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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法治的动力来自民意的接受与维护

  


    法治的动力来自民意的接受与维护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法治周末》2015年4月16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二月廿九日癸亥
               耶稣2015年4月17日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深化司法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司法自身改革及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支撑法治中国建设,突出司法职业化、权威性与公正性。该方案全面对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84项改革,提出了相对具体明确的时间表与路线图,预期在三年之内搭建并初步完善相关改革制度框架与配套机制。方案被普遍认为既具有法治理想性,又具有实际操作性,更具有部门、系统的协调性,可作为指导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综合性指南。   
    实施方案在此刻出台具有显著的必要性。第一,治理改革已成为我国改革议程的中心主题,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皆聚焦于此,司法改革属于重中之重,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全部治理改革的总评价机制与监督矫正机制。第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改目标以及实践中已经开展的部分具体改革迫切需要系统协调,全面开展,以避免改革中的不同步之弊和短板效应,客观上需要对全部司改议题制定大致同周期与同标准的改革指南。第三,司改涉及复杂的利益调整与制度变革,不同改革议题推行之主客观难易程度不一,需要分类规划指导。实施方案及时且准确地回应并满足了上诉要求。
    纵观整体方案,主要亮点在于:第一,突出要害,回应焦点,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防止干预司法制度机制、司法职业化与法律职业保障、强化司法责任制、落实立案登记制、试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审执外部分离、社区矫正、法治教育等;第二,确立正确的司改指导思想与核心目标,即整体改革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展开,突出法院终局性地位;第三,分类指导,具体规划,可操作性强,全部84项改革均设定了具体的议程表和责任单位。在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繁多而司法改革又千头万绪的条件下,司改实施方案能够做到如此具体细致,显示出司改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突出重要地位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系列改革将对法治中国建设带来深刻影响,带来司法文化与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变迁。既往传统突出运动式治理和刚性维稳逻辑,其治理技艺与成效日益不能适应改革时代的权利文化、法治观念与社会冲突治理需求。此番聚焦于司法的治理改革,其获得启动和强力推进本身就包含了决策者与社会关于司法及治理文化的交叠共识。这一共识至少包括:第一,承认公民合法权利的可保护性及通过司法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性;第二,承认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权威性建设的国家治理意义;第三,承认社会利益冲突及官民冲突的法律属性及可司法化推定;第四,整体上承认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心主题,以及这一路径对保护和扩展改革成果、提升社会公平正义与实现更高质量稳定秩序的价值与意义。当然,这一交叠共识只是政治决断与社会舆论意义上的,并不代表所有社会阶层和全部官僚体制已完全认可、适应并自觉接受。因此,实施方案的每一步进展都将意味着新旧司法文化与政法传统的对话、博弈、整合与更新,是法治的二次启蒙,而具体改革的动力与阻力将尽现其中。
    正是基于对司改进程之动力与阻力二重性的深刻体察,方案设计者并未提出明显激进的改革措施,而是针对不同具体领域和改革措施分类规划与指导,对特别艰难的体制改革议题留出了相对充分的试点与精细论证空间。这样一种区分理性体现的正是我国改革事业所共享的实践理性,本于实事求是和充分尊重司法现实与司法规律,不求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当然,为了逐步增加改革动力,司改需要更强的政治决断与社会舆论合力支持,需要一种社会性的法治精神的长期性、根本性托举。这就需要司改以及具体司法过程更加公开,司法技艺更加符合职业理性,而民众更好地理解和共同维护以法治与司法方式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司改的直接动力固然来自于实施方案之类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决断乃至于专家理性,但其具体改革前景与可持续性,尤其是新旧司法文化的博弈更新前景,以及建立规范司法与法治中国的最终目标,其根本信心与力量还在于人民的法治自觉与行动,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民意。由此,实施方案关于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倡议就是透彻理解了司改与社会互动法则后给出的积极规划。归根结底,政治决断对法治的选择更多偏向于法治的理性内涵与制度功能,而民意对法治的价值接受与维护才构成一国法治的永续动力。 
    总之,从宪法承诺到司改决定到实施方案再到具体措施,我国以司法体制为中心、以司法行政改革相配套的司法改革已全面进入法治中国的制度计时。以司改为突破口,上接政府,下连民众,传送法律与法意,正是一幅远超文本宣传的“送法下乡”法治图景。  
    (原载《法治周末》2015年4月16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