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蒂的“生计经济地位”决定论 结婚送礼是世界上许多民族所共有的一种习俗。在我国,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男家向女家送的货币或财物就叫聘礼,有时又叫彩礼或财礼。在人类学的书本上,有时用聘金这个词来界定新郎或其亲属送给新娘本人及其亲属的作为礼品的钱财或物品。与此相反,嫁妆则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去的各种物品或货币。 当今人类学界有关嫁妆和聘礼的专题研究虽然寥若晨星,但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却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在学术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例如:为什么男女订婚或结婚时,必须给新娘下聘礼,给新郎送嫁妆;驱使人们送嫁妆或下聘礼的决定因素是什么,等等。1995年初我们收阅了美国当代人类学家杰克?古蒂的一篇论文,题为《生产与再生产——对家庭经济支配权的比较研究》。在这篇文章中,古蒂从研究婚姻与妇女在经济和生产劳动中的地位之间的关系出发,提出了有关嫁妆和聘礼的一个令人瞩目的理论,即“生计经济地位”决定论。古蒂认为,男女订婚或结婚时,影响支付嫁妆或聘礼的决定性因素是妇女在生计经济中的贡献大小。他根据世界民族志所提供的大量调查资料和数据,把全世界分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一种是由男人承担主要农业生产劳动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当中,大量的田间劳动由男人承担,妇女处于从属于丈夫的地位,她们的主要任务是生儿育女,因此,女方家为确保女子出嫁后在新的家庭中的地位,就必须筹办和承担结婚的大部分费用和礼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嫁妆;由此,他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男人从事主要农业生产的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是送嫁妆而不是下聘礼,并提出在以犁耕为主的传统的欧亚社会即属这类以送嫁妆为主的社会。另一种类型的社会中,妇女承担着繁重的生产劳动(包括田间劳动),她们在经济上享有较大的自由权。在这种社会当中,男女结婚时,新郎及其家庭为了补偿女方家庭为失去一个主要劳动力而带来的损失,必须向新娘的父母赠送大量的钱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聘礼。以轮耕和畜牧业为主的非洲社会即属这类普遍流行聘礼的社会。 古蒂还在文章中对嫁妆是一种财产继承方式的看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者死后其财产权利传给后代,是代际间的财产传递;而嫁妆或聘礼是财产所有者活着的时候,财产从一个家庭向另一个家庭的转移,因此,嫁妆并不标志“财产继承权”。 古蒂的上述理论假设虽然看起来不无道理,但仍有一些结论经不起实践的验证,尚值得商榷。至少我们在藏族牧区社会的调查结果并不支持古蒂的理论。本文依据我们在藏族牧区实地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和其他学者在其它藏族牧区的调查材料,对古蒂的理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第一,他的理论是否带有普遍性,能否解释藏区婚姻过程中的嫁妆和聘礼的情况;第二,影响嫁妆和聘礼的决定性因素是否取决于妇女在生计经济活动中的贡献;第三,嫁妆与财产继承权之间是否有关系。 以下,我们从在色达牧区调查的情况谈起。 二、对色达牧区的嫁妆和聘礼的调查 色达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个牧业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东邻四川阿坝州的壤塘县,北与青海省的班玛、达日两县接壤,西部和南部分别与甘孜州的石渠、甘孜、炉霍三县毗邻。总面积达12185.4平方公里。总人口33646人(1990年),其中藏族31351人,占总人口的93%。气候属大陆性季风气候。生产方式以游牧业生产为主。这个地区传统被称作瓦虚色达。 1994年,我们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南希?列文副教授一行四人,前往色达县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地调查。其中围绕嫁妆和聘礼的调查,是在该县康勒乡汪扎村、亚龙乡曲戈村和城关镇约若村的54户牧民家庭中抽样进行的。现将调查所得的情况分类叙述如下: ⑴在色达牧民当中,双方交换礼物是订婚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这一点与其它藏区的情况大同小异。通常是在结婚仪式之前先送聘礼;嫁妆待举行婚礼时随新娘一起带过去。在当地,嫁妆叫巴嘎,即父母在女儿出嫁时赠送的礼物或财产;聘礼叫玛嘎,即夫家向女方父母赠送的礼物,或男子入赘时带到女家的财物。此处的“嘎”意为“份”。