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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鲁】汪晖是抄袭吗?——也谈汪晖“抄袭”事件兼与王彬彬商榷


    汪晖是抄袭吗?
    ——也谈汪晖“抄袭”事件兼与王彬彬商榷
    作者:姚鲁
    【作者说明:写此稿耗去了我大量的时间,认真阅读了汪晖被指抄袭的五本书,又查了些资料,考证了一番,7月10日完稿后,又核对了一下引文,12日敲定,13日寄给《南方周末》,因《南方周末》编发王彬彬指称汪晖“抄袭”一文时附加编者按称:“《南方周末》在知识界有很多读者,我们愿意为学术、文化批评提供一个平台。”,我自以为,单就文本论,自己的文章较之王彬彬的文本更具有一些所谓的文化研讨与学理价值,又觉得,比之于一些连起码的学术常识和概念都不懂的一些所谓的“学术、文化”批评文章,大量地占据着所谓主流媒体的版面,更有理由见诸报媒。
    然而,我未免太自信了和轻信了。《南方周末》没有发我的稿子,个中原因我没有去核实!也懒得理会与报媒相关的事情了!也许报媒关注的是所谓汪晖”抄袭事件”的新闻价值,对严肃的学术探讨文章并不感兴趣,报每媒要的是新闻效应,和某些人的经济效益!我现在明白易中天等人为什么不去写那些严谨的有一定学理价值的文章,而热衷写那些迎合媒体的“随感”文章了,因为写真正具有学术研讨价值的文章,不仅费力,又不讨好!然而,我以为,真正的学者,是因该耐得住清冷和寂寞,哪怕寂静到死,甚至不被世人接受、理解,也要保持住学人的本色!不与世俗同流合污!!!
    由此,我想起巴尔扎克在《高老头》中借主人公之口说过的一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和评价,其实这个社会“不过是傻子跟骗子的集团”!
    确实,骗子是用谎言编造世界的,傻子盲目地跟从,周而复始,社会便成了肤浅、蒙昧、野心和投机的乐园,而正义、清醒者、智慧便成了社会的公敌!
    但愿我们的报媒和社会别做我们这个世界的傻子和骗子的集团.......】
    一、有时投票表决未必是真实“民意”的反映
    汪晖“抄袭”事件发展到今天,似乎又出现了新的高潮,63名中外学者的联名信经《中国青年报》(7月7日)刊发后,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有报道说:“这封写给清华大学及汪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信中称,‘为对汪晖教授负责,澄清这一争议,我们联名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迅速答复,履行职责。在组成调查委员会时,应邀请贵院、贵校之外的学者,乃至海外学者参加,公示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调查结果。我们同时要求,调查结论以及各委员投票意向最终能公布。’”(7月11日《京华时报》记者欧钦平)
    我以为,这封联名信对促进汪晖“抄袭问题”的争议或解决是很有意义的,但信中的提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汪晖个人(个案)的负责和争议的澄清上,更应该以此为契机,联名向有关部门建议或提议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学术体制和学术监管机制,这样汪晖“抄袭事件”才真正具有了催进中国学术文化等发展的深刻意义,否则,仅仅停留在对汪晖个案的追踪、报道和争议上,对中国学术的发展和建设以及提高中国学人、学子整体的社会道德、学术伦理、法律观念等水平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而这些又不是马上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因为中国的学术体制和学术监管机制都严重缺乏,法律、法规的建设也不够完善,尤其对学术著名剽窃的界定,法学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司法解释提供的只是一般原则性或说是典型性的标准,而在具体的学术著名中一些“隐蔽性”的剽窃和属于引证方法范畴的非剽窃行为有时难以认定,这就给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或裁定都带来了困难。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清华大学和社会科学院在媒体介入及中外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组织调查委员会就汪晖涉嫌剽窃问题展开调查没有正面回应的原因。这也说明清华大学和社会科学院对汪晖是负责的,因为一旦声明介入汪晖“抄袭”案的调查,势必就要给出明确的结果,可实际上,具体到汪晖的所谓“抄袭案”,结论无论是什么都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学界的争议是不具备法律定性的标准的,而目前中国的法律(包括法规)对学术剽窃也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63名中外学者联名信中提议的用“投票的意向公布”结果,也是玄而又玄的,因为汪晖抄袭与否,结果只能有一个,没有确凿的证据或法律依据,结果都可能有违事实!投票解决不了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有时投票表决都未必是真实“民意”的反映。
    二、与王彬彬商榷
    我们知道,汪晖剽窃与否引起争议的根源是王彬彬刊发于《文艺研究》(2010年第三期)后被《南方周末》(3月25日)转载的《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一文。王彬彬在该文中称汪晖“剽袭”了“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美]勒文森(编者注:一译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美]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引自王彬彬《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五种书。
    可实际上,据我查考,王彬彬的指认,除一处有商议探讨汪晖是否剽窃的价值,其余之处认定汪晖为剽窃,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如此,王彬彬还有两处是在篡改汪晖的引文后认定汪晖剽窃的!
