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庚申。 [50]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1] 上江总的鹰扬、豹韬、武德、留守右、虎贲右五卫,下江总的留守中、骁骑右、羽林右三卫属南京卫分,在清江船厂打造。 [5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 [53]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54] 《漕船志》卷三;《漕运通志》卷五,《漕船表》。 [55] 《漕船志》卷七。 [56] 《漕船志》卷六。 [57] 《漕船志》卷七。 [58]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9]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造船检查洪武时就有,《诸司职掌·都察院》载,由御史查验所用物料、人匠、期限等。 [6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61]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2]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 [63] 《明穆宗实录》卷六六,隆庆三年二月癸巳。 [64]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5]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66] 《漕船志》卷四。 [67]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笪德六年九月癸亥。 [68] 《漕船志》卷四;《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关志》。 [69]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九,征榷考,杂征中,课钞。 [70] 《漕船志》卷四。 [71]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7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 [73] 万历四十六年六月《工部题为漕政虽新漕务未饬等事疏》,明董其昌辑:《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工部卷二。隆庆时已改于湖广买木,见《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74] 万历四十六年六月《工部题为漕政虽新漕务未饬等事疏》,《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工部卷二。 [75] 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 [76]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江南一。 [77] 《漕船志》卷六。万历四十四年巡漕御史朱阶在谈到船价时说:“钉、灰、油、麻之数取之抽分者”(《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五,万历四十四年五月己卯。) ,但周一龙说:“所谓小料者,钉、油、麻、灰、炭、皮条等件是也,每船价银拾肆两玖分陆厘,……每年春夏之间即详差厂官分投收买,预备应用,此旧例也。”(《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4条。),周说为是。 [78] 《漕船志》卷六;《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辛未。 [79] 《明英宗实录》卷五九,正统四年九月庚戌。 [8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此项“旧例”即是正德《明会典》卷一六○所记。 [81] 《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五,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 [8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83]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七,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条:“以凤阳等卫修造漕船岁支荆州抽分厂银八千三百两解京,而以杭州、芜湖二厂当解京数之”。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漕船志》卷四等书都只说用芜湖银补,后来实际也只用芜湖银补。又一些书误为弘治十四年题准。 [84] 《漕船志》卷四。 [85] 《漕河一瞥》卷五。 [86] 《漕船志》卷六。 [87] 起于何时不详,正德十四年清江主事已说:“本厂每岁改造运粮船只,其大料银两俱系芜、杭二厂木价及淮安府税课司抽分柴炭竹木及苏、淮、扬三府人匠工价内支给”,《漕船志》卷七。 [88] 明汪宗伊:《漕船经制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七八。 [89] 《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2条;卷五,《惩奸全课》。 [90] 《漕船志》卷四。原书作共9 255两,但后列各数相加可知其误。又该卷南京卫分办料军余657名,办2 628两,又有草银120两,其它各处都作687名,办2 748两,据改。清江船厂内京卫、中都、直隶三厂各有草场一处,仅供苫改厂房之用,非为办银而设,见同书卷一。其它各总也无此草银。 [91] 《漕船志》卷七。 [92] 《漕船志》卷六;《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一,嘉靖二十年七月戊子。又万历《明会典》卷二七,卷二○○,《河渠五·船只》误作1 784两。 [93] 周士朴:《船料代解非制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七。 [94]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八,成化二十一年七月乙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