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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台】春秋经通义&隐公元年(6)


    春秋经通义&隐公元年(6)
    作者:尔雅台
    来源:“尔雅台切问”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三月十二日乙未
    耶稣2022年4月12日
    (三)辞与例
    董仲舒曰:春秋之辞多所况(比拟),是文约而法明。孔子笔削之旨明矣。元代赵汸归纳了孔子“笔削之义”凡八项:一曰存策书之大体(史法),二曰假笔削以行权,三曰变文以示义,四曰辨名实之际,五曰谨内外之辨,六曰特笔以正名,七曰因日月以明类,八曰辞从主人。一言之,春秋存有史法,但更主要的还是孔子作春秋之“书法”。史迁《孔子世家》曰: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说明孔子笔削之辞备矣,一个字也改不得。
    《经解》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比事以正其辞,庄存与总结有十法:一曰春秋贵贱不嫌同号,美恶不嫌同辞;二曰春秋辞繁而不杀者,正也;三曰一事而再见者前目而后凡也;四曰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五曰春秋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不贬绝以见罪恶也;六曰贬绝然后罪恶见者,贬绝以见罪恶也;七曰择其重者而讥焉;八曰贬必于其重者;九曰讥始,疾始;十曰书之重,辞之复,呜呼,不可不察其中必有美者焉。操其要归,不外乎同辞、异辞二途。(庄存与《春秋举例》)
    春秋以辞成象,以象垂法,示天下后世以圣心之极。经案的辞旨蕴含丰富的微言大义。观其辞,必以圣人之心存之,史不能究,游、夏不能主,是故善说春秋者,止诸至圣之法而已矣。庄存与曰:
    春秋之辞,文有不再袭,事有不再见,明之至也。事若可类,以类索其别;文若可贯,以贯异其条。圣法已毕,则人事虽博,所不存也。
    春秋详内略外,详尊略卑,详重略轻,详近略远,详大略小,详变略常,详正略否。
    春秋之义,不可书则辟之,不忍书则隐之,不足书则去之,不胜书则省之。辞有据正则不当书者,皆书其可书,以见其所不可书;辞有诡正而书者,皆隐其所大不忍,辟其所大不可,而后目其所常不忍、常不可也。辞若可去可省而书者,常人之所轻,圣人之所重。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
    春秋治乱必表其微,所谓礼禁未然之前也。凡所书者,有所表也,是故春秋无空文。
    春秋书天人外内之事,有主书以立教也。然后多连而博贯之,则王道备矣。
    春秋博列国之战,因鲁史以约文。于所不审,则义不可断,皆削之而不书,书则断之者,断则审之者,故曰“春秋之信史也”。存阙文而不益实,其所不削也。不审其事则去之,不审其文则存之,传之万世而不可乱也。
    春秋之辞,礼不备,则虽有事焉而不书。
    春秋辞异则指异。事异而辞同,则以事见之,事不见则文以起之,嫌者使异,不嫌使同。
    春秋历数十年之事,以一辞约之。有岁记一事,则不以他事杂之;有历岁记一事,则不以小事乱之。
    春秋缘本录末,有兼存之义,有半见之文。
    春秋记事,以义为从,则不以日先后叙。
    春秋之辞,断十二公之策而列之,则十二公之行状莫不著也。辞有屡于一公之策书者,有屡于一年之策书者,有旷而不志者,有旷而一志者,不可不察也。
    春秋志天事必以尊严之辞承之,志灾异皆以前后事求之。异不在大,于事有明征,乃志之。征之不明则不存也,人莫之省则不见也,患其亵之也。志分土,近者详,远者略,见经世之志,然九州之域,四裔之防,具矣。梁山、沙麓,皆河之记也,河宗、岱宗,以三望著之。星表北斗,次表大辰,其他则凡之矣。
    春秋志天子之大夫,上下列其等,戚疏异其分,父子之恩,长幼之序,靡不毕见。以三公兼官,惟志冢宰尔。诸侯之臣,虽内大夫不称其官,官之志惟宋尔。
    春称之会盟,有重章以见义,有一书以断义。志会在列者不悉书,志兵同役者不悉书,以常所书知所偶书,以偶所书知常所不书。
    春秋志卒葬,圣人以送死为大事。为人君父言之,则所以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为臣子言之,亲丧固所自尽也,而必尽之于礼,然后为忠孝之至矣。
