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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森:知我 懂我 护我

http://www.newdu.com 2017-11-23 国学网 穆森 参加讨论

        在过去的一年中,关于文物保护的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每每遇到拆与保的抉择时,公众会很自觉地站到保护一边。“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把资源保护提到了空前的高度,文物保护渐成社会发展中的共识。
        新形势下,如何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不仅是问题,更是课题。日前,成龙获选“中国之光传播中华文化年度人物”,于是他收藏捐赠古建的事再次引发争议:何为文物?如何保护文物?文物属于谁?透过这些争论,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对文物保护急切的求知欲和参与欲。
    文物保护法不是文保单位保护法
        成龙先生收藏捐赠的古建到底是不是文物?有人说,它们不是挂牌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然而没挂牌,就不是文物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面对这些年类似情况的争议,我国著名文物保护专家、首部《文物保护法》的主持起草者谢辰生先生曾多次强调,《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法”。根据《文物保护法》符合相关标准的遗存就是文物,只要是文物,就属《文物保护法》保护范畴。
        应知晓,我国文物工作所奉行的十六字方针中,首先就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所以,文物工作并非仅限于保护挂牌的文保单位,而不断发现、抢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同样也是法律赋予“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神圣职责。
    不可移动文物不能变成可移动文物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城市化大潮中,文物保护受到了巨大冲击。为了片面的经济利益,很多地方出现了大拆大建潮、拆真盖假风、盗墓猖獗流,导致大量不可移动文物灰飞烟灭、支离破碎、流离失所。这是特定历史时期,我们认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不到位所造成的历史之殇!但绝不能以此为由,动摇不可移动文物要“原址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本原则。
        须明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倒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构件,同样都是违法行为。国家文物局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建筑物装修、构件包括园林建筑构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可移动文物,就如同城市的山形水系一样,是不容被破坏和改造的。对此,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文物保护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13年12月30日下午就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研究进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中央的号角已吹响,文物属于国家,更属于全民,保护文物的成果理应惠及全民。
        让文物“活起来”,首先要加大文物保护利用的研究和探索。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公器私用。当前,一些地区大兴“文物开发”,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违法抵押、转让不可移动文物,既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又损害了全民的文化权益。
        真正的保护利用应是为公的,不是逐利的。在2013年7月召开的“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曾说:“无论何种利用形式,都不能违背公民教育的准则和社会道德的底线。”反之,就会出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李纯祠堂为旅游开发被改成“庄王府”、“五大道历史建筑群”与五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存的现象。
        纠正这些行为,除了依靠法律,还要依靠全民的参与和全社会的文化自觉。社会共识应建立在足够的常识基础之上,要把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纳入常识教育,是德育,更是美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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