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应试者作弊或犯规,视情节轻重,要么予以严惩,即治罪或褫革;要么豁免。没有罚科这种折中的弹性处置办法。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明朝罚科自万历二十八年(1600)顺天府乡试赵维寰始。此后,万历后期及天启、崇祯两朝都有举人遭到罚科。 清代,自始至终都实行罚科制度,并且规定越来越周密。顺治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亲自对顺天、江南两闱取中的人员进行复试。结果,“江南汪溥勋等九十八名,准作举人,罚停会试”。康熙二十三年(1684)顺天乡试磨勘后,有七名举人被罚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严磨勘之条,顺天停科四十余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时疵谬者固不乏人,亦有幸免者,有诬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满三百字,照纰缪例罚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举人邓棻春等八名补复试,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