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自由的悖论 ——从严复、梁启超的自由思想谈起 魏义霞 [摘要] 在中国近代,社会有机体论曾经被严复、梁启超等人作为论证自由的重要工具。根据社会有机体论,个人是构成国家的细胞,国家的盛衰取决于其构成细胞——国民素质的优劣。据此,正如中国近代社会的落后、衰微源于中国人素质低下一样,中国社会的出路在于给予国民以自由。在社会有机体论的框架下,严复、梁启超所讲的自由围绕着救亡图存展开,从强调个人自由不得侵犯国群自由开始,最终呼吁个人为了国群放弃自身的自由权利。严复、梁启超等近代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彰显了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导致了自由的悖论。 [关键词] 社会有机体论;自由的悖论;救亡;启蒙 在中国近代,社会有机体论曾被作为分析中国衰亡原因和拯救中国的工具,严复、梁启超等都曾通过这一理论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看成是细胞与生物有机体的关系。社会有机体论对于论证自由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理论自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这突出表现为在处理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时将个人淹没在群体之中。由于受社会有机体论的影响,近代思想家所讲的自由是一种自由的悖论。 一、救亡图存与社会有机体论 在中国近代,严复、梁启超对自由的宣传、推崇令人瞩目。在他们那里,不论是推崇自由还是提高国民素质均与社会有机体论相关,或者说,两人是借助社会有机体论来论证自由思想的。 首先,根据社会有机体论,严复、梁启超相信社会是由一群单独的个人组成的,犹如生物有机体是由单个细胞构成的一样。对此,严复反复强调:“盖群者人之积也,而人者官品之魁也。欲明生生之机,则必治生学;欲知感应之妙,则必治心学,夫而后乃可以及群学也。且一群之成,其体用功能,无异生物之一体,小大虽异,官治相准。知吾身之所生,则知群之所以立矣;知寿命之所以弥永,则知国脉之所以灵长矣。”[1](P17)“群者人之拓都也,而人者群之么匿也,拓都之性情变化,积么匿之性情变化以为之。”[2](P261)严复、梁启超都将社会视为生物有机体,进而用生物法则来解释社会的强弱兴衰。他们声称,正如生物有机体的强弱取决于细胞的强弱一样,一国一群一社会之强弱兴衰也取决于该团体中每个人素质的优劣。 沿着社会有机体论的思路审视中国,严复、梁启超将提高国人的素质奉为改造中国的不二法门,而自由便是国民素质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基于国群是个人之所积的逻辑,国家的性质是国民素质的积累,个人所无者不能在社会中成有,正如由没有权利的奴隶组成的国家不可能有自由一样。这就是说,国家自由与个人自由息息相通,国家自由本于小己之自由,个人自由是国家自由乃至富强的前提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严复、梁启超一致宣称:“今夫国者非他,合亿兆之民以为之也。国何以富?合亿兆之财以为之也。国何以强?合亿兆之力以为之也,……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之可以有权也。”[3](P913)这些观点显示,要捍卫中国的自由,必须从使中国的国民享有自由开始。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拯救中国的出路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关键。 其次,严复、梁启超认识到,缺少自由是中国衰亡的原因,并且用社会有机体论将个人与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呼吁为了国群的自由必须让国民享有自由。在中西对比尤其是在对甲午战败原因的分析中,他们一致认为,有无自由是中国与西方国民的根本区别,也是造成中国与西方列强之间强弱兴衰的根本原因。这就是说,国民没有自由是中国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 严复认为,中国长期的君主专制剥夺了国民自由之权,使国民沦为奴虏。正是国民无权造成了中国的落后挨打。对此,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在君主专制下国民没有权利而始终处于奴隶地位,这种奴隶地位使国民不能将自己的利益与国家联系起来,而是将国家看作帝王一人的私产。当国家遭遇外敌侵犯时,国民自然不会拼死抵抗。如果说中国饱尝不自由之祸苦的话,那么,西方则饱尝自由之福乐,西方富强的秘诀在于自由。至此,严复得出结论,中国富强之路在于还国民以自由。他指出,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秘诀在于使中国人具有爱国心(“各私中国”)。