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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公文体制、名称、用途简介(3)


    四、魏晋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贱命】授官的文书。《世说新语.栖逸》:“既有高名,王丞相(导)欲招礼,故辟为府掾。得贱命。。。。。。。”
    【赦文】赦释为舍。史书上经常提到赦书的话,但流传下来的赦文最古的只有魏文帝《赦辽东吏民文》。凡赦大都由于其情节可怜悯,或者事实之可疑,或者因为合于所谓三赦三宥八议之列,所以赦免。后世有大赦之法,为文昭告四方,赦文的体制就产生了。也有人称之为“德音”。但唐代戒励风俗的帝王诏书也称为德音,所以德音与赦文实为两事。唐宋以后凡有赦免,都要行文。民国用赦令。
    【启】晋人以启为上言于元首的文书名称,如山涛《举崔谅等可补吏部郎启》荐举“非但正已,当肥正人”贤才,即有名的《山公启事》。宋齐梁陈都沿用这一体裁。明代臣下言事于太子、诸王称为启本,程式与奏本同。
    五、六朝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贺表】国家遇有重大庆典,臣子献文颂贺,使用这种文体,多半是四六骈文,始见于六朝,唐宋以后仍然沿用。
    【列辞】人民讼狱陈列之辞,一般都比较俚俗,刘勰所谓“列者,陈也。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辞者,舌端之文,通于己人。”
    【签】见《文心雕龙》:“议政未定,故短牒治谋,牒之尤密,谓之签。签者,纤密也。”(《文心雕龙.书记》)大概相当于奏记的一种。
    【牒状】讼辞。《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奏日:‘徐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究其牒状,周列云己萧衍黄门侍郎。。。。。。’案牒推理实有所疑。”南朝称为牒诉。见孔稚圭《北山移文》。
    【告身】委任官职的文凭。《北齐书.傅伏传》:“周克并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即给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后又称告词,是浩的别名。皆给以符,称为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又称告词,是诰的别名。唐时以后,官爵冗滥,有空白告身,随时可填人名(《资治通鉴》二一七唐至德元年载)。明王世贞《委宛余编》:”唐时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至宋则用织成花绫,以品次有差。:又:“至国朝,考最始给予一品至五品皆诰,六品以下敕,花殊异。”
    六、隋唐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发敕】唐朝制度,废除或设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授予、免除六品以上官职,皆用发敕。
    【敕旨】旨,意也。唐代百官奏请朝廷施行的政务,竽帝批答用敕旨。后来又称旨。自唐迄清,历代都用此名称。
    【敕书】唐制,皇帝行文臣僚,凡慰谕公卿,诫约朝臣者称敕书。
    【敕牒】始于隋唐之际,除授百官,由门下省政事堂草拟文书经中书舍人进奏画敕字,然后政事堂出牒公布于外,所以又称敕牒。宋元沿用此体。又据《资治通鉴》二一O唐景云元年:唐制,封授三品以上官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
    【德音】唐宋两代,在诏敕之外,还有德音一体,用于颁降恩惠,如同后世所称的恩诏,旨在戒励风俗。
    【批】从唐代开始,公牍才有批。唐以前只用于私人书信,保王羲之《敬伦帖》末尾书“羲之批”。唐代君主对大臣疏奏的答复称为批,又称为批答。但自从唐太宗答刘泊之后,皆由词臣代为执笔。唐玄宗曾设置翰林待诏。掌四方批答。唐朝有给事中的官职,他的责任是对诏敕不便于下达的,涂窜而奏还,称为“涂归”。下级对于上官的符牒,不便实行的也可以批了意见退还原件,但须是敢言的循吏。后来官府对下级机关的禀启,也用批或批示答复,以迄民国。
    【判】唐人集中多判词,文章用骈俪体。唐代贡举有明法科,考身、言、书、判四事。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二《典故沿革》:“大率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词,谓之判。
    【堂贴】唐代中书省所下宰相判事文书。
    【榜子】唐人用于奏事、通谒。唐陆贽有《榜子集》。这是大臣入觐皇帝时用以奏事的一种文体。宋人称为札子。唐人亦有将有将布告称为榜子的,见《太平广记》四九一所载李公佐《谢小娥传》:”岁余至浔阳郡,见竹户上有纸榜子,云:‘召佣者’。”
    【榜】用木牌悬挂揭示的文书,通作榜。唐宋两朝节度使初任命,用敕收出示晓谕管内官吏、军人、僧道、百姓、称为“布政榜”。元以后废。宋代亦用于救茺恤民,如拉熹《劝立社仓榜》;或用于保护文化古迹,如朱熹《洞学榜》。宋代又有“揭示”,用天征赋徭役,后世宣布地方公款收支用“揭示”,韦源于此,清代又有应个人或团体的请求而发的保护权益、维持秩序的布告,称为“给示”,由官署或呈请人公开张贴。
    【咨报】唐代学士院上中书省的公文称为咨报,见宋江少虞《宋朝事料类苑.词翰书籍》:“若百司申中书,皆用状,惟学士院用咨报,产如札子,但当值学士一人押字而已,谓之咨报。此唐学士旧规也。”
    【笺启】唐人以笺启为上行文之一,任记室的文人多擅长此文体,大都是四六骈俪。
    【关】本义是由此以达彼为关,唐代诸司之间自相质问所用的公文体裁之一。宋明仍沿用,清代只有正印官(从布政司到知州、知县等各级地方长官)对佐贰(通判、州同、县丞),都司对于府、州、用之。民国后废。
    【刺】本义为达,见《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陔余丛考》说:“古人通名,三用削木书字,汉时谓之谒,汉末谓之刺。:即今之名片。但作为公文的一仃不知始于何时。唐书《百官志》上说,诸司相质的文书。除关文与移文而外,尚有刺文,但程式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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