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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中国宪法应该成为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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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宪法应该成为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儒家网特约评论员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但若问宪法是什么,恐怕答案莫衷一是。西彦有云:Every village has itsconstitution. 不仅每个村庄都有它的宪法,每个政治共同体也有其组成/结构,此理古今中西一也。
    然而,一种抽绎自近现代西方宪法现象的,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经典宪法定义,却长期以来占据着政治正确的高地,俨然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一定义无疑是深刻的,但也可能正因深刻而片面,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共同体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甚至对西方历史的解释力也略嫌不足。
    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安身立命”本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百姓生活中的一个常见词汇,但正是在这个普通的词汇里,蕴含着勾连古今中西的政治密码与宪法理念。作为宪法词汇的“安身”,就是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延续;作为宪法词汇的“立命”,就是赋予政治共同体正当性与合法性。这里的“安”,指的是安顿安排,也就是组织构建;这里的“身”,指的是政治共同体;这里的“立”,指的是赋予授予,或曰解释论证;这里的“命”,指的是政治共同体组织运行和传承延续所必须具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方面的四点宪法诉求,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共同体都不能回避而必须进行回应的。
    西方有着历史悠久的古希腊罗马民主传统,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更发展出一套民主宪政话语作为其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基石,并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逐渐成为不容置疑的普适价值标准与政治逻辑。中华民族也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有维系中华文明数千年而不坠的法政传统。华夏政治共同体不能自外于人类历史长河,中华法政传统中当然存在作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的传统国宪。举其要者,如天下为公、天命有德、民为邦本等理念,社稷宗庙、皇权皇统、台谏风宪等宪制,社稷宗庙重于天子、天子亦不得逾礼法、台谏官秩卑位尊权重等宪条。
    令人遗憾的是,近代以来中国法政进程的主线之一,却是循着经典宪法定义对传统中国“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进行“革命”。这场革命到目前为止虽不敢妄断其成败得失,但“旧命”已陨、“传统”已断、“新命”无期、“现代”难续之际,吾人不得不沉思:吾泱泱华夏何其归也?吾国吾民是否天生没有享受宪政的“好命”?传统“旧命”是否真的应该被革除,在事实上又能否被革除?西方“新命”是否真的能让今日之华夏政治共同体“安身”?
    佛经曾载一段机锋。僧问:“学人不据地时如何?”师云:“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治学尚如此,治国又何堪?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如何“共和”建“国”?“中华民族”如何才“是一个”?这项近代救亡启蒙双重变奏之外未竟的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任务,才是吾国吾民立宪立法亟待解决的“安身立命”之根本。是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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