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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之际:儒家怎样认识“命”?(4)


    四、“性命”与自由意志
    这里,我们借用康德的一个概念“自由意志”,但意义不完全相同。在康德那里,“自由”是彼岸的本体世界的事情,与人的认知理性相对立的现象界中是谈不到自由不自由的问题的。但是在解决人的道德实践问题时,康德不得不预设一个本身就有实践能力的实践理性,即自由意志。但在康德的体系中,自由意志如何可能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他所说的自身就有实践能力的实践理性毕竟还是“纯粹理性”,怎样实践、如何实践还是一个问题。归根到底,自由意志也只能是一“前设”。而儒家通过自然目的而落实地说明的人的德性主体与自由意志,表现出与康德截然不同的特征,此即其“性命”说。
    首先,作为自由意志的“性命”,直接来源于自然目的,这是其形而上的超越性的充分保证。所谓自然的“生”的目的,最终只能落实在人的生命存在上说。孔子讲“天何言哉”是为了落实地讲“予欲无言”;孟子讲“诚者天之道”是为了讲“思诚者人之道”;至《中庸》、《易传》则直接提出了“天命之谓性”与人由“一阴一阳之谓道”而“继善成性”的问题。这样,一方面把自然目的落实到人的道德理性上说,另一方面则为人的道德理性确立了形而上的依据。这一点,在理学家那里讲的更清楚。如上面讲的“天地之心”的问题,张载就说:“天地并无心,心只是人之心。”因此,他又有“为天地立心”的说法。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喜谈良知,以良知为“生天生地”、“神鬼神帝”,其实无非在说“良知之虚,便是天之太虚”(《传习录下》,《王阳明全集》卷三,第106页)、“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同上,第107页),这还是突出强调人的道德理性是自然目的的集中表现。无论如何,人作为目的本身,绝非是与自然界相隔绝的。“为天地立心”,不是把自然界作为对象去宰割,去破坏,而只是“辅相天地”、“参赞化育”。这也正是自然所赋予人的使命。
    其次,自由意志与自然目的一样,不是超绝的实体论意义上的实体。康德的“自由意志”是一先验的“前设”,有人说,在中国哲学这里,这并非是假设,而是一“呈现”。有一定道理,但此“呈现”并非是如有一“光辉辉的物事”在那里发光、发热。自然目的不是说有一孤悬隔绝于自然万物之上的最高目的,而恰恰是由“四时行”、“百物生”的现象之流行中所表现出来的若合符节的目的;“心”固然是就主宰说,但所谓“天地之心”也只是由“枯槁欲生”的现象中见其“似有”主宰,“似有”其情;自由意志固然是超越的形而上的本体存在,但没有德性主体的情感体验、情感意向,也无从说起。比如“仁”,仁固然是形而上的“爱之理”,但离了“爱人”也就无所谓仁。再如“良知”,良知固然是指“本心”或“心体”,但也只是个“真诚恻坦”,只是个“好恶”、“是非”之心。换句话说,说“呈现”不是说一实体自身在呈现,而只能是现象界之发用流行的呈现;说自然有“目的”,也只是天地万物(特别是人)的意向性、目的性活动所体现出来的若合符节的目的性;说自由意志,不是说它自身就有实践能力,而是由人的情感体验、情感意向来“发现”、实践此自由意志,无此“发现”,无此实践,也无所谓自由意志。
    其三,“呈现”有两层含义,即上面提到的“发现”与“实践”。“发现”,可以指天地万物说,也可以就人说。指天地万物说,就是由“四时行”、“百物生”“发现”、显现“生”的目的。就人说,由见小孩子将跌落井中而生的“恻隐之心”,见“善”的目的。综合地说,此“发现”、显现还是在人的体验上谈,朝来暮往、大河滔滔、枯木逢春只是自然现象,“生”、“天地之心”、“天地之情”却是人于天地自然的大化流行中的目的体验;“恻隐之心”萌动,只是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善”却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发现、体验。其实,就体验来说,已经谈到自由意志的“实现”、“实践”问题了。体验、体会、体贴,静观、反观、直观,始终是儒家道德修养论、实践论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意义,则在于对人的情感教育。其主要方法,就是回归大自然,由天地自然的大化流行、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体会宇宙“生”的目的与人所担荷的“善”的使命。孔子赞同他的学生曾皙说的一段话:“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论语·先进》)这本来只是说的春游的事情,却受到了孔子的高度评价。齐宣王闻、见将受宰杀的牛之哀鸣战栗而不忍,孟子由此指示其仁心。周敦颐窗前草不除,认为“与自家意思一般”。程颢好观鸡雏,认为“万物生意最好观”,并有诗云:“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程颐好观鱼,给皇帝讲学,严肃斥责其折早春初萌之柳枝。这些,既是对自然界生生不已的目的体验,也是对“万物一体”的情感教育,同时也是一种自我体验、自我认识,就是认清楚人置身天地间所担荷的使命,体会自我的本己存在。如此,剩下的就是道德实践的事情了。实践不仅仅是道德主体的自我实现,同时也是自然目的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是对道德主体的有限的形体存在的超越。与“发现”、体验相比,实践无疑是更根本的,“赞化育”是为了“参天地”,“见天地之心”是为了“为天地立心”。
    其四,自由意志的实践就是自然目的的实现,这就是儒学的“天人合一”的境界观。“天人合一”,本来是实践后的事情,即打破“人己”、“物我”、“内外”的界限后的事情。但天人本一,不必言合,“天人合一”又是德性主体的存在的本来面目。换句话说,存在论与境界论也是统一的。所以王阳明说:“未扣时原是惊天动地,已扣时也只是寂天寞地。”自然而然,何其现成。人的“性命”的实现,也就是对“天命”的完成。
    总之,“命”一范畴是儒家自然目的论与自由意志观的核心范畴,它是儒家的道德的形上学的架构的基石。澄清这一点,对理解儒家的道德哲学、存在哲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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