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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沉思录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中国儒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民主理念及其观念基础的设定问题
    ----伊拉克战争沉思录
    黄玉顺
    伊拉克战争只是一个能指,它的所指是深刻的伦理学问题——涵盖了道德哲学原则、政治哲学原则、法哲学原则等等问题的伦理学的问题。然而就在美英联军向巴格达挺进之际,人们每天通过媒介全神贯注地倾听着军事专家津津乐道的战略战术分析,关注着战事的瞬息变化,犹如在观看一场精彩的足球赛,却无视或者遗忘了这场战事所隐含着的伦理意义。在这种关注中,伊拉克战争已被“能指化”了。
    
    让我们从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入手:美国究竟凭什么打击伊拉克?
    众所周知,美国有一个叫得震天响的口号:“解除萨达姆的武装!”其理由是: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我们知道,这只是一个直接的理由,并不是最终的理由,因为稍有常识的人谁都能回答:在当今世界上,到底是谁拥有数量最多、效率最高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事实上,眼下美英联军正在使用更多更强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来寻找——而且至少目前尚未找到——伊拉克所拥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果这就是美国打击伊拉克的充足理由,其逻辑前提只能是:谁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谁就该受到打击。但是这样一来,首先应该受到打击的就不是伊拉克、而是其他某些国家了。
    由此可见,假定说伊拉克确实理当受到打击,那么,他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点并不是其理应受到打击的唯一充分的根据。这里还需要更根本的理由。什么理由呢?根据美国一向行事的逻辑,这个理由显然必须出自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谁才有资格拥有、而谁没有资格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此,美国确实有他的冠冕堂皇的理论,而不少人附和这种理论:只有“民主国家”才有资格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赖国家”不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于是,我们的讨论就可以进入更具实质性的层面了:这涉及到了伦理原则问题。我们现在就来讨论上面那个看似堂而皇之的理论。
    一方面,所谓“无赖国家”不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逻辑是:就因为它“无赖”,它必然会“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里显然需要两个逻辑前提:一是何谓“无赖”,二是何以无赖与滥用之间是具有必然联系的。就第一点来说,美国公然指称的“无赖国家”虽然为数不多,但实际上他心目中的所谓“无赖国家”泛指所有的“不民主”“不合法”的国家。但他也有双重标准,凡是亲美的国家,即使“不民主”“不合法”,也不计入无赖国家之列。所以,无赖国家的定义还必须加上一个标准:不亲美。这条标准恐怕没有人会认同;但有很多人是认同“不民主就是不合法”这条标准的。我们下文将会证明,这条标准仍然很成问题,这里暂且按下不表。就第二点来说,我们也可以说,即使我们承认无赖与滥用之间确实有某种必然联系,我们仍然不能保证不无赖与不滥用之间就确有必然联系。这是我们下面就要讨论的,即:
    为什么说只有民主国家才有资格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据说因为:只有民主国家的理念及其制度,才能保证不会滥用他所拥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据我所知,有为数不少的理论工作者确实非常赞同这个推论。对于这样的学者,我们能说什么呢?我只能说:他这是孟子所谓的“弗思耳”——不动脑筋。我们要问:民主制度及其理念真能保证不会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吗?我们试想美国这个民主国家的所作所为吧。例如,原子弹就是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然而人们记得,美国在广岛、长崎悍然投下了原子弹,遗患至今。类似的事例,在美国历来的行为中实在可谓屡见不鲜。对此,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是记忆犹新的,惟有美国、尤其日本等国自己显得极其健忘。事实胜于雄辩,于是我们面临这样的逻辑选择:要么否认原子弹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要么否认民主国家的理念及其制度能够保证不会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假设。但是我想,恐怕没有人会否认原子弹是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吧?如此说来,我们首先应该解除美国的武装:既然我们现在已经解除了他所谓“民主国家的理念及其制度能够保证不会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理论武装,那么按照美国自己的逻辑,我们难道不该解除他的物质武装吗?
    但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如果我们要解除美国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我们首先必须拥有比美国更众多、更精良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显然是一个悖论。这个悖论揭示了一个严酷的事实:以某个民主国家为世界警察的当今国际社会,仍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怎么会这样呢!
    怎么会这样呢?现实状况迫使我们追问:民主制度及其理念到底如何?
