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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微言每日精选】“平安日”谈耶教·主权在民辨(二)(2015-12-24)


    
微言

    作者简介:“微言”是儒家网特设的一个栏目,主要搜集整理发布儒家学者和儒门同仁发在微博、微信上的信息。
    

    “平安日”谈耶教·主权在民辨(二)(2015-12-24)
    整理者:冷长安
    来源:儒家网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一月十四日甲戌
                耶稣2015年12月24日
    #“平安日”谈耶教#
    @吴钩:
    【基督教四进中土】第一次进入中土为唐初,从陆上丝绸之路而来,此为大唐景教;第二次为南宋末,从海上丝绸之路而来,到达泉州。入元之后,元人也从中亚带入景教,于是景教更盛。第三次为晚明,利玛窦来华。第四次为晚清,传教士大举而来。前三次进入中土之后,基本上都是消失于华夏文明的汪洋大海中。
    @周绍纲history-4713:
    【晚明天主教徒来华】晚明利玛窦等西洋天主教徒来华,与首辅沈一贯、叶向高,次辅徐光启,学人李贽、方以智等人交好,徐光启受洗入教。利玛窦在传播天文、几何等实学和天主教义的同时,拟定调和策略,尊大明习俗,支持教徒祭孔祭祖。徐光启则希望通过吸收天主教义和西洋实学来补益王化,其淑世之心还是基于儒学的内核。
    @知止堂義學 :
    【耶教徒的教养】想起我的同事,她是虔诚的耶教徒,但她从不主动问候我,都是我和她说 Merry Christmas!有时她需要我帮她做些教会活动文字工作,总是很客气的说,如果我不介意的话…她需要我的帮助~~这就是教养!一个基督徒的教养,那些过节的年轻人,该好好学学人家的教养!
    #激辩:主权在民?#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谓“主权在天则政治顺天,主权在民则流于媚民。民权过大,民意太重,不媚民则民不与,无执政机会。”答:有没有德在我,宜尽心尽力;民与不与在天,宜听天由命。岂能为了获得执政权而媚民?那与行险侥幸的小人何异?汤武天下归往,作民之主当仁不让;圣贤高而无民,诲人不倦居易俟命。
    @余东海三世:
    【主权】主权问题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主权发挥作用的关键时刻,是在建立政权和权力交接的时候。君子的态度是,民与之,不须过于谦让;民不与,必须主动退让。主权在天则没有可操作性,没有客观标准,最容易被恶性利用。古来乱臣贼子多喜欢打着天命的幌子欺世盗名。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问:“如果民众支持盗贼,君子也要主动退让,任由民众上当受骗吗?”答:文化上批判揭发盗贼,君子当仁不让;涉及政治权力的时候则不能硬夺强抢。 这个时候,如果盗贼得到大多数民众明确支持,君子就不能武力强争,否则将不得不与民为敌,那与盗贼也就没什么区别了。
    @余东海三世:
    【释惑】这是一个巨大的误会:将主权在民等同于民主制,又等同于票选。其实,主权在民强调的是民众的支持和民意合法性,至于支持方式,则因时因地而异。禅让制天子固然是“民与之”,夏商周汉唐宋的家天下王朝,开国的时候何尝非民与,何尝没有民意之基础与合法性?
    @崇儒_梁知一:
    【主权】儒家传统政治一定会特别注重民心、民意基础,毫无疑问。但这个和“主权在民”是两码事。主权在民,在本质上是一个无君无父的说法。儒家纲常政治,本质上是儒学天理的外在表达。一家庭中,家中一切归家庭成员所有。但是父纲夫纲,是一个硬性的天理表达,和家庭成员的喜好与“民意”无关。君纲亦然。
    @孔錚:
    【主权】“主权在民”的提法有一个很致命的地方,就是“群体往往是不理性的”(援引勒庞对群体心理研究的观点),民众在狂热状态下会糊里糊涂的造就僭主政治,诞生的僭主会自称“代言人民的意志”,谁反对僭主谁就是“人民的敌人”,这恐怕是往圣先贤强调“受命于天”,而不是“受命于民”的顾虑吧。
    @儒生知一:
    【主权】讲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来格义“人民主权”,如此教权在儒,治权在贤方有可能,算是古今融通的路子,稍微再往前一步,就又回到古今断裂的老路上去了。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说:“主权在民论容易导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需要慎提。”答:“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与“主权在民”大异其趣,那是民粹主义思想,民众对治权教权都有决定权,自由主义亦不认同,何况儒家。你劝我慎提,我倒要劝你慎言,《尚书》强调天不可信,只有殷纣才强调“君权天授”。
    @崇儒_梁知一:
    【主权】主权在民,其原本就是西人近代启蒙话语,与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现代儒家,如把这块“西方的石头”原生生拿来构建儒家的现代理论大厦,就会地基不稳出问题。一言之,以天命主权来保障人民主权,可。以人民主权否定天命主权,不可。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谓“主权在天是第一义,在此前提下承认民众享有部分主权。这个观点值得考虑。”答:主权必须完全落实,不能部分虚部分实,也不能分割。好有一比:愿意嫁给谁,女方享有全权,可以完全做主。男方可以采取各种正当的方式追求,但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或部分剥夺女方选择的权利。
