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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孙龙子》与《墨经》的关系


    作者:曾祥云
    现存的《公孙龙子》一书共有六篇,即《迹府》、《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和《名实论》。一般认为,《迹府》篇系公孙龙弟子记录公孙龙言行的材料,其余五篇为公孙龙本人之作。《墨经》亦称《墨辩》,是《墨子》书中《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小取》和《大取》六篇的总称。由于公孙龙是“专决于名”的名学家,其《公孙龙子》五篇都是关于名的问题的探讨。因此,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公孙龙子》与《墨经》名学思想的对比分析。至于《墨经》名学之外的内容,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一
    有关公孙龙思想的渊源,晋鲁胜《墨辩注序》即有公孙龙祖述墨学之说:“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形名显于世”。近人梁启超亦云:“惠施、公孙龙皆所谓名家也,而其学实出于墨。”① 胡适也认为,《墨经》内容有和《公孙龙子》相同之处。② 温公颐教授指出:“从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看,它和墨翟有历史渊源关系。再从他所著《坚白》、《通变》和《名实》诸篇的内容看,又和《墨子·经下》有相通的地方。”③ 汪奠基先生也认为,“惠施、公孙龙的名辩,亦不过是祖述墨辩逻辑的一支。”④ 可见,公孙龙之学出于墨,并非一家之言。
    龙之学出于墨,虽为多家所持,却也不是定论。一般认为,《墨经》是后期墨家学者所著,而非墨子本人作品。由于《墨经》作者及其生卒年代以及公孙龙的生卒均不能确考,孰先孰后拟或是同一时期亦无法确断,因此,说龙之学出于墨,实也带有某种猜测成分。不过,从《公孙龙子》与《墨经》内容的比较来看,二者有着相訾相应之处,却是极为显然。因而,说公孙龙名学之思想素材与墨学相关,当属无疑。
    《公孙龙子》与《墨经》思想究竟是如何相关的呢?二者相关之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本文将逐一作出分析。
    对于《名实论》、《坚白论》和《白马论》与《墨经》思想的相关性,已有一些研究者论及。由于表述得过于笼统,不够明确,这里我们再作些具体分析。
    先看《名实论》。公孙龙云:“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夫名,实谓也。”《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又《经说下》云:“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可见,在对名以及名与实的关系上,公孙龙与《墨经》作者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相同的,即二者都将名理解为对实的称谓、谓述,并认为先有实即客观具体事物的存在,然后才有具体事物的名称。《名实论》云:“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唯乎其彼此”,这是公孙龙对于正名标准的一个概括性陈述,也可把它看作是公孙龙有关正名的一条基本原则或者说标准。其中的“唯”,即唯独、专一之意;“谓”,即称谓、命名;“彼”、“此”,则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事物或两个不同的事物名称。公孙龙这一正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彼名只能称谓彼实,此名只能称谓此实。如果我们用一个公式来表示这一原则,那就是:T名专谓T,这里的“T”表示任一具体事物。按照公孙龙的“唯谓”标准,“白马”名只能用来称谓白马,“马”名只能用来称谓马;名不同,名所谓述的对象亦有区别。又《经下》云:“彼此彼此与彼此不同,说在异。”《经说下》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这是《墨经》作者提出的正名原则或标准,其意思是:彼名谓述彼实,此名谓述此实,这是可以的;由于彼物之名只限于谓述彼实,此物之名只限于谓此实,因此,如果用彼名去谓述此实,或用此名去谓述彼实,那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彼名谓述的彼实也就是此名所谓述的此实,即“彼”、“此”二名同谓述一实,如“狗”、“犬”,“二名一实,重同也”⑤,那么,用彼名去谓述此名所谓述的此实,或用此名去谓述彼名所谓述的彼实,这也是可以的。总之,在《墨经》作者看来,作为“所以谓”的名与作为“所谓”的实,必须是相应相符的。可见,公孙龙与《墨经》作者有关正名原则的论述,不仅在思想内容上完全一致,而且语言表述上也极为相似。
