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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浅析汉初黄老法律思想


      【摘 要】黄老学派作为先秦道家的一个分支,发展到汉朝具备了一些新的特点,它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刑德兼行。它带有明显的各家思想合流和过渡性特征,因此成为汉初法律思想由尚法转为崇儒的关键环节。本文试图分析汉初黄老思想,期望对道家法律思想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法制史研究,黄老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刑德兼行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1)06―0114―02
    经历了秦朝严刑峻法的暴政统治以及常年累月的战争后,汉朝初期,经济凋零,民不聊生。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需要,就必须做到与民休息,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于是黄老学派的思想应运而生,成为了统治者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思想也成为了正统的法律思想。
    一、黄老学派的流变
    战国时期道家学派分为了庄子学派和黄老学派两支,庄子学派成为魏晋以后道家学派的正宗和主流,而黄老学派则在汉朝初期达到顶峰,其法律思想成为汉朝初期的正统法律思想。“黄老”一词的含义,东汉王充指出:“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之操,身中恬淡,其治无为。”①由此表明,黄老是黄帝与老子的合称,并揭示了该学派的基本特征为恬淡无为。黄老学派大约形成于战国中期,发展于战国末期,当时并无“黄老”的名称。“黄老”是司马迁在写史记时所起的名字。“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论,环渊著上下篇,而田骈、接子皆有所论焉。”②
    可见,早期黄老道家的代表人物有慎到、田骈、接子、环渊,他们利用老子的理论并掺杂诸家学说,构筑起黄老思想体系。战国后期,学术出现综合之风,庄老学派向黄老学派转化,融合后的道家主要表现出黄老特色,以道论为本,兼采儒、法、墨、名等家之长。秦汉时期,随着国家的统一,学术思想的综合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具有包容性。此时黄老道家已将各家之长融入“道”的框架内,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代表作为《黄帝四经》。西汉前期,黄老学说不但在思想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而且被统治者运用于社会实践,形成了著名的黄老之治,其代表作为《淮南子》。但从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黄老学派的影响逐渐消弱,但是其思想中的无为而治、明法守法、约法慎刑等仍然被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官方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
    二、黄老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黄老学派作为道家的一个分支,在继承老子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更注重吸纳各家法律思想的长处。黄老学派在治世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其法律思想成为了汉朝初期官方的正统法律思想。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文武并用、刑德兼行”几个方面。老子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从道法自然到无为而治,从无为而治可以推导出反对人为法再到抨击礼治法治。而黄老学派在老子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表现得更为积极。它注重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在无为而治的同时兼顾礼治与法治。
    (一)道法自然
    在道家看来,“道”起作用完全在于它“顺应自然”,听任万物之变化。所谓“道法自然”是指道之生生不息,乃因其听任万物之自化。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合乎“自然”。“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推崇自然法,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
    “道法”概念,首见于早期黄老作品《黄帝四经》,四经之中,有专门的《道法》篇目,首篇《经法》一开始就说:“道生法”。这就体现了道法的结合。期间既承袭了老子以道论法的思维理路,又吸收了法家的思想成果,其他篇目中,也有对道法理论进行补充和完善。《心术上》说:“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这和“道生法”的意思是相通的。而《慎子·佚文》说:“以道变法者君长也”,也是将道和法联系起来。由此可见,黄老之学是立足于“道”而服务于“法”的。
    (二)无为而治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把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就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
    老子的“无为而治”是指“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仆。”①老子真正的“无为”是要求人们的思想行为听从自然法则,服从天之道。天之道是标准,天之道主要指客观规律,符合天之道是无为,不符合的是有为。 天之道对统治者的要求是首先要实行善政,善待百姓。其次要求统治者要“无事少争”。表现在政治生活里面就是不扰民,扰民政治不能体现道的要求。老子认为治理国家首要的就是让百姓按照固有的习惯生活,自然地生活,不能扰乱他们。
    《黄帝四经》认为,道是客观世界的总规律,“无为”就是要求人定法的产生、变化要以道为依据而不得有所违背,由此制定的法律为“道法”。在这里,黄老学者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执道生法”。“法者,屮(佐)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②先秦以来的黄老学派,对无为的论述更为积极。“无为”绝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能动性。
    汉初黄老“无为”思想的主要代表是陆贾、盖公,他们主张“贵清静而民自定”,使统治者少生是非少扰民,以利人民休养生息。因此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是无为与有为的结合,是经世致用之学,其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老庄的消极无为思想。无为而治被应用到法律领域,主要表现为约法省刑。法令简易,刑罚宽平。
    (三)文武并用、刑德兼行
    黄老学派以“道”为基础并结合无为提出“文武并用”、“刑德兼行”的社会政治观。《老子》只是讲道而排斥法,法家则是只重法而忽视德。老子坚决反对法治,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③但黄老学派肯定法治的作用, 认为:“夫法者, 天下之准绳也, 人主之度量也, 悬法者, 法不法也, 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虽尊贵者不者其赏, 卑贱者不重其刑”,④主张“案法而治则不乱”,⑤并吸取了法家抱法、处势、守术的谋略思想。《黄帝四经》认为:刑德相养才能使万事逆顺成理。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无为”要求人类服从道的阴阳和合规则,刑为阴、德为阳,阴阳要结合,法律和道德也要结合,这就是著名的“刑德相养”。
     《淮南子》认为:“仁义者,治之本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礼义独行,纲纪不立”,因此德是治理的根本,但是只靠德也是不全面的,“法”是不能忽视的。但是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总之,德和刑是以德为基础,讲德可以教化人们向善,从内心杜绝犯罪,法主要起到惩恶的作用。两者各自有各自的用途,是不能偏废的,是相辅相成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单纯的依靠法家推行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达到长久统治的目的。治理国家应该德刑兼备,因此黄老学派所提倡的“文武并用、刑德兼行”被统治者所采纳,并运用到政治法律领域。汉初尤其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在刑罚的具体应用方面,黄老学派摒弃了秦代极端的重刑主义学说,他们提倡“刑不厌轻”,“罚不患薄”。具体表现在汉文帝时“议论务在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仪”。⑥
     汉文帝很重视德刑的作用,曾反省自己“德薄而教不明”,所以特别告诫各级官员“牧
    民而道之善”,⑦即以道德教化民众。废除肉刑无疑是汉文帝对刑德的重视的表现, 目的在于用德礼来培养人们的羞耻心, 提高他们的道德觉悟, 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而不首先用残酷的肉刑来对付犯罪。废除收孥相坐这种族刑连坐刑罚,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应用。
    三、结语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明显的带有儒家、道家、法家思想综合的特点,这就使得长期在秦朝没落的儒家法律思想更快地融合到统治者的正统法律思想中。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新儒学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了官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黄老思想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过渡性作用,并随之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但是道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还是深远的。黄老法律思想中的“无为而治”在汉朝的实施,使执法者约法省刑,做到了与民休息,对汉朝的强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道家黄老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当世的社会治理、立法理念、法学研究等仍然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程维荣.道家与中国法文化[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2]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杨鹤皋.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评述[A].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刘新.中国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①《老子》第五十七章。
    ②《黄帝四经·十六经·道经》。
    ③《道德经》。
    ④《文子·上义》。
    ⑤《黄帝四经·称》。
    ⑥《汉书·文帝纪》。
    ⑦《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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