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在立法上赋予国民以自由权利,将国民的切身利益与国家联系起来。通过中西社会性质的对比,严复将君主立宪、在宪法上赋予国民自由之权视为改造中国的纲领。无独有偶,梁启超也将使吾国之民享有自由权利奉为振兴中国的出路。“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若是者国庶有瘳,若是者国庶有瘳!”[4](P96-97) 由上可见,严复、梁启超对中国贫困原因的分析以及提出的拯救方案,所依据的理论武器是社会有机体论。依据社会有机体论,两人将改造中国的具体方案落实为对国民个体的改造,即国民性改造。 二、自由的特定内涵及其中国特色 在对自由的界定上,严复、梁启超都将自由视为人的天赋权利,并且承认自由包括个人的自由。尽管如此,他们对自由的宣传、介绍和阐释虽出于近代启蒙思想的需要,但更是迫于救亡图存的现实。与利用社会有机体论为自由辩护的初衷一脉相承,两人的自由思想以救亡图存为宗旨,无论是对西方自由学说的选择,对自由概念的界定,还是对自由思想的侧重,都围绕着救亡图存这一主题展开。这使源于西方的自由学说具有了中国特色。 (一)自由以不侵他人自由为界转化成个人不侵犯国群自由。在对自由的宣传和介绍中,严复、梁启超不约而同地突出自由的权限问题,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有鉴于此,在对自由种类进行划分的基础上,两人基本上是在消极意义上使用自由的,即均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可以看到,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是严复的主要观点。早在天津《直报》时期,他就指出:“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1](P3)后来,在翻译《天演论》和《群己权界论》时,严复重申并论证了这一主张。对此,他写道:“太平公例曰:‘人得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斯宾塞《群谊》一篇,为释是例而作也。”[5](P18) 基于自由以不侵他人自由为界的认识,严复强调自由为善而非自由为恶。于是,他接着写道:“是故刺讥谩骂,扬讦诪张,仍为言行愆尢,与所谓言论自繇行己自繇无涉。总之自繇云者,乃自繇于为善,非自繇于为恶。”[6](p198)可见,尽管一贯从政界或法律的角度界定自由,严复却在自由为善而非自由为恶中将自由从法律引向了道德,让法律为自由划定权限,让道德谨守自由的权界。因为在他看来,自由从来就不是个人的事,而与他人、种群密切相关,这决定了自由不是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在此基础上,严复特别强调,对于入群而后的人来说,小己自由以不侵犯国群自由为界。否则,将陷入强权世界,不仅国群难以自保,小己自身的自由也不复存在。他之所以选择翻译穆勒的《论自由》,是因为该书“为人分别何者必宜自繇,何者不可自繇”,讲的就是自由的权限问题。梁启超同样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他写道:“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5](P102) 进而言之,在社会有机体论界定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背景下,鉴于救亡图存迫在眉睫,严复、梁启超所讲的不侵犯他人自由,旨在强调个人自由不得妨碍国家的自由。这就是说,他们均将个人自由不侵犯国群自由视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这致使自由之权界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指个人与国群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梁启超解释说,“使滥用其自由,而侵他人之自由焉,而侵团体之自由焉,则其群固已不克自立,而将为他群之奴隶,夫复何自由之能几也?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服法律也。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箝束我自由者也。”[4](P103) 严复、梁启超之所以强调自由以不侵他人自由为界,一是谴责西方列强的侵华行径,一是担心因国民对自由的滥用而危害国家的自由。中国与西方列强的关系以及自由的“西方制造”加剧了中国近代思想家对于自由的矛盾心理。在严复、梁启超看来,自由的滥用是以己之自由侵人自由的结果,只有坚守自由之权界,才能避免自由的滥用,杜绝以自由之名行罪恶之实。应该说,他们对自由的担忧具有某些合理因素。正是以自由、平等、博爱标榜的法兰西民族执行殖民主义扩张,在越南等地犯下了种种与自由、平等背道而驰的罪恶。在这种情况下,严复、梁启超等人对自由滥用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在中国社会内部,滥用自由名义的行径时有发生,个人自由如果流于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国家的稳定带来冲击,在近代社会的复杂背景下,这种冲击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严重。