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传统文学 >

我国历代公文体制、名称、用途简介(5)


    九、清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谕】告之使晓谕也。最早见于《左传》。汉高祖有人关告谕,但其文已佚。清制,皇帝特降的命令为谕,由于臣下奏请而批复的文书称为旨。用于晓谕中外及京官自侍郎以上、外官自知府总兵以上的黜陟调补,统称上谕。长官告其属吏也称为谕,民国机关仍沿用。
    【堂谕】清代州县衙门审断案件需当场提出处理批示,称为堂谕。民国初年各县知事审断轻微案件仍沿用。后废。
    【札】原义为古代写字的小木片,清代上级官厅对下级官厅行文饬事、委办和督催所用。
    【牌】清代用于下行的公文。各部行道府以下、府行州、州行县的文书都用牌,又称行牌牌文。
    【揭】用于道、府、、县纠参(弹劾)所属官吏。
    
    清 揭帖(资料图 图源网络)
    【详】清代始用,副将以下行提督、参将以下行总兵都用详。又下级官对上级官的报告称为详。民初曾一度采用。
    【禀】古代受命为禀,见《尚书.说命》:“臣下罔攸禀命”。后来以下对上白事为禀,有失原意。清代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文书用详文,有时不便或不必见于详文者用禀帖。《儒林外史》第五回:“汤知且把这情由细细写个禀帖,禀和按察司”,可资参考。人民向官厅陈述事件也用禀帖。
    【折】叠也。把所写的文书折叠,以便向上递送,所以称为折。清代下官向上级有所陈述者用手折。言于元首用奏折。
    【谕帖】清代长官对下属六房书吏有所训示时所用,又称为传谕。
    十、民国时期应用的公文体制
    民国的公文几经变革,最后总结为十种,其中有沿前代名称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本节为了说明这一时代公文体制的特征,以窥全貌,故未予省略。
    【令】中枢机关及省以上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挥时用令。民国元年公布的程式中。令有七种:大总统令(法律令、教令、条约令、预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训令,指令,处分令。民国三年又分大总统令为策、申告、批四种。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训令、指令另为二体外,其余统一为令。
    【训令】旧政权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主动下行的指示性文书,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饬所属一体遵行”广泛发送的通令。民国三年曾规定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与部院行文书,以“封寄”或“交片”行之,与各地最高级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废。
    【批令】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呈报或靖示具体问题的批复文书,用指令。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虽然无意见,亦批“呈悉。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此令”。民国初年限于大总统或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用指令,而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或职官用经。民国三年,又规定“批令”,用于大总统裁答各官署之陈靖事项。
    【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民国初年,官署对于人民的宣告事项用“下达”。一九二七年改布告为通告。
    【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官吏计有特任官(中央大员)、简任官(厅长、专员之类)、荐任官(县长之类)、委任官(科长、科员之类)。
    【呈】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对于国民政论,或各院所属机对各该院,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清时用之。又机关内部下级对上司有所申请则用“签呈”,相当于今日之内部请示报告。民国三年,曾规定一种“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总统府政事堂行文。又规定下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以及与之相等的官署或职职官)之陈清报告用“详”或“密详”行文。各地方最高官署对于各部院之陈请报告,以“咨陈”上行,来文用“咨”。一九二八年六月废除“咨呈”、“密详”、“咨陈”,统一为呈。
    【咨】同级机关公文来往时用之。
    【公函】不相隶属的机关(包括非同级)来往公文用公函。亦可用于官署对于人民或人民团体间的来往。
    【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清的事项,分别批准或驳回时用批。
    【代电】为遇有急事尚不须以电报传达时,不论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邮代电”,此项文体格式力求简单。为公文之一创格。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