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农业税和农村税费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7:11:36 中华五千年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自古以来都把农业作为根本,农业经济尤其受人关注。古代的赋税制度也是以农业税收为基础的。从步入封建社会开始,中国农村就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局面,支撑起整个社会,也提供了政府最主要的赋税来源。历代王朝都极力保持这种农业经济形态,而小农经济被破坏也成为各封建王朝衰亡的重要原因。 两千年以来,中国大部分农村面貌实际没有大的改变,农业生产力还停留在简单耕作水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也是适应目前农村生产力状况的产物,农业税还长期处于按田亩分季节征收实物的水平,实质和古代封建社会诸如租庸调制、两税法等赋税制度没有大的区别。离现代社会以所得税为基础的农业税制还距离很大。目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还属于“并税除费加返还”的形式,是中国历史上类似改革的又一轮,目的要减轻农民负担维持农村稳定,与中国古代所提倡的“轻徭役,薄赋税”思想一脉相承。所以,分析中国古代的农业税制和思想,对了解当前农村税费改革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国家出现,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才产生税收。古代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最早形成的税收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赋税。据传,赋税始于夏代,也就是说,赋税产生于四五千年前。早在《尚书-禹贡》就第一次记载地方向国家缴纳贡赋,而《周礼》则第一次记载古代财务行政机构及官员的职责范围。从秦代开始,正式划分了国税和私租。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王室的财政收入各有不同的来源,并有不同的机构组织征收、管理。同时也确立了国家封建租税制度,包括对土地征收田租,对人征收口赋,和对丁征收徭役制度,成为封建社会农业赋税制度的开端。这种制度沿袭了一千多年,至今仍有重要影响。 古代封建社会还形成了系统的赋税思想,也影响着后世。早在春秋时,齐国管仲形成了一定的赋税理论体系。管仲的思想可以用两方面来概括。其一,征税要隐蔽。管子说:“夫民者亲信而死利,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人情皆然。先王知其然,顾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管子-国蓄篇》)。这也就是说,政府收税,应尽量不露形迹,而不是光明正大地拿,使老百姓没有被剥夺的感觉。相反,当君王给老百姓施恩惠时则要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们,使他们感激于心。这种思想在当时巩固统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这种蒙蔽纳税人的思想早已经失去市场。当然,管子的说法中,另有更深的含义,隐蔽的交税不是指完全的欺瞒,而是指用另一种形式纳税,如提高某些产品的价格,使农民在不知不觉中被剥夺。古代常是在政府控制的盐价和铁价上加钱,而现在则常是在由政府控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提价。这其实就是转移赋税,使农民在心理上感觉不到增加了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前,之所以农民实际负担愈加沉重,就是因为基层政府在农民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任意提价,诸如广播费、教育费、水电费、道路建设费、水利费上面隐蔽剥夺农民。当然,也存在虚报农民收入而间接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存在的乱收费局面在历史上也有其思想根源的。 其二,就是“轻赋税,薄徭役”思想,这成为中国历史上占据统治地位的赋税思想。据传,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西周时的周公旦。孔子也曾有“施恩惠要厚,用民力要平,收租税要轻。”的说法。。这个思想被儒家吸收后,加以了改进。管子主张:“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管子-小匡》)依据土地的好坏,产出的多少来征收,这样就能使农民安于生产。孟子进一步主张:“王应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徭。”其实至今这一思想仍然为人们所接受,目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可以说是这种思想的一种体现,但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与儒家主张薄赋政策相对应的应该是法家提倡的重税思想,主张国富民贫,使民易于驱使。同时法家还特别主张重农抑商。但这种重税思想又似乎过了头,农民们往往不能忍受。奉行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也最终在农民起义中灭亡。 到了汉代,我国的封建赋税体制已经基本定型了,它有几个基本特征:以农业税收为主,有时按土地征税,有时对人丁征税,或者兼而有之;根据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有时征收实物税,有时征收货币;同时,一个朝代的开始总是能注重“轻徭役,薄赋敛。”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汉景帝实行三十税一,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所以使汉代经济迅速恢复,开创了文景之治。 在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陆贽说:“国家赋税之法,曰租、曰庸、曰调。有田则租,有家则调,有身则庸。”这个办法在唐朝初年,国家拥有大量土地,有田可授时形成的,对生产力发展也是有利的。而到了安史之乱后,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豪强兼并,土地流失严重,使得租庸调制不能很好地实行下去,所以,在唐代后期杨炎提出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财政原则,就是预先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然后根据支出规模来确定收入规模。意在限制滥征,以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这种控制征税总量的方法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二,课税主体上“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不分主户,客户,就地纳税。三,纳税标准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就是按照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多则多纳,少则少纳。四,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现在实行的农业税仍然沿袭这一作法。五,纳税物品:规定按户纳钱,按田亩纳粟米。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这说明两税法实行时期税收已开始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在两税法中最值得注意的应该是“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他说:“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这可以说是当时杨炎的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要减轻农民负担还是没有解决。