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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夫妻恩情深:文人儒士与妻做“闺蜜”(3)


    
    祁彪佳像
    提供了较多关于夫妻日常生活的描写如祁彪佳者,依我的阅读经验,并不多见。正史中的祁彪佳,是为官严正的官僚;文集中的祁氏,其教养与习癖,却十足是风雅文人。一部传世的《祁忠敏公日记》,尽管格于文体,记述嫌简略,作为本篇的材料却已足够珍贵。聊引几则,以见一斑。“与内子闲坐朝来阁,雨后山色,青翠袭人,不觉抚掌称快。”(《居林适笔》)其妻生日,“晚,悬灯山中,与内子观之为乐。”(同上)“与内子至山,令奴子悬灯于水涯,波光掩暎。”(《山居拙录》)日记中多有与夫人同游的记述。如偕其妇买湖舫游江氏、翁氏诸园,“泊于放鹤亭下,暮色入林,乃放舟西泠,从孤山之南戴月以归”;“偕内子放舟于南屏山下,予熟寐于柔风薄日中,梦魂栩栩,为欸乃声所触,醒”(《归南快录》)。游园,看花,观戏,听歌,对弈,访友。甚至行善施济,亦与其妇同行(《山居拙录》)更为难能的,是祁氏躬亲琐务。妇病,为其延医寻药,求签问卜,调治药饵。商氏产一女,祁氏说自己“内调产妇,外理家事”(《自鉴录》)。商氏产女血崩,祁氏“为之彷徨者竟夜”;其妇“体复不安,彷徨终夜”;连日为其妇治药饵,外理应酬诸务,“大之如岁暮交际,细至米盐琐屑,皆一身兼之,苦不可言”。亦如刘宗周与其妇分担家务,是切切实实的一份关爱,也是士夫笔下家庭生活的温馨一幕。祁彪佳对妻商氏的体贴,也要由这种文字,才更能读出。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关于祁彪佳夫妇,说:“祁、商作配……伉俪相重,未尝有妾媵也。”我在其他处已经说到陈确、傅山的不纳妾,有可能出于对其妇的怜惜,而祁氏的不置妾,更应因了“伉俪相重”;准确地说,应出于祁氏对其妇的钟爱与尊重。
    《静志居诗话》:“祁公美风采,夫人商亦有令仪,闺门唱随,乡党有金童玉女之目。”冒襄弟冒褒注《妇人集》,引魏耕语,说祁彪佳“居恒有谢太傅风”,商氏则为当代贤媛之冠(《如皋冒氏丛书》。按谢太傅,谢安)。《妇人集》:“会稽商夫人以名德重一时,论者拟于王氏之茂宏,谢家之有安石。”(按茂宏,王导;安石,谢安)则固有拟祁彪佳于谢安者,亦有拟商景兰于谢安者。商景兰不能比之于李清照、管道昇,但其人确也兼有美貌与才情。祁氏寓山别业的经营,就有她的一份慧心。日记中祁彪佳,与夫人商氏琴瑟和谐,伉俪情深,像是没有狭邪游的记录,却也偶尔会一会柳如是,可证于礼法并不甚拘泥。其人对异性的鉴赏力,商氏对其夫的信任,都可据此推想。商景兰于祁氏自沉后悼其夫,有“当时同调人何处,今夕伤怀泪独倾”句(《过河渚登幻隐楼哭夫子》)。祁、商之为佳耦,也正因夫妇“同调”。既同调,妻也就非夫的附庸。
    但祁彪佳于鼎革之际自沉,商景兰却未从死。弘光朝,祁氏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按苏、松,曾招工疏浚院署的水池,指所濬池对其兄说,倘自己率将士战死,“若妻、子则归此。”(《祁彪佳集·遗事》)。濬池,更像是一种姿态,宣示其必死的决心。而自沉前的祁彪佳,与商景兰间应当已有默契。商氏诗作中有《悼亡》一首,曰:“公自成千古,吾犹恋一生。君臣原大节,儿女亦人情。……存亡虽异路,贞白本相成。”说得很朴素坦然,《琴楼遗稿序》中的解释反而显得多余。据《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商景兰大约死于1676年,在丈夫死后生活了超过三十年。上文提到的黄道周妇蔡氏,于黄殉难后也未从死,且享高年,“抚孤立节,寿过九十卒”(《明末民族艺人传·蔡玉卿(石润)》)。
    上文说到“友”之一伦有“平等”的意味,这里应当说,对所谓“妻似友”,不宜作过度的想象与诠释。《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范围明确,不但“才女”(上流社会男性的有文学、艺术才华的妻、女,名妓),且“江南”,其时的发达地区——凡此,都不足以例其余,甚至同一地域的其他阶层、社会身份的女性。女性世界中的少数精英在当时,乃是令其他女性望若天人的另一世界中人,属于一些极小的排他的女性圈子。该书引吴颢《国朝杭郡诗辑》记述明末清初杭州才女“蕉园七子”柴季娴与其女友的活动的如下文字:“是时武林风俗繁侈,值春和景明,画船绣幕交映,湖漘争饰,明珰翠羽,珠髾蝉縠,以相夸耀。”季娴独漾小艇,偕其女伴,“练裙椎髻,授管分笺,邻舟游女望见,辄俯首徘徊,自愧弗及”(中译本)——意识到自己的优越,甚至未必不是在刻意显示自己的优越,世家大族向暴富的伧俗人家显示的文化优越。“小艇”、“练裙椎髻”,惟自信其优越也才敢于如是质朴。不妨说,当此场合,“练裙椎髻”也正是身份的证明。
    2012年11月
    附记
    新近刊载于《中国文化》秋季号的讨论“明清之际士大夫与夫妇一伦”的拙文,有“古风妻似友”之目,限于篇幅,删去了大部分内容。即将完成的有关“五伦”中的“夫妇”的讨论,与正在着手的关于“父子”的论题,均以与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有关论述对话为一部分动机。我发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家族论述、妇女论述,引出的讨论、对话迄今仍在继续,却少见来自我所属专业(中国现代文学)界的回应。
    写作上面的一节,亦向高彦颐、曼素恩等先生致意。她们的相关著述中有不少富于启发性的内容,大有助于开启新的思路。《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开宗明义地提出“从‘五四’妇女史观再出发”,说:“伦理规范和生活实践中间,难免存在着莫大的距离和紧张。儒家社会性别体系之所以能长期延续,应归之于相当大范围内的灵活性,在这一范围内,各种阶层、地区和年龄的女性,都在实践层面享受着生活的乐趣。”与本文有关,还说:“在个人层面上,一些女性在学问和文学的世界中,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但在体制层面上则恰恰相反,对女性作家的推崇,反而强化了社会性别区分即‘男女有别’这一前提。”“女性读者兼作者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儒家社会性别体系的强化,而不是它的消亡。受教育女性将其新的文化资源,服务于她的母性和道德守护天职。在博学的母亲和教师的支持和推动下,社会性别体系的基础甚至变得比以前更牢固”(引文均见江苏人民出版社中译本)。
    本文所涉及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面向,不足以“颠覆”五四新文化运动有关婚姻、妇女等问题的论述,却补充了一些易于忽略的事实。这是有必要一再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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