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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为何无法推行缠足禁令?


    文/惠男
    缠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化现象,我们今人谈缠足,多是将其当成一种旧时的陋习。但实际上,缠足的历史远非如此简单,将其搁置在不同的语境下,能够反映出不同层面的问题。那么,如果把目光投向明清易代之际,又会有什么发现呢?
    
    穿着弓鞋的杂剧艺人
    “男降女不降”:剃发令与缠足禁令的不同遭遇
    众所周知,清朝官方对缠足始终报以否定的态度。清朝最早的缠足禁令,始见于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规定“凡汉人官民男女穿戴俱照满洲式样”,严禁汉人女子梳头、缠脚;崇德三年(1638),后金官方进一步约束女子缠足,甚至将视为叛国行为,“是身在大清国而心仍在他国也”,“若裹足,则砍足杀之”。
    这两道禁令的出台都有具体的历史背景。清太宗时期,女真部落的国家化使汉人逐渐被纳入到后金的统治秩序内,皇太极还建立起汉军八旗(ujen cooha)制度治理境内的汉人,要求他们遵从女真人的习俗,以此消除明朝的文化符号,迅速地与女真(或满人)融为一体。
    与此同时,尽管皇太极重用汉官,崇尚文治,却始终对满人沾染汉俗保持危机意识,惟恐重蹈金朝的覆辙,丧失战斗意志。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例如《万历武功录》的作者,明代官员瞿九思就提出过缠足御虏的设想:
    虏之所以轻离故土远来侵掠者,因朔方无美人也。制驭北虏,惟有使朔方多美人,令其男子惑溺于女色。我当教以缠足,使效中土服妆,柳腰莲步,娇弱可怜之态。虏惑于美人,必失其凶悍之性。
    很有意思的是,缠足居然被当时的明人视作“中国法”,成为区别夷、夏,区别“我们”和“他者”(the other)的文化标志。
    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清朝则打出为明复仇的旗号,挥师山海关。清军占领北京后,相继推行了剃发、衣冠和禁缠足的政策,这三者目的一致:男子剃发,女子放足,衣冠改从清制,即从身体外观上消除了“夷夏之防”。顺治元年(1644),孝庄太后谕: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顺治二年(1645),“凡是时所生女子,严禁缠足”;顺治十七年(1660),规定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在剃发令推广的过程中,遭到汉人的强烈抵制和反抗,并为之付出残酷的代价,“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均以悲剧收场,汉人男子不得已遵从清制。
    然而,缠足禁令的推行结果,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
    康熙二年(1663),礼部仪制员外郎王士祯上疏,奏请“宽民间女子裹足之禁”,禁令始稍稍放宽;康熙三年(1664),朝廷重申前禁,“康熙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违法裹足,其女之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家长不行稽查,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都、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
    但是,这些禁令却并无多少实际效果。清人笔记《菽园赘谈》记载,“康熙元年有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是时某大员上疏,有奏‘为臣妻先放大脚事’,一时闻者传为笑柄”,据此可见士林和官场的真实态度。此外,由于诬告之风盛行,有人将他人在康熙元年以前所生之女,捏报为元年以后,牵连无辜受害,以致在康熙七年(1668)时,朝廷只好遵从左都御史王熙之请,“宽女子缠足禁”。
    相较于男子的剃发易服,汉人女子保持了旧有的缠足习俗。民间居然因此出现“男禁女不禁”,“男降女不降”的赞誉之声,而隐藏在缠足表象背后的,其实是汉人身份认同的文化象征,只不过文人碍于清朝文网之禁,不便直抒胸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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