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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燕】怨怒激越亦温柔——清代儒家《诗》教之情感论


    


    怨怒激越亦温柔
    ——清代儒家《诗》教之情感论
    作者:何海燕
    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6日07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廿日戊申
               耶稣2016年5月26日
    自孔子提出“温柔敦厚”的《诗》教准则之后,《礼记·中庸》所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当是对传统儒家《诗》教情感要求的最佳阐释。后世也多主张用《诗》教来规范、约束人的情感,使之归为中和。到了清代,不少诗学家认为好的诗歌,应该是“和顺以发情,微婉以讽事,比兴以定则”(沈德潜《归愚文钞·施觉庵考功诗序》),固守着“《三百篇》之性情,‘温柔敦厚’四字尽之”的基本准则(梁章钜《退庵随笔》)。然而,一些诗学家在具体阐发时,却能突破传统儒家《诗》教的情感论,从而赋予《诗》教新的内涵,推动了《诗经》学与诗学的共同发展。
    在清代,儒家《诗》教不再局限于中和情感的表达,向为儒者所反对的怨怒激愤之情被纳入《诗》教范畴,温柔敦厚也被赋予了新的阐说。黄宗羲尝言:“然吾观夫子所删,非无《考槃》《丘中》之什厝乎其间,而讽之令人低徊而不能去者,必于变风变雅归焉。盖其疾恶思古,指事陈情,不异薰风之南来、履冰之中骨,怒则掣电流虹,哀则凄楚蕴结,激扬以抵和平,方可谓之温柔敦厚。”(《南雷诗文集·万贞一诗序》)认为情有喜怒哀乐,作为《诗》教的“温柔敦厚”是包含了这种种情感的。他强调诗不但可以表达“喜乐”之情,而且完全可以表达有违平和的“怨怒”之情。尤其是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批判时,情感的激越和尽情的表达才是真正的温柔敦厚。钱谦益亦言:“温柔敦厚者,天地间之真诗也。忧乱之诗曰:‘昊天疾威’,温柔之极也。”(《有学集遗文》)《大雅·召旻》有感国家之衰败,以激烈的言辞慨叹老天的不公平,实际上蕴含着对周王和奸佞小人的深切痛斥之情,钱谦益竟以之为“温柔之极”,显然他对温柔一词有了新的认识。他眼中的温柔是什么呢?且看他在《施愚山诗集序》中所言:“说《诗》者谓《鸡鸣》《沔水》,殷勤而规劝者,如扁鹊之疗太子;《溱洧》《桑中》,咨嗟而哀叹者,如秦和之视平公。病有浅深,治有缓急,诗人之志在救世,归本于温柔敦厚一也。”他眼中的温柔既包括情感的平和又包涵忧愤与激切,不管情感怎么样,只要真挚,有着一颗火热的救世之心就行。
    如果说黄宗羲、钱谦益等人从治世的角度将《诗》教情感不断扩大,那么申涵光等人则是从性情的真实与内心的正直将忧愤怨怒之情纳入其中。申涵光言:“温柔敦厚诗教也,然吾观古今为诗者,大抵愤世嫉俗,多慷慨不平之音。自屈原而后,或忧谗畏讥,或悲贫叹老,敦厚诚有之,所云温柔者,未数数见也。子长云:‘《三百篇》,圣贤发愤之所为作。’然则愤而不失其正,固无妨于温柔敦厚也欤。”(《聪山集·贾黄公诗引》)认为情感可以过于激愤,但只要真挚、正直也可称得上温柔敦厚。又言:“诗之精者必真。夫真而后可言美恶。”(《聪山文集》卷二《乔文衣诗引》)以自然本性的真实流露作为衡量《诗》教情感的标准。吴雷发亦言:“近见论诗者,或以悲愁过甚为非;且谓喜怒哀乐,俱宜中节。不知此乃讲道学,不是论诗。诗人万种苦心,不得已而寓之于诗。诗中之所谓悲愁,尚不敌其胸中所有也。《三百篇》中岂无哀怨动人者?乃谓忠臣孝子贞夫节妇之反过甚乎?金罍兕觥,故是能节情处,然惟怀人则然。若乃处悲愁之境,何尝不可一往情深?”(《说诗菅蒯》卷三三)以《诗经》中过分悲愁和言辞激烈的诗歌为例,认为只要情感真挚、自然流露,即使怨怒也仍然合乎《诗》教。晚清时期,儒家《诗》教的坚守者方玉润也主张:“用情而得其正,即《诗》之所为教。”(《诗经原始·君子于役》)对《诗经》中一些情感激越的诗歌加以肯定。比如说解《燕燕》,眉评为“语意沉痛,不忍卒读”;评《兔爰》则言“词意凄怆,声情激越”。这些论说显然已拓展了传统《诗》教情感的外延,不止限于平和,只要心正情真,极度怨怒悲愁之情也是合乎《诗》教的。