    下面,就我的观点,我进行具体的论证,算是与王彬彬商榷,也是抛砖引玉。
    (一)汪晖的引文属于方法讨论的范畴,与剽窃无关
    王彬彬在查考汪晖剽窃五种书之一的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一书时说(对王彬彬的文章的引用,用楷体标示,下同,笔者):
    《反抗绝望》剽袭《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的地方,较少。但也有。可举一段为例。这一段,是“搅拌式”与“掩耳盗铃式”相结合。
    汪晖《反抗绝望》第58至第59页(三联版第121页):
    其次,五四反传统主义以“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在思维内容上直接承续了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关于中西文化尖锐对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学说,但形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性理解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启示。
    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第8页:
    这在中国数千年的文化史上是划时代的。如此激烈否定传统、追求全盘西化,在近现代世界史上也是极为少见的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运动就其实质说,至少在其发展初期,却又只是上一阶段谭嗣同、严复、梁启超的历史工作的继续。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于中西文化的尖锐对比,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就都是用“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启蒙运动。
    只要我们仔细地阅读了汪晖的《反抗绝望》和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就会发现,汪晖对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一书有些观点和材料的使用,基本上注明了出处,而一些没有注明出处的地方,往往是汪晖对引文融进了自己的理解、认识并作出了新的评价,而这与引文又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些地方“不加冒号,不加引号”或“只做一个让人‘参见’某书某文的注释,”(引号部分是王彬彬语),是可以理解的,只要细心的读者真的“参见”了,是不会弄混汪晖的观点和他引用的观点和材料的。
    汪晖的引文属于方法讨论的范畴,与剽窃无关。从《反抗绝望》引文的整体特征来看,汪晖的学风还是比较严谨和诚实的,对引文和材料的使用还是比较尊重原著作者的,并融进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尽管在《反抗绝望》中确有引文不够规范甚至有个别地方没有标明出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草率地认定汪晖是剽窃。尤其对社会、人文学科著作剽窃的认定更要慎之又慎,因为社会、人文学科无论观点和材料,几乎很难有绝对独创的。即便是独创的观点或理论,那也只是指宏观的体系和框架而言的,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谁都免不了“搅拌”、“杂糅”、“组装”(加引号处是王彬彬语)一些别人的观点和材料。因为,任何学术理论的创建都是在继承前人(传统)和借鉴同时代人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继承和借鉴的理论,是让人难以想象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理论的产生依赖的是语言,而语言本身就是传统的结晶,我们原初只能依赖传统和他人才能掌握语言和运用语言,纯粹的“独创”理论或思维是不可理解的。
    抛开学术理论的认识论问题不谈,单从简单的法律常识角度讲,王彬彬的上述指控——汪晖《反抗绝望》剽窃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也是没有根据的。
    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侧重的是对中国现代的政治、文化、文学、哲学思想等史的论述,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对中国现代思想发展史的论述,李泽厚关注的只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关注的思想发展史;而汪晖的《反抗绝望》是对鲁迅的思想及其文学的分析与研究,虽然从研究中国思想史的角度,二书似有关联,但理论框架、体系以及表述模式(风格)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至于局部材料的引用,汪晖除了使用加“冒号”、“引号”等的“直接引文”方法外,也大量运用了不加“冒号”、“引号”等的“间接引文”的方式,而这些都属于引文方法讨论的范畴,王彬彬据此认定汪晖剽窃,是毫无学理和法律的根据的。不仅如此,王彬彬在论证汪晖剽窃时,有两处还篡改了汪晖的引文。
    下面我具体说明。
    (二)建立完善的学术监管机制是遏制学术腐败的根本
    王彬彬在称汪晖抄袭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时,有一处说:
    汪晖《反抗绝望》第65页(三联版第129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这一段话,几乎原原本本地抄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中的一大段话。这回采取的是跳跃式,即抄几句,便跳过若干字、若干句、若干行。为了节省篇幅,我在汪晖跳跃得较完整的地方,用省略号表示,并在括弧里说明跳过多少行。《意义的探究》第179—180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理性也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归根结底,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此处跳过张著引用的伽达默尔一句原话)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它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
