此之谓也。”这就是说,“音乐”(包括歌舞)只是表达人内心情绪的工具,而人心的喜乐来自社会和谐与安定。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人心的感动来自生活。从人心与音乐的关系来看,音乐表达的是人内心的情绪。而音乐反过来可以影响人的情绪,人的情绪同样又影响着社会。如果音乐这种工具不能反映社会和谐(“天地顺而四时当”)和个人快乐(“民有德而五谷昌,疾疢不作而无妖祥”),它就只是“音”而非“乐”,因为它只是“艺”而非“德”,只有“德音之谓乐”。而德音之“乐”正是音乐的最高境界之“乐(音岳)”和人心理想境界之“乐(音洛)”的完美体现。从这里可以看出,《乐记》所论之“乐”实兼有“音乐”和“喜乐”二义。不过,此二义有本末源流之别:人心为本,反映人内心情绪的声音为末;心动为源,作为心动之象的音乐(包括歌舞)为流。这样,“喜乐”就成为“乐”之第一义,而“音乐”则处于从属地位;人心“喜乐”既是音乐的发源地,也是其归属;“音乐”既是人心感动的表现,也是“喜乐”合目的的表达。因此,从形式上看,“乐”文化可以说是与音乐有关的文化;而从本源上说,“乐”文化并不只是关于音乐的文化,而是关于社会和谐和个人快乐的文化,在声音为“德音”,在政治为“德政”。尽管音乐是达致社会和谐和个人快乐的重要工具,但它是末而非本,是流而非源,却毋庸置疑。人们之所以将“乐”文化理解为关于音乐的文化,是因为儒家学者论“乐”时常常以音乐为切入点(《乐记》即如此),容易使人产生“乐”即“音乐”的错觉,反而忘记了对隐藏在音乐后面的“人心”本源的关注。
    或许有人会问,人的情绪并非只有“喜乐”,音乐所表达的情绪也同样不只是“喜乐”,何以要将“乐”定义为“音乐”和“喜乐”呢?其实,古人言“乐音岳,又音洛”,已经包含有声与心、动与静、外与内、形与质等多重内涵,其集中体现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社会和谐和个人快乐。正如“音”“乐”是“声”的高级形态,“喜”“乐”则是“心”的和谐表达,如果将其概括为一种精神,那就是快乐精神。而社会和谐和个人快乐所体现的正是“乐”文化的快乐精神。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快乐精神是否可以统摄人心的悲苦和音乐的哀怨?它又该如何养成?《乐记》对这些问题都给予了正面回答。有关这些问题的讨论已经超过本议题范围,留待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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