    再看《坚白论》。公孙龙云:“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公孙龙认为,石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坚、白则是客观存在物的两种性征,它们同存在于石这类事物中。人们藉手拊可感知石之质坚而不能感知到石之色白,凭目视可感知石之色白而不能感知到石之质坚。由于“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⑥,物之色白、质坚是许多事物共有的性征,并不为石所特有,不同的感官又各有其特定的司职,因此,在公孙龙看来,即使坚、白同存在于石中,但坚、白两种性征仍是相互分离、各自独立存在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关于“坚白”之辩,《经上》云:“坚白,不相外也。”《经说上》云:“坚白之樱相尽。”《经下》云:“于一(石)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经说下》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墨经》关于“坚白”的论述远不如公孙龙详细、系统,但从上述引文可看出,二者既有共同认识,也有不同看法。关于坚、白两种同时存在于石中这一点,《墨经》和《坚白论》不仅认识一致,而且存在语言相同之处。但在坚、白二性是否相离的认识上,《墨经》与《坚白论》的看法不同。公孙龙认为坚、白“相离”,它们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后期墨家学者则认为坚、白相盈,它们同托于石,性色相含,弥满无间。郭沫若说:“《经下》关于坚白之辩与公孙龙完全相同。”⑦ 此说虽过于绝对,但肯定了二者的密切关系。在“坚白”问题上,究竟是《墨经》之论源出于龙,还是《坚白论》之思想素材出于墨,已难确考,但说《坚白论》与《墨经》相关,应可确断。
    复看《白马论》。公孙龙云:“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马不异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小取》云:“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公孙龙力主“白马非马”之论,《墨经》作者则持“白马乃马”之说,二者相訾而相应。因此,说《白马论》与《墨经》相关,当不为过。
    二
    现在的研究者在论及公孙龙思想与墨学的关系时,作为相互印证的公孙龙思想材料,多限于《名实论》、《坚白论》、《白马论》和《通变论》诸篇,而鲜见论及《指物论》的。实际上,公孙龙的《指物论》是明显针对《墨经》的指物观而作的。
    为便于分析,我们兹对《墨经》指物观的主要之点略作陈说。
    《经说下》云:“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实示人也。”《墨经》作者认为,在人际交往中,交流思想的方式有两种,即“以名示人”和“以实示人”。所谓“以名示人”,是指借助事物的名称来表述思想,晓谕他人。例如,借助朋友的名字和“富商”等名,可让别人了解到自己这位不在眼前的朋友是一位富商。所谓“以实示人”,是指借助人的手指,指着交际双方视觉所及范围的某一特定对象,来表达思想。例如,说话者用自己的手指指着眼前的霍⑧,说“这是霍”。“以实示人”,也就是以手指指认事物以示人之意。
    《经下》云:“所知而弗能指也。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又《经说下》释云:“春也,其死固不可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墨经》作者认为,对于有些事物,人们虽然知道它,却不能用手指去指认。例如,对于死去已久的人,虽知其名“春”,却不能去指认;对于逃亡的奴隶,由于不知他逃往何处,因而也无法指认;“犬未成豪者曰狗”,但狗变成犬并无确定的界线标志,不知给它哪个名称才恰当,因而也不能指认;遗失的物件,即使是能工巧匠,也难以复制出与原物完全一样的出来,因此,也不能用手指去指认。
    很容易看出,《墨经》提出的两种人际交流方式,实已涉及到两种指物形式,即指谓(或者说指称)和指认。“以名示人”,肯定了名的交际功能,也就肯定了名对事物的指谓或指称功能。因为,如果名不能指谓事物、代表事物,人们也就不能“以名示人”;而肯定名能示人,也就承认了名能指谓事物、代表事物。作为一种交际方式,“以实示人”实现的前提,是用手指指向某一特定事物,如果不用或不能用手指去指认某一特定事物,那就不能达到“以实示人”的目的。《墨经》作者将手指指认某一特定事物,看作是有别于以名指物的又一种指物方式。