    这里我想首先声明:我不反对民主制度,相反,我是赞同民主制度的。但我同时还须声明:我之所以赞同民主制度,并不是因为它完美无缺,而只是因为它在现存制度中较好一些而已。问题在于,当年罗马帝国的制度及其理念或许曾是最好的,但绝非永远是最好的。不过,就我们这里的话题而言,我们仍不妨在这样两种假定上进行讨论:一是姑且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没有问题;二是承认现存的民主制度确有问题。
    就第一种假定来看,问题似乎变成了民主原则的实行问题:民主原则本身是好的,但是美国未能真正贯彻。有人告诉我:美国此番绕开联合国自行其是,这是不对的,这违反了他自己主张的民主理念;但是他的动机是没有问题的。什么动机?据说是要从不民主的制度下“解放”伊拉克人民。我们姑且承认这就是美国的动机所在(即假定石油、地缘政治势力等等不是他的真实动机),问题依然存在。这使我想起过去在中国大陆流行的一种说法,说某种喜欢用马克思主义原则来批评别人的人“把马克思主义装在电筒里: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美国所装的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他自己标榜的民主理念;他装这个理念的地方也不是电筒,而是炮膛。美国是把民主理念装在自己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里,用它来打击其他据说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
    而且问题在于,上述第一种假定未必是可靠的。美国之所以采取双重标准,那是有其必然性的,而这个必然性,就深藏在民主理念本身之中。其实,现存民主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早已为许多有识之士、尤其后现代思想家所反思检讨。正如上文已经证明了的,象美国这样的据说是最民主的国家仍不能保证不会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么显然,现存民主制度肯定存在着问题。我们还可以举出许多例证来,例如联合国据说就是按民主原则建构起来的,但我们发现它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次的无所作为就是一个明证。
    
    如果我们承认现存民主制度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我们必须追问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最根本彻底的追问,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建构依据。我们这里要追问的,是民主理念得以确立的观念基础。我们知道,这个基础就是启蒙思想、尤其是契约论的观念。问题在于,究竟是启蒙思想及其契约观念当中的什么因素必然地导致了现存民主制度的种种问题?在我看来,启蒙思想及其契约观念是基于这样几个根本假设的:
    1.实体论假设
    民主理念的最根本的观念基础乃是个体主义原则,个体主义原则的观念基础则是“第一实体”哲学。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范畴篇》里告诉我们,世界的真正基础乃是第一实体,即是个体。在这种观念下,显然,在社会生活中,这种第一实体就是个人;在国际社会中,这种第一实体就是单个的民族国家。因此,这是一种个体主义的原则: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至上,国际社会中的民主国家至上。
    2.性恶论假设
    稍加思考不难发现,个体至上的原则必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要使每个个体都能够在现实中落实自己的至上性,其条件是他们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否则你争我夺的结果是只有强者的个体至上性才能得到实现。为此,只有两种可能:他们或者老死不相往来——但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这样就根本无所谓“社会”了;或者他们结成社会生活,则只能假定他们总是与人为善的——但这同样不符合历史事实,我们不可能作这样的假设。因此,实体论假设的结果不可能是性善论;正好相反,启蒙思想及其契约观念的假设前提是:人性恶。这就是一句名言所表达的状况:“人对人如豺狼。”然而这样一来,所有个体的至上性都得以落实同样是不可能的了。于是,我们需要下面的假设:
    3.理性论假设
    这个假设告诉我们:人是理性的动物。人们为了避免互相残杀而导致个体利益的落空,他们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契约正是理性的设计:每个个体为了保障自己的部分权利,必须让渡出自己的另一部分权利;为此必须制定并且遵守游戏规则亦即契约,并设置仲裁者。谁都知道,现代民主制度就是这种契约观念在制度建构上的体现。
    总而言之,规则,包括民主制度,只是实现个体利益的工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当一个个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可以不参与或不遵守规则、且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时,他为什么必须选择遵守规则?换句话说,性恶论、理性论的设定是并不能保证契约原则的贯彻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比起实力政治来,契约政治往往是显得那样的虚弱无力。这次美国绕开联合国而自行其是,正是一个现成的例证:他无须通过联合国这个契约民主机构授权而实现其目的并不受惩罚,只因为他拥有的强大实力。并且就联合国本身来看,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民主的建制,还是一个问题。
    根本的问题在于,民主理念的假设前提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理性并不能保证性恶者的为善。人并不是只有理性,他还有欲望、情感与意志等等。既然假定人性是恶的,那么为善就只能是手段性质的东西。这使我们想起墨子的观念:“兼相爱,交相利。”这里,由于兼爱成为了交利的手段,即爱本身成了工具性的东西,那么,要保证人们总是会兼爱的,你就必须证明兼爱乃是唯一可能的工具选择。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工具是为目的服务的,衡量工具选择的标准只有目的:凡能达到目的的就是有用的工具,凡能更好地达到目的的就是更好的工具。在这种前提下,只要能够达到目的,如果兼爱需要更多的付出或者利益让渡,而不爱则需要更少的付出或者利益让渡,那么,人为什么必须选择兼爱这个工具?当一个人作出这样的工具选择的时候,他恰恰是在运用他的理性。
