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老子七律(上)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11:11:46 问道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要旨: 要从道家哲学的角度向现代物理学挑战,必先知己,更要明白老子留给我们什么利器。 《老子道德经白话新译》尚未修订再版,但以下各篇已作修订,特此说明。 第一律 道法自然律 新一章(老子原著第二十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注释:「有物混成」道,它在混沌时已存在了。「寂」静、悄。「寥」空、无。「不殆」永恒。「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指道的永恒的、往复的运动。这一运动独立于宇宙一切事物和意识之外而不改其本性,它似日、月一样周行不止。「道」客观总规律。 新译:有那样一种存在,它混沌时已成。它先天地而生;它空荡荡地,然而独立永恒,它静悄悄地,然而周行不已,它是天下万物之母。 我不知用什么名字称呼才合适,姑且勉强取名为“道”;由于“道”有普遍性,我又勉强称之为“大”; 可是“大”又是要变的,它要流逝,它要远离,于是就为小了,然后又重新返回。所以说,我称“道”为“大”,用词是很勉强的,因为“道”要通过这种变来保持它的“大”。 道是伟大的,天是伟大的,地是伟大的,作为万物之灵之王的人也是伟大的。它们构成了一座四层高台,台顶那一层就是人。人遵从地,地遵从天,天遵从道,而道遵从自然。 简评:老子在本章中,描述了“道”这一客观总规律,指出它是天下万物之母,是自然界最为本质的东西。 老子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表明人、地、天(实际上是指整个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服从“道”这一客观总规律,然而老子又指出“道法自然”,说明这一规律是对自然界一切现象的总结,从而为老子的整个哲学体系奠定了朴素唯物论的基石。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和“道法自然”两者亦组成新一轮的往复运动。是对立统一运动在新形式下的再现。 本章是老子哲学的核心理论部分,这里既有朴素唯物论又有朴素辩证法,因此是极其重要的。我们把老子的朴素唯物论按老子原话取名为“道法自然”律。“道法自然”律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第一律,是老子的“道”这一客观总规律中的第一律。 要旨:要从道家哲学的角度向现代物理学挑战,必先知己,更要明白老子留给我们什么利器。 第二律 玄之有玄律 新二章 (老子原著第一章)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有玄,众妙之门。 注音:徼(jiǎo,音绞) 注释:「可道」可循行。「名」用语言描述客观存在。「可名」可描述。 「非常道、非常名之“常”」寻常的,具体的。「常有、常无之“常”」为恒、经常、坚持之意。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与老子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相同。 「欲」欲望、希望。「观其妙」妙,微,隐形;意指见同一。「观其徼」徼,显,分界;意指见矛盾。一对矛盾要解决,须找到同一之处,那里常常是很难为又很微妙的。 「同出而异名」有、无两者,同出于道,但又相互否定。「玄」螺旋的象形字,指互为否定的“对立”与“同一”组成的螺旋单元,这深奥的螺旋可以说是万事万物之始源。「玄之有玄」玄中有玄,指否定之中有否定,螺旋之中套螺旋的上升的永恒运动,这正是“道”的运动规律。 (在马王堆汉墓帛书中,德经在道经之前,故为“德道经”。文中记为“玄之有玄”,其意比今传本“玄之又玄”好,笔者采用之。)新译:“道”是可循行的。但不是寻常的、具体的方法和道路。“道”是可描述的,但不是寻常的、具体的事物。“道”是整个自然界的最普遍、最抽象的客观总规律。无可名状之混沌同一乃天地之始。相互规定有状可名的转化运动是万物之母。 因此,若希望发现万物之同一,必须坚持宏观而超脱的抽象;若希望发现万物之矛盾,必须经常深入而细致地体察。矛盾与同一,同出于辩证之道,但又相互否定,共同组成作为事物始源的螺旋单元“玄”。我将否定之中有否定,螺旋之中套螺旋的上升的无限运动称为“玄之有玄”。它正是认识万事万物奥妙的门户。 