    @崇儒_梁知一:
    【主权】天命主权,是出世义、绝对义、第一义。人民主权是世间义,相对义、第二义。人民主权须服从天命主权。把人民主权绝对化,不是儒说。——今再强调:主权在民,本质上是一种无君无父的西式学理。
    @余东海三世:
    【击蒙】或说:“天命主权是出世义、绝对义、第一义。人民主权是世间义相对义第二义。人民主权须服从天命主权。”莫名其妙,奇谈怪论。政治问题如何“出世”?《礼记》强调礼本于天,政本于天,难道是要将制礼和行政工作交给上天?主权问题人民说了不算,还要等待天命答复,谁来代表天命?
    @余东海三世:
    【主权】主权在民的一大要义是,政权交接之际产生异议冲突之时,唯民意裁决才是最权威的,可以一锤定音。这个问题上,连前任天子推荐亦无效。夏禹曾荐伯益于天,然禹去世后,民意不与益而与启,益便只能一让到底。在这一点上承认民意具有决定性,就必须承认主权在民。
    @余东海三世:
    【主权】泛泛而论主权在天,即人民主权本之于天,那没有问题。岂但主权而已,、儒家之教权,君主之治权,包括制礼作乐、征诛讨伐之权,无不本之于天。但不能因为主权本于天而否定主权在民,就像不能因为政本于天而不承认君主之治权一样。主权与治权一样,必须落实。
    @儒生知一:
    【两难】正因为如此,在天人之间的涵义即在此,若欲通过话语把这个“规定”得很清楚,本身就是不节制的,保持一定的含混性则既能保持天是活的也能保持人是活的,否则要不就是杀死天要不就是杀死人。
    @余东海三世:
    【主权】主权在民论,学术表达是:主权本于天而在于民。不能泛泛说成主权在天,更不能否定人民主权而说天命。就像礼本于天,不能说成制礼权在天,因为制礼之权必须落实到人。《中庸》说:“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意味着议礼制考文之权在天子,这个权不能用天来架空之。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说:“主权在天,孟子所说,肯定无误,关键在于怎样诠释。”答:孟子原语是“君权天与”,然后说明民与即天与,这不能推导为主权在天。因为主权是政治领域的概念,是个实在的东西,不能虚化。孟子话语只能推导为:主权本于天而在于民,民拥有全主权。这个观点可以作为儒家定论。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说:“你说主权治权都本于天,主权由人民全有。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治权由君主全有?”答:不可。主权不可分割,治权则必须分割。主权完成授权工作,即退居幕后,治权亮相,需要旦旦而用之,虽说治权在君,君主并非全有,不能独裁。故有“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之说。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问:“主权本于天和主权在天,有区别吗?”答:大有区别。孟子说“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如果说成家就是国,我就是家,岂不荒谬?置君父于何地?另外,主权治权民权君权无不本于天,万物皆本于天,所以仅说“主权本于天”也不行,必须明确落实为“在民”。
    @崇儒_梁知一:
    【主权】曲意解释孟子而言“政本于天而落实在民,民具全主权”,这属于巧设簧辞。1.翻开中华25史,历圣先儒分言“天命”、“民心”,尤其先秦,“受命于天”,而不言“受命于民”(此主权在民观念),在在皆是。2.无论东西方才言“民”,已指与“君”、“天命”相对。今削去形上之旨,纯任民权,为诬圣之说。
    @崇儒_梁知一:
    【主权】说“主权完成授权工作,即退居幕后,治权亮相”——此恐是拍脑一闪,自我推理的结果。盖主权在民理念之政治下,民必退(所谓退居幕后)而不能远,进必挟君。——总而言之,“主权在民论”已经突破了中国传统政治设计与政治伦理的基本框架,成为夹杂自由主义精神的“创新性论述”。
    @崇儒_梁知一:
    【苏格拉底】知一非常敬重余先生。唯对“主权在民论”不敢认同。盖余先生无法解释“主权在民下的古希腊民意,却杀死了西圣苏格拉底”。孟子曰“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这个“能察”的权力,实非民意所授,而与天命相关。盖民为主权者,天下之动必随民动。而天命提撕之力必溃,而民意终成天理之大敌。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谓“主权在民下的古希腊民意却杀死了西圣苏格拉底”无法解释。答:这个问题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制早已解决。不仅希腊式原始民主难免民意滥用,现代民主也存在民意过界之弊。但其咎不在“主权在民”,而是上无道统,校无学统,制度非礼--缺乏礼的精神,不足以导良民意,镇定社会。
    @余东海三世:
    【答客】或问君民关系。答:论主权,民为主,君为客,是主客关系;论治权,君为主,民为从,是主从关系。在礼制中,民有民权,君有君权,各用其权,各尽其责,各享其利,各安其分。人民如果犯法,君主(政府)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惩处;君主如果暴行,人民有权抗议、罢黜乃至革命。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