    ……(此处跳过16行)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在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分理解对象———文本。……(此处跳过两行半)所以,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虽然有些跳跃,虽然在个别字句上有些变动,但这样的剽袭,基本上是“奋不顾身”的,表明一旦被发现,便不想抵赖的。固然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也没有用一个“参见”来留条退路,来欺侮原作者和读者: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方式的剽袭,还不是最让人反感的。
    实际上,汪晖上面的那一段话是转引,在转引时汪晖标示得很清楚,就是他加了一句“在伽达默尔看来”,可是,这句至关重要的标注性语句,王彬彬在引用时却给删除了,用省略号来代替,并据此推断汪晖是剽窃,这是很荒唐的!如果不是王彬彬一时疏忽造成了纰漏,而是有意为之的话,那么王彬彬的此举就不仅仅是学风问题了,而有故意诬陷他人之嫌,触犯法律了。
    事实上,汪晖转引这句话时没有特别注明是转引自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一书,只要我们仔细地阅读了张汝伦的原著特别是该书“第五章哲学释义学的兴起”“第三节传统及其功能”(即汪晖转引处),就会发现,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因为,张汝伦的原文(第五章第三节)基本上是张汝伦借伽达默尔的观点并融会了自己的理解、认识来论证传统及其功能,可是张汝伦的引文(引伽达默尔观点)很散很乱,跳跃性也很大,而且多半运用的是“间接引文”的方式,有时让读者(包括转引者)分不清哪些是伽达默尔的原话哪些是张汝伦的观点,只有经过仔细地梳理辨析后才能确定;很显然,汪晖是经过一番认真梳理辨析后才转述清楚了伽达默尔的原话的,而且使用的是“间接引文”方法中的“取舍转引法”,符合转述(转引)惯例。岂能以“剽窃”定性?如果真有所谓的“剽窃”之嫌,也不是转引者汪晖,而是《意义的探究》一书的作者张汝伦。
    这里,王彬彬只所以对汪晖做出了“剽窃”的错误的判断,根本原因是,可能王彬彬不仅没有阅读过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全书,甚至可能连该书的第五章第三节都没有完整地阅读过,或者阅读了,但只是走马观花断章取义地看看,否则,很难解释王彬彬“篡改”汪晖引文的用意。而一个学者不对事物、事实进行仔细地分辨、调查就轻率地发言,是很不严肃和严谨的!
    当然,我这样说,也不是说王彬彬在《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一文中指称汪晖剽窃五种书的地方全是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和理论根据。在王彬彬指正汪晖剽窃的证据中,有一处,我认为还是很有道理或根据的,但是否因此就能认定汪晖是剽窃,也是值得研究的。
    王彬彬在称汪晖对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剽窃的证据中,有一处说:
    ……“搅拌式”和“组装式”相结合的剽袭,在《反抗绝望》中也能见到。下举一例。
    汪晖《反抗绝望》第59页(三联版第121-122页):
    从上个世纪40年代起,魏源在他的《海国图志》中就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两大主张,尽管其内容和对西方长技的认识还完全停留在武器和“养兵练兵之法”的狭隘范围内,但“窃其所长,夺其所恃”的“师长”主张却一直是以后许多先进人士为挽救中国、抵抗侵略而寻求真理的思想方向。从洋务派的“船坚炮利”、“中体西用”,到冯桂芬等人要求“博采西学”,努力学习资本主义工艺科学的“格致至理”和史地语文知识,从龚自珍、魏源、冯桂芬对内政外交军事文化的改革要求,到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托古改制”,“君主立宪”,总之,由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到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要求发展民族工商业进到要求有一套政治法律制度来保证它的发展,这种思维的逻辑发展的必然过程正反映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发生的。”(王按:加引号的话为马克思语)
    我们只要仔细地阅读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一书中对“十九世纪改良派变法维新思想的研究”部分,就会发现,汪晖此处的论述无论是段意、段意结构,还是语言确有和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一书雷同,甚至重合之处,而且汪晖也没有任何的加注说明,似有“剽窃”嫌疑,但能否就认定为剽窃,还需要探讨。
    因为,一篇文章或一部著作,引用了别人的观点和材料,除了在篇章中注释外,在序、后记中都可以加以说明,文章或书后所列的参考书目,也能间接地说明某些观点、资料的来源,尽管这种说明解释的方法是否规范,有待探讨,但我们不能因为运用了这种方法就轻易定性文章或书籍的作者是剽窃。
    不过,作为学者,一定要有高度的自律精神,时时刻刻地约束自己,不能倦怠和疏懒;除此,建立完善的学术监管机制和制定出细致的可供操作的学术标准或规则,对文章、著作剽窃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司法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学术腐败,提高中国学人的学术思想、道德水平,有望与国际学术接轨。
    因为,单凭主观的自律,对完善学术伦理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即便道德很完善的人,也有倦怠和疏懒的时候;只有加以制度、机制和法律的约束,我国的文化学术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普遍的提高,赶上,甚至超过国际先进水平!这绝不是故作惊人之语!
    这也许就是所谓汪晖“抄袭”事件,值得探讨的意义!
    2010年7月10-12北京
    注:本篇博文,只要注明作者或出处,欢迎网友以任何形式转载、转帖、编发或介绍等,无需与作者联系。姚鲁2010年7月22日。
    来源:原道网http://www.yuandao.com/dispbbs.asp?boardID=2&ID=3775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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