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言语的诚信、合礼和恰当,都是为了保证语言表达的意义明确,从而有助于对话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彼此沟通。因此,与对对话之有效性条件的分析相联系,意义理论同样构成了孔子语言哲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肯定言语的交际功能的同时,孔子非常注重言语的成事功能。《论语·子路》中记载鲁定公问孔子:一句话便可以振兴或丧失国家的情况是否存在?孔子认为尽管不可以这样简单地下断言,但是,在一定意义上的确存在“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可以丧邦”的情况。正是注意到人们借助言语表达能够完成某种行为,造成某种社会后果,他认为“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耻其言而过其行”(《宪问》)。孔子对言语之成事功能的肯定,很自然地让人联想到现代哲学家的某些思考。奥斯汀曾把语言的使用分为完成行为式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和记述式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并认为与后者被用来描述事态、报告情况不同,完成行为式话语是用来做某件事情,实现某种意图 [8]。孔子所说的言语的成事功能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当然具有不同的内涵:前者是在事实层面上对人们可以借助言语来完成某种行为的认知,而后者则是在理论层面上对语言的用法进行归类整理,并由此构成探讨语言意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过,孔子从言语之成事功能出发,进而突出言语的语用学向度,提出了“正名”论的意义理论,就此而言,与奥斯汀通过研究言语行为去研究语言的意义问题,似乎确有某些相近之处。 孔子“正名”论的系统表述见于《论语·子路》:“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根据历代的解释,此所谓“名”具有两重含义:一曰名位,二曰字词。与此相应,“正名”就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正名分,即纠正当时社会政治伦理生活中名分等级混乱的现象,明贵贱,别善恶,治纲纪。例如,鲁国大夫孟孙、季孙和叔孙三家在祭祀时使用《雍》就反映了名分等级的混乱。《雍》本是天子祭祀祖先完毕后撤席时所唱的诗篇,但三家身为大夫竟尊卑部分,违背周礼的规定,故孔子质问:这如何能用在三家的庙堂之上呢?(《八佾》)其二指正名实,即针对具体器物在名实关系上的混乱,要求别同异,辨真伪,明是非。如觚本是古时盛酒的礼器,上圆下方,腹部与足部亦作四条棱角。孔子其时,这种酒器的名虽未变,但其形已变。有见于名实不相符合,“觚”之名无法把不具备上述特征的酒器排除在其外延之外,他感叹道:“觚不觚,觚哉!觚哉!”(《雍也》)按孔子之见,无论是正名分还是正名实,正名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君子于其言,无所苟”(《子路》),措辞说话要意义明确,不可随便马虎。 正名既以意义的明确为其基本要求,那么,“正名”论与意义理论之间的联系也就显而易见了。在“名实”之辩方面,公孙龙认为“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名是对实的称谓。后期墨家亦主张“以名举实”(《墨辩·小取》),“举,拟实也”(《经上》),名是用来指称、摹拟实的。从意义理论的角度看,公孙龙和后期墨家的上述言论实质上都把一个语词的意义理解为它所指称的外部对象,因而是一种指示论的意义理论(denotative theory of meaning)。孔子的“正名”论在内涵上与它们不尽相同。借助对关乎名分等级与具体器物的名称言语之意义的澄清,孔子一方面希望能够纠正礼崩乐坏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秩序,作到名正、言顺、礼乐兴、刑罚中、手足措;另一方面则希望纠正器物在名实关系上的混乱,通过明确名称所代表的等级名分来实现名实相符。 显然,无论是正名分还是正名实,孔子强调的都是言语的成事功能,突出的是语言的语用向度(pragmatic dimension),由此,“正名”论主要就不是一种指示论的意义理论,而是一种操作论的意义理论(performative theory of meaning):一个语词的意义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它所指称的外部对象,更重要的还在于能够有效地指导人的行动;理解一个语词的意义,也就是掌握某种规整正当行为的原则,并根据这种原则来范导人的行动。于是,相异于公孙龙、后期墨家对名称与对象之关系的讨论,孔子则更多地把名称与行为、言语与行为方式的关系纳入了自己的关注范围:“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子路》)只要语词意义明确,言语就一定顺畅通达,而顺畅通达的言语必定能行得通。就此而言,下面这段文字似已注意到孔子“正名”论在讨论意义问题时的如上特点:“在古代中国的文献中,占主导地位的关注之点不是名称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名称与行为,一个人的所言与其如何为之间的关系。”[9] 语词与概念总是彼此联系,互为表里。如果从操作论的角度去理解语词的意义,那么往往就会对概念规范现实的作用给予更多的关注。孔子十分强调概念规范现实的作用,不过他所提及的概念主要涉及伦理道德的领域。由于这些概念具有调节人际关系、范导主体行为的重要功能,因此他多次批评了与这些概念相关的名实不符的现象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失范。例如,八佾本是天子才能享用的一种礼乐,大夫只能用四佾,而季氏身为大夫竟越君僭礼,“八佾舞于庭”,所以,针对“八佾”之名不能有效地规范现实及其所导致的贵贱不分、等级混乱,孔子指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作为有关伦理道德的概念,“八佾”反映着特定的礼制规范与等级名分,而孔子对名实不符的抱怨以及概念不能有效规范现实的批评,正说明“当名称因其有助于表现和区分社会—政治差别而被孔子视作非常重要时,它们真正的价值就在于此:它们能够被用来规范(prescribe)而不仅仅是描述(describe)那些差别。名能够而且应该被用来规范实——这一观念构成了孔子正名计划的核心。”[10] 在概念的双重作用中,以指示论的意义理论为前提,公孙龙更多地强调了概念对现实的摹写作用:“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概念必须与对象相符合,并随对象而改变。对于名实不符的纠正,孔子的做法并不是象公孙龙那样以实正名,把概念规范现实的作用建立在正确摹写现实的基础上,而是以名正实,把周礼作为正名的基本标准。“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依孔子之见,“政”的意义就在于周礼所规定的为政之道:君按为君之道行事,臣按为臣之道行事,父按为父之道行事,子按为子之道行事。否则,君不能称为“君”,臣不能称为“臣”, 父不能称为“父”,子不能称为“子”。用体现旧制的周礼去衡量业已发展变化了的现实,并要求后者符合“名”的旧有规定,否则就不承认其实或者称为实之不正,这种把概念规范现实的作用绝对化、凝固化的做法,表明概念对现实的摹写及其与规范现实之间的辩证关系基本上还处于孔子的视野之外,如何把意义的指示论与操作论统一起来,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这或许就是孔子对正名的强调被子路视作“子之迂也”(《子路》)的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