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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德性是有力量的


    文/郭齐勇
    很多人认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公共理性和法治建设不健全,因而理性和法治是首先要强调的,而讲人情则妨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
    
    齐宣王问政于孟子(资料图 图源网络)
    今天所谓德治、法治与古代有着很大区别。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的是每一位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社会的管理者与老百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而在传统社会,治世者与被治者是不平等的。传统中华法系是伦理法,法制与道德观念、伦理价值相融合,如古代法律不允许以强凌弱,不允许不孝等。而现代政治、法律、伦理、道德是分化的,不是混一的。虽然我们承认法律的本土资源非常丰富,可以作现代转化,今天我们也把诚信等道德价值渗入经济法中,但这里面也仍然与传统伦理法有很大不同。此外,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两者的关系似乎应该倒过来,德治是法治的补充,整个社会架构和社会秩序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这是就治国的普遍、规范、效能与公平而言。德治不再像过去那样凌驾于法治之上,而是贯彻在法治之中。
    但是另一方面,儒家德治的理想状况,清明的、良好的政治是靠贤人、有德行修养的人来维系、贯彻的,应当举贤任能,依靠他们去治理百姓,提升百姓,唤起良知,“化民成俗”,“淳风俗,正人心”。这在现在依然有它的价值。在古代,治理社会有两种方略,一是“德”,二是“刑”,所谓“德主刑辅”,就是道德精神是法制的根本理念,同时把道德教化放在强力控制之上。这比法家主张的仅仅靠刑赏二柄,靠利益去驱动百姓,显然有更多的人文内涵。德性是有力量的,这种力量的根本在于生命内在的精神感召。“为仁由己”,道德是内在性的。道德自由是最高的自由,因为那是自己给自己下命令。一个人遇事当行还是不当行,当止还是不当止,根本上取决于内在自我的命令。内在德性向外展开,却能够有客观的效应,那就是“外王”事功。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道德社群、道德氛围,更离不开道德自我的挺立。无论是从制度的层面看,还是从文化与社会风俗的层面看,离开德治的法治是不可能成功的,只会加深社会内部的信任危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
    此外,官治、吏治不清是历朝历代忌讳的大问题,它会造成社会不公,大面积的价值失范,伤害活的道德资源,甚至引发动乱。今天的治官治吏当然必须且主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但以德治国,让干部的行政实践充满人文关怀,也不可忽视,首先他们应当有修养,做到道德自律。传统社会的行政任贤制、教育精英制虽有不少弊病,但仍有其合理因素,其重视礼乐文化,主张以礼律身,以乐乐心,仍有现代意义。礼乐文化的重心不在惩人于事后,而是防患于未然。建议对国民,首先是干部,推行最低度(底线)伦理、工作伦理的学习与实践。在物质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泛滥的今天,尤其应如此。儒家的人格理想和人之所以为人之道还有巨大的生命力,很多价值可以继续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现代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德教育要以寓教于乐的方式从娃娃抓起,家长与教师的身教胜于言教。自然生态、治安与人文环境是每个人在其中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特别是一代代孩子与青年成长的环境。如果不重视人文方面的调理,仁义礼智信等五常生存的空气稀薄,人的心灵或精神会简化为单面的经济人和法律人。人与人之间没有关爱,也是社会治理上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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