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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沉思录》读后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中国儒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性善论”代替“性恶论”作为民主理念的观念基础设定?
    ——《伊拉克战争沉思录(初稿)》读后
    侯 军
    黄玉顺先生《伊拉克战争沉思录(初稿)》的思路,是从对美国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的逻辑质疑入手,以现象学的还原法一步步还原至西方民主理念及其观念基础的设定问题,进而提出以儒家“性善论”作为民主理念设定基础的设想。
    文章在质疑出兵之合法性方面,比较透辟,但是由此转入民主理念的观念基础设定之质疑,好象有点仓促。我们都知道,美国对于所谓的“邪恶轴心国家”,实际上采取的是一套“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的依据,是对文明的价值定位。既然我美国为先进文明,你伊拉克是野蛮国家,我已经是后现代帝国,而你仍属前现代世界,那么,我何必用先进文明的标准对待你这个落后者?——遵循希腊/希伯来“双希”文明影响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把异己文明异己信仰异己民族妖魔化是很容易获得认同的。从二元对立到双重标准既然顺理成章,文明面纱的撕裂其实是迟早的事。
    不过,正因为美国、英国等对伊拉克施行的是第二重标准,即战争发动者自己首先搁置了适用于本文明的第一重标准——那么从这适用于邪恶国家的“邪恶”标准,是否能够被质疑并且还原到第一重标准的观念基础设定呢?毕竟对方可以反唇相讥:在我们文明的内部,普遍性的标准及其实现并无可质疑;只有在“先进”文明语境内,标准的普遍性才应该得到推行的,我们是“先进的”文明,“落后”文明如果拒绝先进价值观及意识形态的输入,等于是自绝于“先进的”普遍价值观之外、自绝于“先进”文明的普适标准之外。
    如是,问题的症结乃在于双重标准背后的“先进”VS“落后”或野蛮的二元对立式的文明价值观,而非民主理念的观念基础设定。
    作者还提到西方民主理念背后的“人性恶”设定。不过,崇尚个体的逻辑原子主义(罗素)似乎并不直接与人性恶的设定挂钩。人性恶来自“双希”文化之希伯来宗教信仰的“原罪”观念。在希腊、希伯来文化的共同影响下,才有“人性恶”与“人是理性的动物”看起来自相矛盾、实际是并行不悖的结合,共同为启蒙思想及其契约观念奠基。这使西方人既因为理性而自信,又不敢在上帝面前宣称自己无罪。
    所以,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契约制度、民主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性的恶劣欲望,而是防止、制约个人的无视他人权利与存在的恶欲横行。由性恶论而来的制恶观念,是民主制度设计的一个初衷。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性恶论,或者说人性中本来就没有那些邪恶,也就不需要设计一整套的民主制约规则了。
    文章后部提及儒家的人性论,认为应当以“仁爱”为代表的性善说为观念设定,用“义”的正义原则作为现代性之“礼”的民主制度的奠基。如作者所言,“礼”是有损益是变易的,而“礼”的原则根据即所谓“义”是不易的——问题在于,“义”到底是怎样的不易?“礼”的损益其根据又在哪里?
    文章指出:
    “众所周知,‘义’的基本语义就是“宜”;这就是说,义的基本语义与Justice是一样的:适宜,适当,恰当,正当,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等等。一切制度建构的原则,都应该是‘义’或Justice。”
    这里的“义”其实是贯穿了抽象的理论理性和具体的实用理性两个层面,还需要分梳。考诸传统,“义”在儒家有不同的解释:在孔子,“君子义以为上”、“君子义以为质……”,是泛说的道德;在《中庸》、《孟子》,“义”被归为“敬长”、“尊贤”;在董仲舒,“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等等。“义”在中国的历史文化内的实践落实仍在于差别、分别、断制、裁断,强调的是某种贵贱、长幼、尊卑之类的等级秩序观念,有别于民主制度蕴涵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理性诉求。“义”作为一个抽象的范畴若不做明确的诠释与界定,也很难与西方抽象的“公正”、“公平”、“正义”会通。以之故,“义”尚不足以成为民主制度的原则根据。
    宋儒张载说:“义,仁之动也,流于义者于仁或伤;仁,体之常也,过于仁者于义或害”(《正蒙.至当》)指出仁与义既相反相成,若是用得不好,不恰当地偏重甚至会使“仁”“义”彼此相害——再联系《中庸》以“宜”释“义”,“适宜”的意味在这里便已经不仅是理论理性的设定,而是落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实用理性上了。而实用理性的最大特点,也是变动不居且强调“时中”、“损益”的。既然“礼”已经被视作历史变动的、“与时偕行”的,那么在内涵上尚难厘定、在运用上也要措乎时宜的“义”,又怎么做“礼”的不变的原则依据呢?
    综上所述,想进一步请教的是,对“礼”进行损益的具体缘由是什么?既然民主制度的观念基础设定已经遭到质疑,那么为什么还要把当今时代的“礼”选择为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人性恶前提既然是靠不住的,民主制度为什么还被作者视为当今最适宜的制度?以性善论为原则基础能够建立起民主制度吗?为什么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性善论未能在“礼“的损益中开出民主制度来?
    我不反对性善论,未来在中国文化语境下的民主制度在进一步的实现与完善上似乎应是性善、性恶两方面兼顾的,想来文章作者也不会反对吧。
    2004/4/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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