    与此同时,倍受《诗》教称道的“含蓄温婉”的表达方式也受到了挑战,《诗》教情感突破了传统“温柔敦厚”之限定。“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本是传统《诗》教情感表达的特点。到了清代,以直露或直言的方式表达直刺、痛斥之情也逐渐得到了《诗》教的接纳。顾炎武说:“《诗》之为教,虽主于温柔敦厚,然亦有直斥其人而不讳者。如曰‘赫赫师伊,不平谓何’,如曰‘赫赫宗周,褒姒灭之’……则皆直斥其官族名字,古人不以为嫌也。”(《日知录》卷十九“直言”条)在倡导以温柔敦厚为主体时,将《诗》教情感的范围扩大化,认为直斥也合《诗》教,对《诗》教作了新的补充和修正。王夫之也尝言:“若他诗有所指斥,则皇父、尹氏、暴公,不惮直斥其名,历数其慝;而且自显其为家父,为寺人孟子,无所规避。《诗》教虽云温厚,然光昭之志,无畏于天,无恤于人,揭日月而行,岂女子小人半含不吐之态乎?”(《夕堂永日绪论·内编》)在王夫之看来,温柔敦厚不只是在于情感和语言表达方式的温婉与含蓄,还在于心底的敞亮与正直。倘若诗人以一颗忧国忧民之心来写,哪怕直斥也值得称赞,更不违背《诗》教。张谦宜则对儒家《诗》教情感中的“和”与“平”进行了重新阐说。他说:“人多谓诗贵和平,只要不伤触人。其实《三百篇》中有骂人极狠者,如‘胡不遄死’‘豺虎不食’等句,谓之乖戾可乎?盖骂其所当骂,如敲扑加诸盗贼,正是人情中节处,故谓之‘和’。又如人有痛心,便须著哭;人有冤枉,须容其诉;如此,心下才松颡,故谓之平。”(《絸斋诗谈》卷一《统论上》)认为只要是真性情和正当情感的自然流露,怒骂哭诉都是和平的,都是符合儒家《诗》教的。发乎情止乎礼义,变成了发乎情止乎真与正。
    综上所述,“怨怒激越亦温柔”的《诗》教情感论,以个体情感的真实为出发点,约之于思想情感的纯正,有效地实现了《诗》教的社会教化功能与个性表达的合一,并使个性化情感的表达更为自由。在此之前,传统《诗》教崇尚“不涉怨尤之怀,不伤忠孝之旨”(纪昀《纪文达公遗集·月山诗集序》),以具有硬性规范性的共性情感表达抑制着个体情感的个性化抒发,个性屈从于社会政治伦理的需要,被压抑被塑造。而这一新的论说则认可了个体情感的丰富性,允许其合理的自由释放,并努力使之与社会政治伦理达到高度的和谐,实现了社会性与个性的统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治伦理对人性的束缚,文学创作和阐释均获得了较为轻松的表达空间。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善的判断和规定中加进了对真的认知,显示出一定的理性光芒。《诗》中有违和平的怨怒、直陈之情历来都有人认识到,但为着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便要求人本着善心去读,强调《诗》教使人向善的教化功能,忽略了对诗人内心真挚情感的关注,更放弃了对现实社会的理性批判精神,体现的是善对真的羁绊。而在善的基础上,对真实情感表达的认可和肯定,既是对人性中种种合理情感诉求的包容,又是对强烈忧患意识和使命感的鼓舞,体现的是善与真的交融。
    钱谦益云:“美者,美诗人之情也。”(《有学集·王侍御遗诗赞》)清代《诗》教情感内涵的拓展充分肯定了性情的真实、正直、自然和情感的多样化特征,使文学作品的创作和解读走向审美的自由与多元化,使文学不再局限于风化与讽喻之功效,促进了文学美学价值的升腾。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