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儒学 > 评论杂谈 >

【常安】“中华民族”入宪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


    “中华民族”入宪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民族报》
    时间:西历2009年11月20日
    
    宪法不仅是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还是这个政治共同体在国际关系中基本政治立场的展现。中华民族认同仅仅隐含于宪法文本是不够的,还应该得到更为明确的彰显。面对分裂势力打出的各种旗号,我们除了要在政治上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在历史、文化上揭露分裂分子歪曲本民族历史的真正面目外,更需要在法律尤其是宪法文本的层面强化中华民族认同,巩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的意识。
    国歌,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歌曲,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和国际交往仪式等场合中,都要演奏或演唱。国歌是国家标志的重要体现,对于公民形成国家认同、培育公民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1949年9月27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侯,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作为国家标志的重要体现,《义勇军进行曲》本身即是中华民族认同的一种国家建构和宪政言说。
    无须讳言,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并无“中华民族”的明确字眼,而是更多地采用了“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等表述方式(参见现行宪法序言及条文的相关表述)。但是,在这些文本中不乏与“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现行宪法序言第2段)类似的表述。同时,在作为国家标志重要内容的《义勇军进行曲》中,出现了“中华民族”的明确提法;作为重要宪法性法律的《反分裂国家法》,其立法主旨也是为了反对国家分裂,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可以认为,现行宪法的文本中已经隐含了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塑造。
    理解宪法的含义,除了对文本本身的语义和结构解读,还可以通过历史解读的方式,从制宪史来理解制宪者的意图和历史使命。宪法的有些含义虽然没有明示于文本,却是全国人民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宪法文本本身的精神支柱。例如,现行宪法序言的第一段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段话采取的是“中国各族人民”的表述,但其立宪原意应含有中华民族之意。事实上,在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讨论中,王震、费孝通就提出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国内各民族在历史上都产生过自己的优秀代表人物,序言应该具有大气魄,应该振兴民族精神。
    现行宪法序言第2段说:“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些表述,是对中华民族认同的一种宪政言说。1840年以后,中国人民所追求的民族解放显然不可能是汉族的解放,或是某个其他民族的解放,而只能是作为中国56个民族整体的中华民族的解放。在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56个民族都是这个大家庭的成员。
    现行宪法序言第9段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本身也可理解为中华民族的代名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序言第9段的制宪背景加以分析。序言第9段的宪法书写,同当时党和国家思考台湾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分不开的,也表明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愿望和神圣职责。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每一个中国人,不论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陆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1981年,叶剑英提出的《有关和平统一台湾的九条方针政策》,也强调海峡两岸当以“民族大义为重……共同完成统一祖国大业,实现振兴中华的宏图,为列祖列宗争光,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谱写新的光辉篇章!”由此可见,完成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峡两岸中华民族子民的神圣使命,也是现行宪法序言第9段的应有内涵。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作为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明确表示,其立法主旨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这是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庄严记载,同时也表达了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如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职致辞中强调:“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本应各尽所能,齐头并进,而非恶性竞争,虚耗资源。我深信,以世界之大、中华民族智慧之高,台湾与大陆一定能够找到和平共荣之道。”
    2008年12月,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布30周年的讲话中,更是以非凡的气概和视野指出:“两岸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有责任把她维护好、建设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奋斗,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由两岸同胞共同享有……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尽管前进道路上还会出现困难和阻碍,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懈努力,紧紧依靠两岸同胞,就一定能够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锦绣前程。”
    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中已经隐含了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塑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但宪法除了作为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还是在国际关系中这个政治共同体基本政治立场的展现,所以,中华民族认同仅仅隐含于我国宪法文本中是不够的,还应该得到更为明确的彰显。这也是有学者主张确立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中华民族入宪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