    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第一,《墨经》作者对“指”的理解和使用,完全是以人们固有的常识为限的,即“指”仅仅限于以手指指认事物而言,“指”即指认。第二,《墨经》作者虽然承认“以名示人”,肯定了名对于事物的指谓功能,但在他们那里,名对于事物的指谓是不称之为“指”的。也正因为此,才有“所知而弗能指”之说。第三,以“以实示人”这种指物方式来进行交际,是需要其它辅助条件的。它不仅必须以交际双方与被指认事物的视觉接触为条件,而且需要有事物的名称,否则,就难以真正实现成功的交际。如果没有名,即使用手指指着眼前的霍,也不能达到晓谕他人的目的。
    然而,公孙龙却不囿于《墨经》作者对“指”的常识性认识。他认为,“指于物,非指也”,“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他认为,以手指指认事物本来就不是对事物的“指”,因为对事物的“指”,并不需要等到事物到了眼前并用手指去指认。“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普天之下,到处都有不能用手指去指认的事物,能说这是对事物的“指”吗?因此,“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之指,世界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世界上不存在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的指,并不等于说没有对事物的“指”;“不可谓指者,非指也?”不能称之为“指”的,即“以名示人”意义上的以名指物之指(指谓),不就是“指”吗?公孙龙认为,“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世界上之所以存在不能用手指指认的事物,原因在于事物各有它的名称,而不在于可否用手指去指认。从这一句以及《名实论》对“名”的界说:“夫名,实谓也”,我们可清楚地看出,公孙龙所说的“不可谓指者”,即《墨经》作者不称之为指的“以名示人”,也就是以名指物之指(指谓)。总之,在公孙龙看来,“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即事物莫不可指(指谓),但以手指指物(指认)不是对事物的指(指谓)。
    显然,公孙龙的《指物论》实是针对《墨经》作者的指物观而作的。准确说,《指物论》是在反驳墨家指物观的基础上论证和建立自己主张的,其核心在于阐明名物关系,即名对于事物的指谓关系。也正因为此,公孙龙在《指物论》开篇即提出自己的中心论题“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而不是像《坚白论》、《白马论》和《通变论》那样,以客方的提问为开篇;也正因为此,在《指物论》全篇,有反诘疑问句式,而没有《坚白论》、《白马论》和《通变论》诸篇中反复出现的一般疑问句式。简言之,《指物论》不是、也不可能是对辩体。
    三
    在论及《公孙龙子》与墨学的关系时,虽有个别研究者偶尔提及到《通变论》,但《通变论》与《墨经》究竟是如何相关的,却鲜见有研究者具体论及。下面,我们对二者的关系作出分析。
    《通变论》云:“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⑨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经下》云:“牛马之非牛非马,与可之同,说在兼。”《经说下》云:“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数牛数马,则牛、马二,数牛马则牛马一,若数指,指五而五一。”“牛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为是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齿,马有尾。”
    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非羊非牛的“羊牛”之物,也决不存在什么非牛非马的“牛马”之物。实际上,不论是《通变论》中的“羊牛”,还是《墨经》中的“牛马”,它们都是虚拟的事物,借此以喻兼名。⑩《迹府》云:“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所谓假物取譬,即借具体事物作比喻来说明一个道理。假物取譬虽是公孙龙惯用的论说方式,但其真正用意则在“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公孙龙子·迹府》)。在《通变论》中,公孙龙同样采取了“假物取譬”方式,以“一”、“左”、“右”、“羊”、“牛”等喻指单名,而以“二”、“左与右”、“羊合牛”等喻指兼名。又《荀子·正名》云:“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荀子认为,对于某一具体事物而言,如果用一个单名就足以让人了解,就以单名来表征它;如果用一个单名不足以让人了解,则要用兼名来指谓它。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一个字构成的名,如“白”、“马”等;兼名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音节或字组成的名,如“白马”等。对于这一点,《白马论》也说得很清楚:“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这两个名称在未组合之前,“马”名就是“马”名,“白”名就是“白”名;“马”名与“白”名相与、结合,就组成了一个新的名“白马”。因此,《通变论》中的“羊牛”和《墨经》中的“牛马”,都是喻指“白马”之类的兼名,而《通变论》“羊”、“牛”和《墨经》的“牛”、“马”,都是喻指类似“白”、“马”之类的单名。
