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侠杀与法治
http://www.newdu.com 2024/11/17 09:11:24 儒家网 余东海 参加讨论
一 屠童杀妇案颁发,东海悲愤不已。学生何辜,妇孺何辜,遭此横祸?政治不明社会不公,众多弱者含怨怀愤而不敢抗争,却纷纷拔刀向更弱者,竟然借妇女儿童以泄愤,乱杀一通。更令人触目惊心又不可思议的是,儿女杀害父母的案件居然也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这样的世道,真比丛林社会还可怕、可恶、可耻和可悲! 这类恶行突破任何人的底线乃至兽的底线,自古以来希有罕闻,学绝道丧,率兽食人,莫此为甚。(在古代,如果发生这类恶行,地方官乃至有关领导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某书记载:清朝某地发生杀父案,上报之后,知县立即被撤职、巡抚记大过两次、总督记大过一次,该县城墙还被命扒掉一个角,表示发生这种大逆不道的恶性案件,是全县永久的耻辱。) 日前独坐中宵,忧道忧天,不由得碎杯大醉。忽有古装伟丈夫昂然推门而入,不请自坐,一边自酌一边说(大意): “乱杀之后,侠杀现象会越来越多。不论是忍无可忍的以恶对恶以暴抗暴,还是路见不平的拔刀相助诛凶除恶,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为自己报仇也好,为别人雪恨为社会清污扫黑也好,不论采取什么手段,明杀也好暗杀也好,直接地杀也好间接地杀也好,只要被杀者有可死之罪,都属于侠杀的范畴。刀剑是刀剑,草木瓦石风花雪月香车宝马美色毒药也可以是刀剑。 新时代的侠士们早已藏身于五行八作之中。只是,不到一定时候,他们自己并不知道,或许有些人到死都不知道,他们是天(天性也)之所命、为民除害的侠。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行动不过是即时性、突发性的,是出于忍无可忍的一时冲动,哈哈。莫怨乱世多狼虎,且看新侠闹九州,东海何妨稍安勿躁拭目以待?” 说罢大笑而去。东海追到门口,摔了一跤,跳起来,原来是南柯一梦,呵呵。但我直觉地相信那个梦中无名伟丈夫“乱杀之后是侠杀”的论断或者说预言。 君不见,所有官员的权力都缺乏民意合法性,多数富豪的发迹和财富离不开与特权的勾结或建立在歪门邪道之上,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罕见甚至是空前的。因此毫不奇怪,任何官员及富豪正常、非正常的“落马”及死亡都会招来民众的一致的非理性的热烈欢呼。 也因此,创造条件让某些官员及富豪的“出事”或死亡,就会逐步成为广大弱者及含冤怀恨不满社会者的一种强烈意愿和普遍选择----且不说侠者豪士本来就以锄强扶弱杀不平为荣。越来越多的“自杀爱好者”则会认识到,与其自杀不如杀人,与其杀弱者被人骂,不如杀“强人”做英雄。 二 在正常社会法治国家,乱杀固不可,侠杀也不行,只有刑杀才合情理,赏善罚恶特别是杀人夺命之事,是法律的权力范畴。但在国法极其不良、刑罚极端不公之时,为了让社会维持基本的底线,让历史回归基本的公道,为了对各种恃强凌弱、仗势欺民、弄权为恶、贪得无厌之徒进行必要的警告和拯救,侠杀不失为一种可以认可的“次优选择”。 1765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一美国公民出于义愤,把一位引起地方民众公愤的腐败官员暗杀了。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富兰克林挺身而出为其进行辩护。富兰克林认为,既然英国政 府无力控制殖民地官员的腐败,那么美国人民就可以拥有暗杀腐败官员的权利。多年后富兰克林还说:“如果没有弹劾的权力,我们就用暗杀来摆脱一个腐败的最高行政长官”。 乱杀和侠杀虽然都是法外行为,都犯法,但有区别:乱杀不分青红皂白甚至针对无辜弱者,侠杀只指向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各种“强人”;乱杀悖情逆理,犯法又犯罪,大不义,法律不容,天理更不容,侠杀合情合理合乎仁义合乎天理,不仅无罪,而且大有功德----免让社会彻底堕为丛林,免让人类彻底堕为野兽,免使人民误以为罪恶可以被无限度无止境的纵容;乱杀者天人共愤、万劫不复,侠杀者神鬼同钦、万古流芳。 古人云:“有杀之为仁,生之为不仁者”。对于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强人”, 对于那种“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两脚兽,不杀不仁,杀之为仁,为应天顺人、替天行道之举。