    而正如上文所说,理性的设定并受到极端推崇,乃是出自人性本恶的设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更进一步质问人性本恶这个设定。经验事实告诉我们,人确实有追求自我欲望满足的一面;但当我们把它视为人的本性、并且是人的唯一的本性的时候,那就陷入了偏颇,而且在事实上必然导致上面谈到的不择手段的局面。按照事情的逻辑来说,如果人性本恶,那么契约、民主制度也都是恶的产物了,因为它们都不过是满足这种恶劣的人性欲望的工具而已。而不幸的是,这恰恰是我们在当今世界上经常看到的事实。
    但正如上文所说,性恶的设定乃是由“第一实体”观念逼出的。第一实体观念并非毫无真理性可言,何况它是现代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观念;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我也承认,中国的传统中是比较地缺乏这种第一实体精神的。我甚至也愿意承认,越是缺乏第一实体精神,越是容易走向专制主义。所以我在很多场合呼吁“重建第一实体”。但是,我也必须指出:归根到底,个体至上的原则与集体至上的原则一样是偏颇的。当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被推向极至的时候,那就成了杨朱式的一毛不拔的利己主义(Egoism)了。这就是说,当个体自我的利益被视为绝对的、至上的、唯一的目的的时候,其合乎逻辑的结果当然是:一切都可以成为他的手段,他人、他国、他族当然也都是达到他的目的的工具了。
    
    如果作为民主制度及其理念的基本观念的那些假定都是很成问题的,那么我们该怎么办?显然,我们应该寻求另外的观念设定;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建构。为此,我们不妨检索一番古今中外一切既有的观念设定。这里,我想谈谈中国儒家的伦理观念及其基本设定。
    民主乃是一种制度建构,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在儒家词汇中,制度即所谓“礼”,它作为社会规范,体现在诸如道德、政治、法律、规则、仪式等等诸多领域。自从五四运动以来,儒家遭致病诟最多的就是在礼的层面。但那却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误读的:人们把特定时代的专制的礼等同于儒家的礼,完全无视儒家在礼这个问题上的更根本的原则:损益。礼有损益的思想,在孔子那里是有其明确的表达的,例如,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代可知也。”简而言之,礼是一种历史地变动的、“与时偕行”的东西。其实如果按照儒家“礼有损益”的原则,那么,假如民主制度是当今最适宜的制度,民主就不妨是儒家在当今条件下的制度选择;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如此,下文将会表明,这种民主制度选择的根据却必定与西方的选择根据大为不同。礼是变易的,而这个原则根据是不易的。
    这就是儒家的另外一个更为根本的观念:义。我们知道,道德、政治、法律等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的建立,是建基于某种更为根本的原则基础之上的,这里,最核心的问题是关于“正义”原则的问题。正当的或者所谓“合法”的制度,根本上是基于正义原则的制度。在儒家词汇中,这种Justice(正义)即所谓“义”。义是为礼奠基的观念,亦即正义原则是为制度建构奠基的观念。众所周知,“义”的基本语义就是“宜”;这就是说,义的基本语义与Justice是一样的:适宜,适当,恰当,正当,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等等。一切制度建构的原则,都应该是“义”或Justice。
    显然,这是中西之间的一个共同的语义平台。但是,如果我们追根究底,那么,中西正义观念的根据之间便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前面说到,西方制度建构的根据乃是契约精神;我们也可以说,契约便是正义的体现。而我们还知道,契约观念乃是基于理性设定的。而儒家则不然,儒家的“义”亦即正义观念却是基于“仁”这个设定的。什么是仁?“爱人”。这就是说,为正义奠基的是仁爱。前面提到了墨子的兼爱思想,这里我想指出:在爱这个问题上,儒与墨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爱有差等”,而在于爱的性质本身。正如上文所分析过的,墨家是把爱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东西对待的;而儒家正相反,爱是目的性的。爱没有任何外在的目的,爱就是目的本身。墨子的思想倒是比较接近西方的观念,而与儒家拉开了距离。而在儒家看来,如果说正义原则是为制度建构奠基的,那么,仁爱精神则是为正义原则奠基的。于是便有孟子的“仁→义→礼→智”的逻辑序列。
    儒家认为:能爱,这就是人的本性。所以,爱是儒家的最为根本的人性设定。这就是性善论。儒家并不否认现实中的人的恶劣的一面,但不认为这就是所谓人性,而认为这恰恰是人性的遮蔽状态;唯其如此,这就需要解蔽,所以儒家强调修身明德,即通过修养工夫去体认、澄明、敞现自己固有的仁爱本性。(这就是“仁→义→礼→智”序列中的“智”的问题:智是一个反思问题,或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反身直观的问题。)我们知道,极少有人赞同人性唯恶的观点;就连小布什也至少在口头上不会认同,所以他说他是要“解放”伊拉克人民。确实,现实中的人既有为恶的倾向,也有为善的倾向。关键在于:哪一种倾向是、或者应该被设定为所谓“人性”?如果我们承认趋利避害乃是一切动物的属性,那么它就不是人所特有的东西,亦即不是所谓“人性”,否则人性与动物性就会毫无区别了,这也就无所谓人性了。如果我们承认人性不同于动物性,那就会承认孟子的说法:“人之异于禽兽者几稀。”这“几稀”的一点儿东西正是人性,它的名字叫“仁爱”。
    最后,我想表明这样的态度:如果作为现代性的“礼”的民主制度确实是由正义原则奠基的,并且这种作为“义”的正义原则确实是由仁爱精神奠基的,那么,这样的民主建构我是赞成的。
    2003/3/3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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