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大义从来不灭亲”——《论语新识》子路篇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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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从来不灭亲”——《论语新识》子路篇第十八章 作者:刘强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一月十八日壬申 耶稣2016年12月16日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①。”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②,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新注】 ① 直躬者:直身而行的人。一说:直躬,人名。《淮南子·氾论训》:“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高诱注:“直躬,楚叶县人也。”攘:窃取。一说:“因其自来而取,曰攘。”证:举证;告发。 ② 隐:隐而不发。一说:隐,即“檃栝”之檃,意为矫正,今不从。 【新译】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去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那儿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儿子为父亲隐,正直也就在其中了。” 【新识】 本章再论直道。叶公与孔子的分歧,涉及情与法、孝与义、父与君、家与国、私与公、亲情伦理与社会正义等多重矛盾与纠葛,在吾国文明史、思想史、政治史、法制史、文化史上,均有十分重要的文献价值与理论意义。鉴于此章历史上歧解众多,莫衷一是,今试稍作解析如下: 首先,本章争论之焦点在于对“直”的理解。乍一看,叶公所举“证父攘羊”的直躬者似乎占据道德制高点,因其遵守法律,公私分明,大义灭亲,犹今之所谓“政治正确”。然仔细分析,会发现其所谓“直”,实则隐含着“曲”,即“直于君而曲于父”也。《韩非子·五蠹》载: 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换言之,如生身之父攘人之羊,儿子第一时间、第一念头便是检举揭发、邀功请赏,则此子便是“君之直臣,父之暴子”,必是泯灭人性到了极点!同时也可侧面看出,为政者必是将国家利益凌驾于骨肉亲情之上,长期做“大义灭亲”之政治洗脑有以使然。再看《吕氏春秋·当务》所载一例: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活父而再取名焉;故直躬者之信,不如无信。 与上则故事一样,此事也许是好事者的杜撰,但其不仅透露当时法律的严苛,而且十分生动地揭示了“证父攘羊”者背后的“心理活动”,先是告发父亲以求“信”之名,再是“父诛而代之”以求“孝”之誉,足见其心术不正、天良丧尽矣!“直躬者之信,不如无信”一句,一针见血、入木三分!然则直躬者之所谓“直”,不仅不是“直”,反而是“曲”、是“伪”、是“诈”,甚至是“变态”和“残忍”! 刘强:“大义从来不灭亲”——《论语新识》子路篇第十八章 其次,对“隐”的理解也大有问题。《说文》:“隐,蔽也。”《尔雅》:“隐,微也。”今有学者以“隐”作“檃栝”,即一种矫正竹木邪曲的工具;揉曲曰檃,正方称括。故以“父子互隐”为“父子互檃(矫正)”,即互相矫正过失之义。此解过于迂曲,今不从。 窃以为,“隐”就是隐瞒、掩藏义,无须回护而自有道理。细读文本,“隐”与“证”恰成一反对关系:如“证父攘羊”是“直于君而曲于父”,则避免这一结果最明智的做法便是“隐”——“隐于君而直于父”,如此一来,问题便迎刃而解。也就是说,作为人子,对于父亲之罪错,首先不是告发举报,而是“隐”,这不仅合乎孝道,更合乎直道。朱熹《集注》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又《礼记·檀弓上》:“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人子对待父母亲,应隐其恶而不犯其颜;对待君主,应犯其颜而不隐其恶;对待老师,应不犯其颜但也不隐其恶。三伦之中,对待父母最为“宽松”,因亲子关系乃唯一绝对之人伦关系,不可代替,亦不可让渡。因此,“隐”不仅合乎天理人情,而且合乎礼。 很少有人注意,夫子说“直在其中”,“其”所指为何?根据上下文,所指即“隐”也。换言之,便是“直在隐中”。也就是说,这里的“直”,非“证中之直”,而是“隐中之直”,不是对君,而是对父。隐如果是囊,“直”便是囊中之锥,“隐”能包“直”,“直”在“隐”中。事实上,“隐中之直”关键不在于外在之表现,而在内在之心地。故孔子所谓“直道而行”,更多是一种诚笃忠信的心性修养工夫。以迹求心,反身而诚,才是“直”。如证父攘羊之事,论迹是直,论心则曲,故为夫子所不齿也。 