按照色达牧民的传统习俗,子女(不分男女)结婚离家或男女婚后不合而离婚,其家庭财产都是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所得的一份叫“嘎”。子女结婚离家时至少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一份,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还会多得一些。 ⑵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表明,色达牧民结婚后单独立帐新居时,大多数男女双方家庭都要赠送财物。只有个别家庭,如29号和12号新居制家庭只有嫁妆没有聘礼。而从母居的家庭只有聘礼,从父居的家庭只有嫁妆。这是色达牧民赠送嫁妆和聘礼的特点之一。(表略) ⑶按照色达地区的习惯说法,结婚所需的大部分财物由男方筹集和承担。但我们调查的结果与此相反,女方赠送的财物多于男方。此外,有些东西按传统习俗必须男方筹办,这就是枪支弹药和帐篷。 ⑷在色达牧民当中,嫁妆或聘礼包括很多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如帐篷、厨具、衣物,甚至于昂贵的饰物等。其中牲畜是最主要的,而且也是必不可少的。牲畜是藏族牧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牧民的财富直接体现在牲畜的数量上。因此,无论家庭经济条件如何,父母亲一定要为即将婚嫁的子女提供牲畜。 ⑸男女双方家庭所送的牲畜数量有一定的差异。从表一的统计,我们可看到男方送的聘礼中牲畜最多为19头(见3号家庭),最少为1头(见39号、48号家庭),平均为8头;女方送的嫁妆中,牲畜最多为45头(见47号家庭),最少为1头(见43号、17号家庭),平均为15头。女方家所送牲畜数量比男方多近一倍。 ⑹粮食作为陪嫁和聘礼也带有普遍性。调查表明,女方家庭送的粮食略高于男方。男方最多的送1000斤(见10号家庭),最少的送10斤(见30号家庭),平均为350斤;女方家最多的送1000斤(见10号家庭),最少的送30斤(见30号家庭),平均为370斤。 ⑺按照色达的传统,帐篷一般由男方家提供。如果男方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女方家庭也会拿出一顶帐篷作为陪嫁。在我们调查的13户新居制家庭中,男方带帐篷的有6户,女方带帐篷的有2户,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置帐篷的1户(见6号家庭)。 ⑻由于色达牧区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气候寒冷,昼夜温差大,所以,用老棉羊皮缝制的“匝巴”(皮袍)和用羊毛纺织的“氆氇”便成为主要的四季常服,夜间解带当被,白天束带为衣,深受牧民的喜爱。因而男女双方家庭多以“匝巴”或“氆氇”作为陪嫁和聘礼。但调查统计的结果表明嫁妆明显多于聘礼,即嫁妆20件,聘礼只有9件,而且13户新居制家庭中,男方以“匝巴”或“氆氇”作为聘礼的有8户,女方以“匝巴”或“氆氇”作为陪嫁的有10户;从父居家庭中只有5户得到了“匝巴”或“氆氇”作为陪嫁物。(详见表一) ⑼嫁妆中还有一部分比较昂贵的东西——妇女的饰物——包括头饰、项饰、坠饰和其它的珠宝。这些饰物都归新娘所有,在一般情况下,不必交给新郎或新郎的父母。倘若日后离婚,只要女方没有什么大的过错,或用当地话说她“离婚有理”,她就可以把这些贵重的饰物带走,就像枪支弹药归男方一样,珠宝饰物归女方所有。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如果离婚是由女方无理或有过错,男方可以提出并获得妇女贵重饰物的支配权。 ⑽就嫁妆和聘礼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而言,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1960-1982年)与近十余年间(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差异(详见表二、表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牲畜数量的差别。整个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结婚的家庭,作为嫁妆的牲畜平均每户为2头,聘礼为4头;1982年以后结婚的家庭,作为嫁妆和聘礼的牲畜平均每户分别为22头和18头。二是陪嫁物与聘礼的种类差别较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无论是聘礼或嫁妆,不外乎牲畜、粮食、衣物、茶叶、氆氇几种,而1982年以后,除上述物品以外,还有羔皮袍、仿羊皮袄、被子、箱子、缝纫机、毛毯以及锅、碗、茶壶等生活用具,而女方多以饰物作陪嫁。三是嫁妆和聘礼的价值有较大的差别(见表二)。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嫁妆平均为2175元;而1982年以后,嫁妆平均为13067元,聘礼为7523元,分别比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高出6倍和3倍(以上价格均按当地1994年时价折算统计)。(表二略) 是什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