严复、梁启超之所以防止自由的滥用,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主要目的是防止个人侵害国家的自由,这与他们围绕着救亡图存讲自由的立言宗旨一脉相承。 与此同时,站在被压迫民族的立场上,梁启超在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侵人自由为第一大罪的同时,将放弃自由之罪与侵人自由同等看待。他写道:“天生人而畀之以权利,且畀之以自保权利之力量,随即畀之以自保权利之责任者也。故人而不思保护其权利者,即我对于我而有未尽之责任也。故西儒之言曰,侵人自由权者为第一大罪,放弃己之自由权者罪亦如之。”[7](P418)在梁启超看来,人的自由权利是天赋的,上天赋予人自由权的同时,便赋予人保护自由权利的能力和智识。因此,放弃自由权利就是放弃义务、推卸责任,是重于侵人自由的第一大罪。因为人之所以侵人自由,前提是有人放弃了自由;如果人人都不放弃自己的自由之权,那么,侵人自由则无法得逞。有鉴于此,梁启超更重视放弃自由之罪,甚至指出放弃自由之罪重于侵人自由之罪。进而言之,正如他所讲的侵人自由侧重个人侵犯国家自由一样,他所讲的放弃自由主要指个人放弃捍卫国家自由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与梁启超对自由的道德凸显相关,并且紧扣救亡的时代主题。 (二)自由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并向团体倾斜。沿着社会有机体论的思路和逻辑,无论严复还是梁启超都侧重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特别是个人依赖群体以求自存的角度探究自由,这使个人自由不能脱离团体自由而存在,并归根结底取决于团体自由。 出于救亡图存的初衷,严复所讲的自由包括个人的自由,也包括国群的独立自由,故而“身贵自由,国贵自主”[1](P17)并提。在此基础上,他强调,尽管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天赋的,神圣而不可侵犯,进化的法则却决定了人必须聚集为国家以求自存,这使人的生存以及自由权利必须遵循生物的进化法则。为此,严复阐明了两点主张:第一,人群而成国是出于“以求自存”的目的,这是作为生物之人的本性使然。第二,人在政府中享有何等权利和自由受生存竞争法则的支配,最终取决于国家这一由个人构成的社会有机体的生存环境。这是严复讲自由的思想前提,也是他处理小己自由与国群自由的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和思路,严复指出,个人在国家中所享自由的广狭受制于两个因素:第一,就内而言,与天演的程度相关,始终围绕着群己的权界展开。第二,就外而言,与国家所处的外部环境相关。这就是说,国民所享自由与天演程度相关,社会形态由宗法到军国的演变是一个从不自由到渐有自由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国家所处的生存环境。在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和平年代,内治疏,国民享受的自由权利便多;在外患深重、国家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胁之时,内治密,国民享受的自由权利随之减少。根据这种认识,严复强调,不同时代的自由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权利主体和具体内容也会随之发生转移。贵族时代或专制时代是民众对贵族或君上争自由,这时的自由以个人为主体。在立宪民主时代,法制已经划定了群己权界,自由不再是向政府争自由,而是对外族为国群争自由;这时的自由主体不是相对于政府的个人,而是相对于外族的国群。 梁启超讲自由时不仅讲“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更强调“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相比之下,梁启超关注最多的还是“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甚至不惜为此而漠视“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事实上,他之所以从道德的角度阐释自由,就是为了强调人只能依靠群体才能自保,只有国家自由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对此,他论证并解释说:“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譬之一身,任口之自由也,不择物而食焉,大病浸起,而口所固有之自由亦失矣。任手之自由也,持挺而杀人焉,大罚浸至,而手所固有之自由亦失矣。故夫一饮一食一举一动,而皆若节制之师者,正百体所以各永保其自由之道也,此犹其与他人他体相交涉者。”