    春秋志乱狱,必有辞以诛之。未有,或但已者也。如有一人不正其罪,则说不师古,而失其传也。
    春秋之辞,于所尊则致其严,于所亲则致其变,于所哀则致其戚,于所痛则致其重,于所善则致其喜,于所贤则致其美,于所危则致其忧,于所贱则致其辨,于所恶则致其尤,于所诛则致其法,于所矜则致其疑,莫不见乎辞。微乎,微乎,不见其迹,索而得之,有愤焉,有乐焉。“致五至而行三无,以横于天下”,其春秋之志乎!(庄存与《春秋要指》)
    辞以例举。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为例;犹天本无度,历家即周天之数以为度(赵汸引语)。汉董仲舒重辞,尝谓“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胡毋生重条例,何休从之,多得其义,其作“解诂”义理精严、体系完整,为公羊经说之正。“例”就是一些“属辞”的规则,是对解经语的归纳。某种解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就成了“例”。例如传称“弑君不复见”,就是一条“例”,意思是说春秋记载了某人“弑君”,此人就不会再出现在以下的经文中,以此来达对“乱臣赋子”的谴责贬斥。又如“称人有贬意”,也是对解经语的归纳。这是说春秋记事中使用的齐人、楚人、曹人等等称谓,公羊家一般认为都是含有贬意的。
    何休最重视“时月日例”。在何休看来,春秋记事或缀以时(春夏秋冬四时)、或缀以月、或缀以日,都是有一定规矩,体现着春秋对所记之事的态度。一般说来,大事、重要的事记载偏详,故缀以日;小事,非重要的事记载偏略,故只缀以时。例如“弑例日”,“失礼鬼神例日”,“君大夫盟例日”,这是大事,要写明“日”;而“大夫相杀例时”、“筑例时”,“来盟例时”等等,相对就没那么重要,只须写明“时”即可。有时同一类的事情,由于性质有异,“例”亦异。如记载战争,一般“例时”,但“偏战”则“例日”,“诈战”则“例月”;又如“弑例日”,但“夷秋狄子弑父忍言其日”,“中国子弑父不忍言其日”,都反映出春秋对所记之事的态度。(赵伯雄《春秋学史》)
    何休的《公羊解诂》,就在这些“例”上大做文章,他一方面总结、继承了传统公羊学派的种种义例,同时也自创了一批新例,使得一部《公年传》显得更加体系完整,条理细密。所有这些义例,何休可能都写在了他的《文谥例》里,可惜此书已经失传。他的《解诂》,只是这些义例的实际运用。清人刘逢禄由是作《公羊何氏释例》,根据《解诂》又把何氏的义例一一剔发出来,对于人们把握《解诂》的内容很有帮助。在刘逢禄看来,经之可以条例求者,惟《礼》丧服及《春秋》而已。故刘氏自述此书作意云:
    何氏之于经,其最密者也。既审诀诐淫,判若白黑,而引伸触类,离根散叶,贯穿周顾,网罗完具,又虑用之者轻重失伦,源委莫究,辄下宗义,以正指归。窃尝以为,先汉以公羊断天下之疑,而专门学者自赵董生、齐胡毋生而下,不少概见,何氏生东汉之季,独能隐括两家,使就绳墨,于圣人微言奥旨,推阐至密。惜其说未究于世,故竟其余绪,为成学治经者正焉。(主书例第二十九)
    此书分三十篇,中有三篇为“表”(《大国卒葬表》、《小国进黜表》、《秦吴楚进黜表》)之外,其余诸篇都是归纳何休《解诂》中的“义例”,如张三世例、通三统例、内外例、时月日例、名例、褒例、讥例、贬例、灾异例等等。一篇之中,都是先抄撮《解诂》中有关此“例”的注文,篇末附以刘氏之“释”。刘氏之“释”,一般是对何休之说做一些发挥、解释,以清晰其义。
    《刘礼部集》又将此三十例大致归为九大例:
    三科例:张三世、通三统、异内外。
    九旨例:时月日、爵氏名字、褒讥贬绝。
    特笔例:主书、律意轻重、建始。
    削例:不书、讳、阙疑。
    礼制例:郊禘、朝聘会盟、娶归终始。
    内事例:公终始、致公、内大夫卒。
    兵事例:侵伐战围入灭取邑。
    地例。
    灾异例。
    当然,刘并不是只重何氏。在其看来,董生下帷讲诵三年,何君闭户十有七年,自来治经,孰有如二君之专且久哉。故其实际上董、何并尊。先汉之学,务乎大体,故董生所传,非章句训诂之学也。后汉条理精密,要以何邵公为宗。实则何氏善例,而董子善义,由例及义,正是春秋书法。参见下图:
    (四)义,或义理
    (待续)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