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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丝绸


    
    宋代的官营丝绸生产组织形式与唐代相似,但规模远胜唐代。其时的官营丝绸生产作坊除京城之外,还遍及全国主要丝绸产地。据《宋史》载:朝廷所需纤之物的织造场院,除在京设置有绫锦院、内染院、文绣院外,全国各地有几十处之多,如杭州、苏州、成都的锦院,开封的绫院,润州的织罗局,梓州的绫绮场等。这些外地场院一般都是以一二个织品作为主要生产品种,如亳州场院主织纱,大名府场院主织绉、縠〔hu胡〕,青、齐、郓〔yun运〕、濮、淄、潍、沂、密、登、莱、衡、永、泉州场院主织平絁,而成都有些场院,则由监官专管织造西北和西南少数民族喜爱的各式花锦,作为兄弟民族间贸易交流的物资。这些官办丝绸场院规模均相当大,如绫锦院在端拱元年(公元988年)有400多张绫锦织机,1034名匠人。淳熙十四年(公元1187年)文思院年织绫1100匹,用丝35000余两。元丰六年(公元1083年)成都锦院有117间场房,154台织机,共用工人449人,共用挽综工164人,织工154人,染匠21人,纺绎工110人,每年用丝115000两,染料211000斤,生产锦1500匹。
    宋代民间丝绸生产更是空前发达,史载杭州街巷:“竹窗轧轧,寒丝手拔,春风一夜,百花尽发”,成都百姓:“连甍〔meng盟〕比室,运针弄杼,燃膏继昼,幼艾竭作,以供四方之服”。这虽只是反映一时一地的情况,但从中我们不难想象出当时整个丝织业生产的繁荣程度。这时还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专门从事纺织生产的家庭作坊——机户。机户不同于富户豪门经营的作坊,仅依赖家庭成员不雇佣或很少雇佣劳动力。其经营方式是官府提供原料,机户织造的产品则由官府统一收购。仁宗景祐年间(公元998-—1063年)梓州有机户数千家,专门生产用于上供宫廷的绫绢。
    宋代丝绸产量之巨,也反映在每年输往辽金的数量上。由于宋王朝的统治者与当时中国北方少数民族辽金的统治阶层的矛盾不断加大,宋王朝时常需要向辽金输送丝织物,先是向辽后是向金,作为军事赔偿。据史载宋真宗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辽族契丹军大举南下,一直攻到黄河北岸的澶〔chan婵〕州城下,宋真宗为了求和,订立了屈辱的“澶州之盟”,答应每年给辽国银10万两,绢20万匹,不久又增加为银20万两,绢30万匹。这之后,软弱的宋朝为乞求苟安,答应提供给对方的数量越来越大。公元1126年金军围攻汴京,宋钦宗除割地赔银外,一次就输往金国丝绸百万匹;公元1141年南宋与金议和,宋又向金发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公元1208年南宋与金再次议和,议定宋增岁银为30万两,绢30万匹。此外,每年为补充战争所需的马匹都要用丝绸作为马价,以及按品级赏赐各级官员的丝绸织品,数量也比较大,同样也要耗费丝绸数万匹。
    宋朝廷收集的丝绸,一部分来自租税,一部分来自“和买”。朝廷每年征收夏秋两税,夏税以丝绸、布匹为主;秋税以粮为主。另外,还规定男子从20岁到60岁要交身丁税,因为丝绸是农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身丁税”也都以绢交纳。“和买”的丝绸,是政府每年以购买的名义,向民间征集的一部分丝织品。初时付钱,但多较市价为低。后来,则只索绢而不付款,实际上是一种附加税。
    自宋代起,南方丝织产量全面超过北方,完成了自唐代起由北逐渐南移的过程。据《宋会要辑稿》载,北宋中期全国年上供丝绸总计355万匹,东南和四川共计257万多匹,占全国2/3,其中仅江浙一隅就达125万多匹,占全国1/3以上,丝绵则超过2/3,而北方各地仅占1/4。宋室南渡后,北方官商及手工业者大量南渡,进一步推进了南方丝织业的发展,绍兴年间(公元1141年),东南诸路每年仅夏税及和买绢就增加到300万匹左右。这些数字不仅反映出随着当时经济中心的南移,丝织业重心已从黄河流域正式转移到长江中下游,还说明江浙地区已完全取代了北方山东、河南等丝织业中心的地位,并奠定了明清以至现代江苏和浙江两地丝绸兴盛不可动摇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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