[4](P104)按照梁启超的说法,人不能离群索居而必存于一群之中,我与群血脉相连、休戚与共。一人之我是小我,一群之我是大我。当吾群与他群相遇时,必须保群才能自保。鉴于这种认识,梁启超始终强调义务对于权利的优先性,指出要享受自由之权利必须先尽义务,并且将权利、义务都与爱国心联系起来。与此相一致,梁启超所讲的义务是权利的前提,不仅对于权利具有优先性,而且具有特殊含义。具体地说,所谓义务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私人对于群体之义务。这用他本人的话说便是,“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4](P93)有鉴于此,梁启超在讲自由的过程中始终强化服从的重要性,企图通过服从公理、服从国家利益彰显个人对于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以责任、义务的优先性突出自由的道德本质。 总之,秉持社会有机体论的价值旨趣和思维方式,严复、梁启超强调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密不可分。在此基础上,他们在自由的界定上将不侵他人自由转化成个人不侵犯国群自由乃至为国家自由作出牺牲。这不仅在个人与群体的双重主体中使国家、群体最终成为自由的主体,而且强化了自由与责任、义务、服从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彰显了中国近代自由的救亡图存意蕴。 三、从社会有机体论看中国近代的自由悖论 迫于民族危机的日益深重,严复、梁启超提倡自由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自由,而是为了国家的自由,这是时代的要求使然,也是中国近代自由思想的基本特征。可是,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如果说启蒙的重心是彰显个人价值,救亡则以民族主义为中心的话,那么,对于严复、梁启超来说,国家对于个人具有不可置疑的至上性,救亡远远压倒了启蒙。循着社会有机体论的思路,两人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双向互动理解为单向决定,由个人与群体关系的失衡导致个人与群体自由的失衡,让个人为了国家自由而减损、牺牲自己的自由。至此,原本被用来宣传、提倡自由的社会有机体论最终转换成为国家自由而放弃个人自由的理论依据。 首先,严复、梁启超宣传、推崇自由是出于救亡图存的初衷,这决定了两人自由思想的启蒙性受制于救亡图存的宗旨。与救亡图存相结合是近代启蒙思想的特点,也是其现实性的表现。问题的关键是,与救亡图存一脉相承,严复、梁启超讲自由的前提是社会有机体论,这一理论无法正确认识个人与群体的关系,致使小己自由与国群自由失衡。具体地说,在社会有机体论的理论框架中,个人不是独立的实体,而是构成群体且无法脱离群体而独立存在的细胞。这决定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互动的而是单向决定的。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下去,在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不能两全之时,个人必须为了国家的自由而牺牲小己的自由。 既然个人为有机体作出牺牲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那么,个人的牺牲便责无旁贷。对此,严复在生物进化法则中找到了根据。“而晚近生学家谓有生者如人、禽、虫、鱼、草木之属为有官之物,是名官品;而金、石、水、土无官,曰非官品。无官则不死,以未尝有生也。而官品一体之中,有其死者焉,有其不死者焉。而不死者,又非精灵魂魄之谓也。可死者甲,不可死者乙,判然两物。如一草木,根荄支干,果实花叶,甲之事也,而乙则离母而转附于子,绵绵延延,代可微变而不可死,或分其少分以死,而不可尽死。动植皆然。故一人之身常有物焉,乃祖、父之所有而托生于其身。盖自受生得形以来,递嬗迤转以至于今,未尝死也。”[6](P250)梁启超同样在进化论中发现了个体为群体而死的价值。“常情莫不贪生而避死,然生终未闻以贪而能常,死终未闻以避而能免,夫亦尽人而知之矣。明知其不能常不能免,而犹贪焉避焉者,则人类志力薄弱之表征也,要之于‘死后而有不死者存’之一义见之未莹也。吾之汲汲言此义也,非欲劝人祈速死以为责任也。盖惟懵于死而不死之理,故以为吾之事业之幸福限于此渺小之七尺,与区区之数十寒暑而已,此外更无有也,坐是之故,而社会的观念与将来的观念两不发达。”[8](P1373-1374)如此说来,连个人的生命权都要为国群牺牲,为国群牺牲小己的自由也就不难理解了。在社会有机体论的价值系统中,个人是手段,社会是目的。按照个人离开群体无法独立存在的逻辑,群体对于个人具有优先权,群体自由对于个人自由也不例外。提倡个体为国群这一有机体牺牲是严复、梁启超用生物进化论审视个体与群体关系得出的必然结论。在这一点上,两人的看法是相同的。 其次,无论严复还是梁启超都看不到二者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而是对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做对立理解。