简评:在两千多年前,老子不仅向人们揭示了朴素唯物论,还向人们揭示了朴素辩证法。这里我们按老子原话,取名为“玄之有玄”律。“玄之有玄”律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第二律,也是老子的“道”这一客观总规律中的第二律。 老子通过“玄”揭示了对立和统一组成的作为万事万物始源的螺旋单元;并通过“玄之有玄”表述了否定之否定的无限上升的螺旋规律,明确地告诉人们“玄之有玄”律是进入自然界神奇宝库的门户。 必须指出,“玄之有玄”律并不是老子对客观事物的主观玄秘化;相反,恰恰是客观事物的自己运动、自生发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说“玄之有玄”律不是主观的诡辩论,而是客观的朴素的辩证法。 要旨:要从道家哲学的角度向现代物理学挑战,必先知己,更要明白老子留给我们什么利器。 第三律 巨树毫末律 新七章 (老子原著第六十四章)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注音:泮(pàn,音判) 注释:「未」初露。「脆」酥而薄。「泮」溶化。「为者败之」萌私欲而征服,反而失败。「执者失之」萌私欲而占有,反而失去。「无为」无私自然而为。「无执」不私有,无私而执。 新译:事物在安定之时,易于掌握;在初露征兆之时,易于谋取;在酥薄之时,易于溶化;在微小之时,易于发散。总而言之,对坏的端倪要防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然而,合抱巨树,初生于毫末;九层高台,原起于累土;千里壮行,始步于足下。可见对于好的端倪又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地帮促。 天下是神器,萌私欲而征服而占有是没有不失败的。圣人顺乎历史潮流,无私自然而为,因而取天下不败,一心为公,因而坐天下不失。 但人们办事,常仅得几分成功,便因谋私欲而败绩,这正是因为未能把私欲之端倪灭之于未然,若坚持自始至终慎重行事,则不会失败。 圣人之欲望,就是没有个人的欲望,因此圣人从不贪图特殊的物质享受;圣人之学问是不为个人谋私利的学问,相反要改正人们谋私利的过错,从而辅佐万物恢复其自然;总之,圣人不敢为私利、不敢为违反道德规律的事。 简评:老子所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都是对量变到质变规律的生动说明。正因为懂得了量变要引起质变,所以老子强调说,要“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对于治理者来说,坏的,防止于微未;好的,帮促于端倪。这“间苗”之策,乃真知灼见也! 根据老子的原意,我们把老子所描述的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定名为“巨树毫末”律,这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第三律,也是老子的“道”这个客观总规律中的第三律。 要旨:要从道家哲学的角度向现代物理学挑战,必先知己,更要明白老子留给我们什么利器。 第四律 反者道动律 新三章 (老子原著第四十章)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注释:「反」向对立面转化。「弱」嫩芽、幼苗。「用」起作用。 新译:向对立面转化是道的运动规律。嫩芽、幼苗之弱小者所以会日益壮大,正是这一运动规律在起作用的表现。 在我看来,天下万物是生于“有”的,而“有”又是由“无”转化而来的。 简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虽然有“万物皆流、皆变” 的思想,但并未总结出对立转化规律,比赫拉克利特还早的老子,却已形成了明确的辩证思想。 我们把老子所总结的对立转化规律,按老子原话,取名为“反者道之动”律,简称“反者道动”律。这是老子哲学体系的第四律,也是老子的“道”这个客观总规律中的第四律。 小结:以上四条老子哲学规律,在本篇结束时先小结一下: 第一律,道法自然律,相当于“朴素唯物论”。 第二律,玄之有玄律,相当于“否定之否定”。 第三律,巨树毫末律,相当于“量变到质变”。 第四律,反者道动律,相当于“对立的转化”。 以上事实证明,老子的朴素唯物辩证思想是颇系统、颇完备的。其朴素唯物辩证思想比古希腊的先驱们都早,比黑格尔(公元十九世纪)的辩证法更早达两千多年。 (转载自张天健_560的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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