但毕竟形成了这一比较合理的财政思想,跟现代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比较类似,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大进步。 在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内容是对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同时征收免役宽利钱,以备赈灾之用。其实此法就是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但由于损害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受到了抵制。目前税费改革中实行的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代之以一事一议制实际是这一制度的发展,但在实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在后面的调查报告中我们将详细说明。 明朝后期张居正又提出了“一条鞭法”。张居正认为国家田户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它的要点是把明朝前期十分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易于实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也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一条鞭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到了明末,人民的负担又加重了,引起了农民大起义,明朝因此灭亡。 而清朝雍正时又提出“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明朝一条鞭法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负同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这就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而目前,我国仍实行户籍制度,成为城乡二元制社会的屏障,区别对待农村和城镇居民,对农民实行身份制歧视,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比起“摊丁入亩”甚至还有退步。 纵观中国古代税收改革,“轻徭役,薄赋税”作为一条指导思想一直为各封建王朝所推崇。改革所遵循的也总是这条原则。众多的改革措施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条:一、统一税费名目,中国古代历史上税收和收费名目繁多,明代各种税、费的名目多达千种。所以许多改革就是将这些费与税要么废除,要么统一,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作为一个在剥削制度下生活的农民,他的税负不可能因为改革而真正减轻。目前的税费改革从根本上讲,也遵循这一原则,实行税费合一。二、随着货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再单纯地依靠农业税收,虽然中国农业税收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它所占的比重却持续下降。比如在北宋太宗至道末年(公元960-997年)农业税收入约占65%,而工商税则约占35%,但到了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8年),农业税收入占了30%,工商税收反占了70%。所以,古时对商业的漠视也正逐步消除。重农抑商政策不再被推崇,在税收改革中,也得到了体现,尤其一条鞭法中的折银征收更是有利于商品流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三、在税收政策中,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也在减轻。其实,这也是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分不开的。政府不再把人固定在土地上,从而使一部分人摆脱身分限制,能够经商或进行手工制作,体现最明显的是清朝的“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四、我们应该注意到,税收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应该是符合财政需要,所以在税收之前应该先要对所要收的钱的多少有一定的了解,古人的税收改革也十分注意这一点。赋税只应该是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责的财政需要,不是无限度的。如两税法中的“量入为出”原则。五、在征税之前,不仅要了解政府实际需要数,也要了解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农民的承受限度。如在两税法中,按土地和财产而不是按人头征税就是很好的表现。这些思想都是十分有益的。 从战国、秦汉直到清末,封建国家的财政来源都主要来自农民的税收。可以说,农业税收是使一个封建王朝得以延续的重要条件。但是过高的农业税收又常常是一个国家灭亡的原因。以后历代王朝虽然吸取前朝教训,在建国之初实行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但在王朝后期,往往因为腐败和官僚机构的过分膨胀,横征暴敛,使民不聊生,最终引起农民起义而灭亡。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就这样在朝代的更替中循环往复。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为了遏制农民负担恶性膨胀的趋势,以史为鉴,封建王朝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吸取。 另一方面,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还应该注意“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历史上的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都是时人对税收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最多粗略把土地分等,这种划分也很难反映农民收入,而且不容易符合实际情况。古代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采取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唐朝“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为限,清代地丁合一制也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规定不超过常产的7%,但目前数字统计不很准确,甚至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虽然有相对性指标,但为了避免农民负担反弹,还是应该有绝对量控制。 中国古代的农业税制和税收思想对维持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起了重要作用。虽然经过几千年的沿革,但基本原则和赋税思想仍然一脉相承。在农村面貌没有太大改变,小农经济仍然存在的今天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目前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还是传统农业税体制下的又一轮变革。作为中国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探索,也需要吸取古代农业税制的精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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