即使是最凶恶的野兽,只要无害于人,不可乱杀,两脚兽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和国家,比一般野兽更凶恶更多罪孽,不可不杀。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大恶必诛死罪必杀,这是人情也是天理。在天不诛地不灭法律又杀它不了的时候,就应该有也必然有侠士出手代劳,以锄强扶弱,以替天行道。古代汤武革命,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有组织的侠杀行为。 古人又云:“天诛所以补国法之所不及,而较国法更为快意。何也?国法本乎律例,天诛本乎情理,律例但守乎经,情理可行乎权。”将“侠杀”替代“天诛”二字,这句话照样成立。那些已经或即将死于各种意外事故的贪腐奸恶之徒,其“事故”如真属意外,便是天诛,如属人为,便是侠杀。天诛非人力可防,侠杀也防不胜防。 侠杀,作为一种权道,可以矫社会之不公、“补国法之不及”。其实,侠杀本质上也是天诛,是天道天理借人之手惩罪罚恶。 写到这里,刚刚得到一个消息: 6月11日晚上7点到11点,马鞍山发生一起普通但又不普通的交通事故:一名局长酒后驾车撞了一名高中生。这个局长不但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将该学生暴打了一顿,在一旁的小情人则大声喊:打得好!当愤怒的群众质问为什么打人时,该局长厚颜无耻地说: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 真不愧为“领盗”-----一般盗贼撞了人当不至于如此猖狂。光天化日之下撞了学生尚且如此猖狂,这个领导平时为人如何、为官如何,可想而知。依法肯定罪不该死,免不免职都不一定,但揆情度理,当时被撞又挨打者自卫反击将他击毙,或者现场有人打抱不平将他侠杀,将是多么大快人心、大快天心的事啊。杀掉这种领导,论律例固不可,论情理上则无不可。这就叫:国法本乎律例,侠杀本乎情理,律例但守乎经,情理可行乎权。 是什么样的文化和教育什么样的体制,能够培养和推举出这种人物作领导?出了这种领导,谁之耻?当地主要领导难道没有责任?作为中国人,我都感到脸红。 三 《荡寇志》书末有诗写到:“天遣魔君杀不平,不平人杀不平人。不平又杀不平者,杀尽不平方太平。”当官民之间、贫富之间矛盾不断尖锐化,当贫富悬殊、众多不平超出了社会心理与社会生态能够忍受的程度时,如果执政者不能真诚崇奉一种比较优秀的文化,及时建立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混乱、争斗和形形色色的杀戮就难以避免,“不平人杀不平人、不平又杀不平者”的血腥斗争就难以避免。 只不过,杀,不是根本办法,只是严重无道之时迫不得已的辅助性、暂时性手段。如果没有优秀文化的指导,仅靠杀戮不可能“杀尽不平”,即使是侠杀乃至充满理想主义精神的群体性革命行动也不行。纵然一时杀尽不平,又会制造新的不平,太平将成为永远的梦想-----唯汤武革命有所不同,因为它是儒式革命,有儒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革命有礼有节有情有理,革命成功之后立即着手制礼作乐-----建设起各种儒家的文物典章制度。 符合仁义原则、符合民众和时代要求的良法良制,即公平公正的法治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礼治,才是消灭不平、达至平等、创造和谐、追求太平最根本的方法和途径,是对广大弱势群体最好的道援。这也是制止暴力侠杀乃至革命的最好办法。 东海愤痛于弱势群体的乱杀,也不忍心看到侠杀成为普遍现象或者发展为大规模的暴力革命。盼只盼中国早日接受中华文化的指导,从速建立政治道德,建设道德政治,从而顺利走进法治,走向礼治。对此,儒家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儒者不能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侠与儒道不同,一仗暴力,一重礼制(现代新礼制的基础是法治),但两者在除恶扬善方面又不无相通处。侠值得儒家尊重,也值得在道义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东海在此谨对古今中外的侠者致敬。如果有天堂,希望他们在天堂享乐,或者重返人间重开另一期美好的新生命。当然我更希望有人进一步提高境界,由侠入儒,与东海们一起为儒家的重兴、新礼的建设、中华的光复而奋斗。 同时,我还要对那些把刀子捅向无辜的弱者及妇孺的龌龊东西表示严重的鄙弃和恶毒的诅咒。他们本来是受害者可怜人,却成了最怯懦无胆、下流无耻、丧心病狂的人型兽。地狱或者叫宇宙黑洞,无疑是这些东西最为合适的永恒归宿! 2010-6-13东海余樟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