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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才不是杀人!荀子说 礼安顿人的性情!(2)


    3、礼义治气性
    礼义与性情的关系,除了对欲望的养与对人情之修饰,还有对气性之治。宋儒常讲人先天是纯善的,但一落入后天的气质,便有气质之偏,由此它们把人性分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气质之性,如有的人太刚,有的人太柔,有的人太退缩,有的人太勇猛,有的人太急躁,有的人太缓慢等等。人的天生气质如果太偏而又任其自然发展,则势必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要对治这些气质之偏,使之能够中正平和,所需要的正是礼义。《修身篇》云:
    血气刚强,则柔之以调和;知虑渐深,则一之以易良;勇胆猛戾,则辅之以道顺;齐给便利,则节之以动止;狭隘褊小,则廓之以广大;卑湿重迟贪利,则抗之以高志;庸众驽散,则劫之以师友;怠慢僄弃,则照之以祸灾;愚款端悫,则合之以礼乐,通之以思索。
    这一段讲的就是礼义对天生气性的对治。血气刚强的人,要用柔和的态度对他进行调和;过于喜欢深思熟虑的人,要用平淡浅易的道理来开导他;对狭隘小气的人,则要想办法拓宽他的心胸和视野等等,对于不同的脾性,要有不同的修身方法,就是一一对治。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以礼的中正平和来修饰天生有所偏的气性。但是,这里所谓的气质之偏,并不能说明性是恶的,它只是偏,而非恶,偏是偏狭,是不符合中正的道理,不符合人与人交往的通则,因此就需要礼义来对其进行对治和修饰。
    
    修身之道(资料图 图源网络)
    4、礼义对人性的安顿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在荀子的视域中,礼义与性情有很复杂的关系。首先,礼义的产生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自然的情欲发生、发展的必然后果,如果任人的天性自然发展,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危及人的生存,更不能够形成社会组织,由于有这些问题的产生,礼义才有其发生的必然性。其次,礼义与性情,有能治与被治的关系,对天生之性的比较偏执、粗陋的方面是有矫正作用,这不仅包括对情欲、对气性这些方面,其实对情感也有某种程度的对治作用,礼义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正是为了控制情感的不妥善、不恰当的发泄而产生的。第三,更重要的是,礼义与性情还是能养与被养的关系,礼义虽然可以“治”性,但其最根本的目的不是治性,而是养性。能治与被治,与能养与被养,这两种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能治代表正面的,被治代表负面的,二者是正负关系,前者是改造后者使后者服从前者。而能养与被养恰恰相反,能养是服从被养的,能养要有利于被养,二者是能利与所利的关系。能治与被治,是警察与犯人的关系,能养与被养,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们看以上关于礼义与性情三方面的关系,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不是礼义对欲望的养吗?礼义使喜怒哀乐都得其节制,既不过分也不不足,这不是对情感之养吗?礼义对人的气性的改造,即后文所论的“化性”,这种对气性润物信无声的化,使之由暴烈变得温和,由愚蠢变得开通,这不是对气性最好的养吗?因此,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礼义与性情的关系,即礼义是用来安顿性情的。
    由此可见,荀子的礼义,根本不是如许多人所理解的是,是完全外在于人的,是强加于人性的,是对人性的摧残式的改造(如孟子所言戕贼人性以为善),而是以深厚的人性为最终依据,有了人性的最后根据,礼义就不是冷冰冰的。二者其实是一个水乳交融的密切关系,是既内在又外在,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存在。圣人制定礼义,也是以这种共同的性情为本,而不能脱离它,脱离它礼义就成了任意的了。荀子说:“圣人何以不欺,曰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圣人制定的礼义,是“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的结果,以自己的好恶,揣度别人的好恶,“类不悖,虽久同理”,此处的理,不是后世宋明理学家所高谈的虚玄之天理,也不是孟子所说的心之所同然的性善之理,而不过是指人有共同之情欲而已,这正是对儒家恕道的一脉相承。孔子曾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所不欲的,不要强加诸别人;《大学》上所说的“絜矩之道”,即人之所好好之,人之所恶恶之:“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自己厌恶的东西,不要施与别人。荀子又云:“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于人心者,皆礼也。”(《荀子?大略》)礼正是顺应人的最普遍的心理需求才能够成立的,如果在礼经上没有记录,但却是符合人心的,那也是礼。荀子还说:“礼然而然,则是情安礼也。”礼是用来安顿情的,如果礼最后非但不能安顿情,反而破坏情,那这种礼就不是真正的礼。
    礼义是顺应人心的。而礼义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也因之得以成立,如东方朔先生所言:“藉由以类度类,类不悖虽久同理等言说,荀子所主张的礼仪法度之道不仅获得了其客观的性质,而且也获得了其普遍的性质。”(东方朔《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荀子借礼义而求人类、人类社会乃至人类文明之统,此统也可以称为标准、法式、规律、准则,知此统,则国家可治,天下可一。不但是圣人之为圣人,君子之为君子的根据,而且是宇宙运行之依据,国家治理之依据。这就是荀子的礼义本体论。学者也多盛言荀子礼之客观间架精神,“在礼之纲维下,所有的个体凝结成一个总的客观存在体,而礼的精神亦随之客观化于历史文化和制度结构中。”(东方朔《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唐君毅先生说:
    荀子最重一统类之道,而其评他家之是非,即以此统类之道为标准,以谓其对此道之全之所见之处,即其是处之所在,其对此道之全之蔽处,即其非之所在。人言之是非,皆由对照此道之全之标准而见。而此道之全,则为依于具客观性之人类之古今历史事实为根据,由反省之所发现,而与此事实同具有客观之意义者。本此客观之道所论之是非,亦即应为人之公是公非之所在。(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
    唐先生这段话,有一半正确,一半含糊。正确处,在于指出了荀子之道为一代表人类之统类的客观之道。含糊处,对于荀子之道,何以一定为代表公是公非者,则未能指明。其实,荀子之道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此道是人作为类的存在,在人性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调节人的欲望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一种客观机制,它是有客观的人性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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