    在上述《墨经》的引文中也使用了“兼”,但这个“兼”与荀子的兼名之“兼”并不同义。《经上》云:“体,分于兼也。”又《经说上》释云:“(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即线,“端”即点。在我国古代,一般用“二”表示整体,用“一”表示部分。“兼”与“体”的关系,也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显然,《墨经》将“牛马”(如“白马”)这样的兼名看作是一个整体,而把构成兼名“牛马”的单名,即“牛”和“马”(如“白”、“马”)看作是部分。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因而“牛不二,马不二”,“牛”没有其它的名与之相结合,它不是整体;“马”也没有其它的名与之相结合,它也不是整体。而由“牛”和“马”两个单名(如“白”和“马”)相结合而生成的新的兼名“牛马”(如“白马”),则是一个整体,即“牛马二”。从构成整体的部分来说,“牛”、“马”是两个不同的名,“数牛数马,则牛、马二”;从部分组成的整体来说,“牛马”是一个独立的有其确定指谓对象的名称,“数牛马则牛马一”。由于整体所具有的性质并不为构成整体的每一个部分所具有,因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墨经》指出,兼名“牛马”与构成它的单名“牛”、“马”之间的关系,就像人的手与手指的关系一样,五个手指构成一只手,但手不是任何一个手指。《墨经》作者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道理,来论述兼名与构成它的单名之间的关系。显然,《通变论》之论“羊合牛非羊非牛”与《墨经》之论“牛马非牛非马”,其思想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揭举兼名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只不过公孙龙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羊合牛非马”命题,将兼名与构成它的单名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兼名与任一单名之间关系的一般性论,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兼名作为事物名称的独立性。然而,无论是“羊合牛非羊非牛”、“牛马非牛非马”,还是“羊合牛非马”,拟或是“白马非马”,在实际上都不过是对《通变论》中心论题“二无一”的一种具体说明。所谓“二无一”,就是指在一个兼名中不存在任何具有独立性质的单名。这是公孙龙对于兼名与单名之间关系的最一般概括。因此,说《通变论》与《墨经》相关,实不为过。
    综上所析,我们认为,虽然历史上有关“公孙龙祖述墨学”之说难成定论,但《公孙龙子》与《墨经》之间的相訾相应关系,却是实实在在、明显存在的。因此,《公孙龙子》之思想素材与《墨经》内容相关,当属无疑,应可确断。而把握这一点,对于打破我国学术界长期来所形成的扬墨抑龙、褒墨贬龙的研究传统和思维定式,对于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公孙龙思想,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注释】
    ① 梁启超:《墨子学案》,商务印书馆,1921年,第165页。
    ②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27年,第187页。
    ③ 温公颐:《先秦逻辑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8页。
    ④ 汪奠基:《中国逻辑思想史料分析》(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第269页。
    ⑤ 《墨子·经说上》。
    ⑥ 《公孙龙子·坚白论》。
    ⑦ 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7页。
    ⑧ 指一种动物或一个姓霍的人。
    ⑨ 杨俊光:《公孙龙子蠡测》,齐鲁书社,1986年,第150~151页。
    ⑩ 曾祥云:《论公孙龙哲学的特征》,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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