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这不是幸灾乐祸,而是赞赏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创举。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文字纠纷,比过去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来定是非,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当年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治手段“铲除毒草”,就不会制造出那么多文字狱,在反胡风、反右派,乃至文化大革命中,不少人或可免于因言获罪。但是,本来是说理斗争,一变而为斗法,动用惩罚手段,又未免大煞风景。 青年评论家萧夏林编过一本《秋风秋雨愁煞人》,给这位大师鼻梁上抹了一点白粉,无非要他忏悔之类,但也无伤大雅。 他在一篇文章中揭露余秋雨在担任深圳文化顾问期间,曾获得深圳一幢楼房的馈赠。我当时就很怀疑:余秋雨身价有那么高吗?他又不是刘晓庆,怎那么值钱?萧夏林上了人家炒作的当,活该吃官司。余秋雨似乎有点得理不让人,不仅要借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将对手打翻在地,过几年“紧日子”。好像他只图报一箭之仇,没有想过他自己是不是也受社会舆论监督?被人誉为“文化大师”的余秋雨,居然要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岂不是犯了本行的大忌?这种败德之事,无论何时,都难逃公议。而且,人们到现在还不了解你给深圳做广告,到底得到多少报酬?交了多少税金?还是自带干粮闹革命,做活雷锋?你那些广告有没有虚假成分?是否经过验证?余秋雨也应该给读者一个交代。否则,民间又会出现其他猜测,你就告不胜告了。 再早一点,还有个赵忠祥,控告记者报道他在济南签名售书搭售皮鞋一事失实,但没人追究对他那本书的溢美之词,是不是失实。我当时只感觉到赵忠祥真牛,一本书不知救活几个皮鞋厂!谁知转过脸他就以妨害名誉为由把记者送上法庭,而且居然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证明什么呢?不过是没有售书搭皮鞋,也没有卖皮鞋搭售签名书。 名人酷爱打官司,足证他们不仅爱名,也爱自己的声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盗版、剽窃,也是正当的。但名人的不利之处在于,他在出名之外,也要受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舆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有坏,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作用,上述二事,其实都表明余秋雨、赵忠祥很值钱,或许就出自他们崇拜者之口。传闻之事,恒多失实,如果想纠正,披露真相就是了,不能动辄以“恶攻”“炮打”之类的“文革”思维对待之,马克思说要求惩罚当事人的思想方式,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余赵之举都是要求惩罚和他们不同的思想方式。马克思还说:政府若禁止发表“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的文字,就“剥夺了对任何官员(公众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去控告别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收入的第一篇论文,就是反对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认为禁止发表“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是“最可怕的恐怖主义”。不能“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马克思说:“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的检查是批评,它是出版自由自身产生的一种审判。”余秋雨最好读读这篇论文,以免又误入歧途而不自知。老一代文人遇到“恶意攻击”,都是以笔为武器进行论战,而不是诉诸法律或权势。无论是鲁迅遭到“拿卢布”的诽谤和人身侮辱,还是梁实秋被唾骂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或创造社诸君子被咒骂为“才子加流氓”,他们或者“打落牙齿和血吞”,或者“千锤百击只等闲”,都没有对簿公堂,让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拿卢布”,或不是“走狗”,也不是“流氓”。这说明他们都很自信,不需要外在力量来证明自己价值几何。今之一些文士好像并不在乎是非曲直,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搞得人家倾家荡产,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真叫人为文化的沉沦而感到悲哀。马克思说“批评即审判”,如果将“审判变批评”,或许能提高文人的品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