在他们的观念中,团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不仅不是相互促进的,反而是相互钳制的,不可能在时间上同步或在内容上促进。正是基于这个思路,严复将小己自由与国群自由理解为先后缓急的制约关系,在小己自由“尚非所急”中突出国群自由。梁启超则由团体自由为个人自由之积转向让人在团体中求自由,最终则用团体自由取代个人自由。对此,他解释说:“有真自由,有伪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蛮之自由。”[4](P98)只有团体之自由才是真自由、全自由和文明的自由,个人之自由则流于伪、偏和野蛮。基于这一理解,梁启超明确指出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之间成反比例,是一种此胜彼亡、此强彼减的对立关系。对此,他宣布:“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斯二者盖有一定之比例,而分毫不容忒者焉。”[4](P102)循着这个逻辑推演下去,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是对立关系,不可能对两者予以兼顾,而只能取一弃一。对此,选择的结果是为了团体自由而放弃个人自由。 梁启超甚至将个人自由完全排除在自由当中,使自由专指团体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指出,“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4](P102)这个说法明确了只有团体才能成为自由的主体,自由是对于团体而言的,不包括个人。其实,梁启超的这个结论并不意外。中国近代社会的复杂局面和救亡图存的刻不容缓加剧了包括梁启超在内的近代思想家对待自由的矛盾心理。如果说中国近代的特殊局势使近代思想家切身感受到了自由是一把双刃剑,而社会有机体论又使他们认识到必须借助自由来救亡图存的话,那么,权衡的结果则是在保留国群自由的前提下减损个人自由。于是,严复呼吁个人减损自由而不是增加自由。他断言:“夫言自由而日趋于放恣,言平等而在在反于事实之发生,此真无益,而智者之所不事也。自不侫言,今之所急者,非自由也,而在人人减损自由,而以利国善群为职志。至于平等,本法律而言之,诚为平国要素,而见于出占投票之时。”[9](P3372)可见,受社会有机体论的影响,严复、梁启超出于对国家自由、平等的渴望而宣传自由、平等,并且呼吁为了国家的自由必须使国民享有自由。由于害怕民众觉醒而发生暴乱,最终又急切收回自由。在这方面,两人的观点别无二致。 至此可见,严复、梁启超用社会有机体论来论证自由隐藏着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中国的衰亡是由于国民素质低下,没有自由;为了振兴中华,必须给国民以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必须实行自由。另一方面,自由与国民的素质相关,国民能否享有自由取决于其自身的智力水平、道德水准和自治能力。鉴于其素质低下(正如由此造成了中国的衰败一样),中国人没有享受自由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不能实行自由。这样一来,在该不该实行自由上便出现了悖论。当理论上的悖论与现实中的两难困境相遇时,便演绎为更大的困惑:一方面,为了救亡图存,振兴中华,必须提高个人——社会构成细胞的素质,赋予国民自由,因为个人不自由,由个人组成的国家便无法自由。另一方面,为了国家的自由,个人必须放弃自由,因为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是相互制约甚至是成反比的。这等于认可了个人的不自由,这个悖论真实再现了中国近代社会的两难选择,这种两难选择与中国近代民族与民主的双重历史使命相关。 参考文献: [1]严复集: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严复.群学肄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严复集: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梁启超.新民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5]严复.天演论[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6]严复.群己权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7]梁启超全集:第1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8]梁启超全集:第3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9]严复集: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原载于《理论探索》,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