然则,“隐”又如何体现“直”呢?《论语》中早有答案。《里仁篇》子曰:“事父母幾谏。”《孝经·谏诤》亦云:“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又上博楚简《内礼》简七云:“孝而不谏,不成孝。”父母有过,孝子绝不会听之任之,而当幾谏不违。由此可知,“隐”这一行为,对于君固然是一消极之举动,对于父,则可转变为积极之谏诤。 不仅如此,因为父子有亲,真正的孝子还要对父亲之过视如己过,有一份担当和责任。如《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有《内礼》一篇就说:“君子事父母,亡私乐,亡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隐而任之,如从己起。”这里的“隐而任之,如从己起”,便是“隐”的积极一面,也就是“隐中之直”,即人子不能自外于父母之过,做一个幸灾乐祸甚至告密揭发的“陌生人”,而应义不容辞地反复劝止,使其过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惟其如此,方可化解血缘亲情与社会公理正义之间的矛盾。 还须指出,真正的“隐”是有前提的,小罪可“隐”,大罪当“简”(通“谏”;谏诤)。如上博简《五行》篇云:“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因此,“‘简’考虑的是社会道义,‘匿’考虑的是亲亲之爱。所以隐是有范围的,大罪不能隐,小罪可以隐”。(梁涛《<</span>论语>“亲亲相隐”章新释》,《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6期) 第三,“隐”还可与最具智慧的“权智”与“义道”相通。夫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又说:“无可无不可。”“可与适道,未可与权”。若“直”是一种“道”,则“隐”便是一种“权”,反经达权,依旧不离于道。否则,便是“绞”。朱子释《泰伯篇》“直而无礼则绞”时,两次提及证父攘羊之事,说:“若不当直后,却须要直,如证羊之类,便是绞。”又说:“绞如绳两头绞得紧,都不宽舒,则有证父攘羊之事矣。”(《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五)也就是说,相比“绞以为直”的“证父攘羊”之举,“父子相隐”不过是一“直在隐中”的“权宜之计”,其出发点不是包庇犯罪,而是本能地选择绝不主动加害于亲人罢了。盖父子之亲,先于君臣之义,前者属“自然法”,后者属“实在法”,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当两者发生冲突,后者亦当为前者稍作妥协与让步。特别是在中国文化中,礼制远比法制更具融摄力,父子之亲又为礼制所规定,故不能因刑而违礼、因法而悖情、因君而杀父、因国而灭家,凡此种种,皆“不察于道也”。因此,这里的“直在其中”,亦可理解为“礼在其中”、“义在其中”、“权在其中”。儒家的这一通达权变之思想,道家亦表认同。如《庄子·盗跖篇》说:“直躬证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淮南子·氾论训》也说:“唯圣人为能知权。言而必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尾生与妇人期而死之。直而证父,信而溺死,虽有直信,孰能贵之?” 今按:叶公所在之楚国,礼乐教化较中原为晚,故其法令严酷,刻薄寡恩,常以国法凌驾于亲情之上,直躬证父之事,恰恰说明其“刑主德辅”,本末倒置,以致“近者不悦,远者不来”。夫子深谙叶公之潜台词,故直言相告,至于叶公能否心领神会,就不得而知了。 又按:如进一步探讨“亲亲互隐”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问题,还可引入现代法律之“沉默权”概念。“沉默权”包含有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如其无力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等权利。而律师的职责是尽量为被告人作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之基本权利。既然被告人都可享有不被强制说出于己不利之供词的“沉默权”,为什么亲属不可以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当被理解和尊重,方是善法良治,和谐社会。职是之故,“亲亲互隐”的“隐”,既可作“容隐”讲,亦可理解为“沉默”。 子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窃谓此章所论,正所谓“性与天道”者也!“大义灭亲”与“亲亲互隐”,正法家与儒家之不同,苛政与仁政之分辨,极权与良政之分野,不可不知,不可不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