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同舟 患难与共 ——从《左传》看“5·12”抗灾精神之源远流长 邓曦泽 摘要:“5·12”汶川大地震后,举国表现出了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精神。这种精神在我国文化中源远流长。从《左传》可以看到,在春秋时期,中华民族对救灾赈灾就非常自觉与重视,甚至以盟约的方式明确救灾责任。面对灾害,一方面,诸侯国内部组织自救,另一方面,诸侯国之间相互救助。几千年以来,中华民族形成了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思想、精神与传统,这个优秀传统在汶川大地震后绽放为“5·12”抗灾精神。 关键词:救灾 《左传》 患难与共 “5·12”抗灾精神 一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震出了灾难,也震出了真情。地震发生后,官方、民间,党员、群众、军人、干部,男女老幼,都以各自的方式投入到救灾赈灾中,或不顾危险在灾区救人,或捐款捐物,或做义工,或宣传呼吁,各尽所能。中华民族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真情、精神与传统,在这次灾难中发出了震撼心灵的光辉,让人们在危难中空前团结,众志成城。 为什么不同职业、地位、身份、学历、年龄的人们,对灾难采取了如此一致的立场,表达了如此一致的真情,采取了如此一致的举措?其实,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思想与精神一直被倡导,并通过官方与民间的教育而浸透在日用伦常之中。在危难之际,这种流淌在中华民族血液中的精神时常会绽放出来。 患难与共的思想早在先秦就形成了。本文以《左传》对救灾互助的记载为主,温习这种思想、精神与传统。选择《左传》,是因为《左传》是一部史书,其中既有救灾赈灾的实践,也有相关思想。 二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左传》就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如蝗灾、水灾、旱灾、火灾、地震等等。关于地震,《春秋》经记载了5次,分别发生在文公九年(西历前618年)八月、襄公十六年(前557年)五月、昭公十九年(前523年)五月、昭公二十三年(前519年)八月、哀公三年(前492年)四月。 言在《尚书》,事在《春秋》,《春秋》以及《左传》所记之事,皆大事。《左传》记载了大量的灾害事件,足见孔子与左丘明对灾害的重视。 “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左传·宣公十六年》),天灾非人力所为,固然怪不得谁。发生了天灾,救灾是唯一的选择。面对暴虐之天灾,个人的自救力量显得非常脆弱渺小。但是,许多人团结起来,就是强大的力量。 (一)国内自救 在春秋时期,有了灾害,诸侯国内部就要组织力量救灾。鲁成公十八年(前573年),晋悼公即位之初,就把救灾列入施政纲领:“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始命百官,施舍,已责,逮鳏寡,振废滞,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用民,欲无犯时”(《左传·成公十八年》)。我们可以看到,不仅救灾这一项,所有施政项目都完全是为人民服务的,也就是“正德利用厚生”(《尚书·大禹谟》、《左传·文公八年》)的,所以,晋国政权得到了人民的拥护,重新称霸(“民无谤言,所以复霸也”)。 鲁襄公九年(前564年),宋国发生火灾,官方积极组织救灾工作。“九年春,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表火道。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使华阅讨右官,官庀其司。向戌讨左,亦如之。使乐遄庀刑器,亦如之。使皇郧命校正出马,工正出车,备甲兵,庀武守。使西锄吾庀府守,令司宫、巷伯儆宫,二师命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左传·襄公九年》)。这一副救灾场景,指挥得当,执行有力,协同合作,紧张有序。 鲁昭公十四年(前528年),“夏,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左传·昭公十四年》),也把救灾作为重要的施政项目。 面对天灾,古人积极应对,以人胜天。例如,昭公十七年(前525年)冬,因天象异常,鲁国大夫申须预言有火灾,鲁国大夫梓慎则更针对地预言火灾将发生在宋、卫、陈、郑四国。郑国大夫裨灶向子产建议,用瓘斝玉瓒祭神,则郑国可以免于火灾。子产不予理会。次年,果然宋、卫、陈、郑四国皆发生了火灾。裨灶又建议祭神,说:“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国的老百姓看见裨灶说准了一次,都建议子产接受裨灶的建议。子产仍不同意。子太叔还说,宝物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如果发生了火灾,国家都近乎灭亡了,你为什么要爱惜宝物呢?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裨灶这个人话太多了,偶然说中罢了。子产仍不用瓘斝玉瓒祭神,郑国也没有再发生火灾。而在火灾来临之前,子产就组织力量,积极预防。火灾发生后,“书焚室而宽其征,与之材”(《左传·十八年》),也就是登记烧毁的房屋,减免灾民的税赋,提供重建房屋的材料。 (二)国际互助 诸侯国不仅国内自救,而且在遇到灾害时,各国相互帮助,同舟共济。诸侯国相救,在春秋时期已经成为传统,这个传统是由周公、太公、成王奠定的。“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亦曰:‘吾无专享文、武之功,且为后人之迷败倾覆而溺入于难,则振救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到了春秋时期,经历了一些混乱后,齐桓公始霸,他的一项任务就是救他国之灾,履行先王成法(成王赋予的责任):“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左传·僖公二十六年》)。齐桓公称霸,不仅依靠武力,道义也是重要的精神力量。 春秋以降,天下开始动乱,有些先王成法得不到遵守,所以,诸侯国就经常通过盟约来重新巩固先王留下来的天下公法。例如,对于相互救灾,诸侯国就订立了盟约,把救灾责任写进了盟书,也就成了法律规定。 鲁成公十二年(前579年),晋、楚两大国在宋国西门结盟,曰:“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胙国”(《左传·成公十二年》)。 鲁襄公十一年(前562年)秋七月,诸侯同盟于亳,并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蕰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 史佚(周初成王的太史)亦曰:“兄弟致美。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情虽不同,毋绝其爱,亲之道也”(《左传·文公十五年》)。史官之言,说明相互救助、慰问受灾国,在春秋时已是传统。 春秋时期,大国对小国有帮助的责任,其中就有帮助小国救灾。子产说,大国到小国,应该表现出五种美德:“侨闻之,大适小,有五美:宥其罪戾,赦其过失,救其灾患,赏其德刑,教其不及。小国不困,怀服如归”(《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大国以德服小国,则小国对大国的怀念和顺服就像回家一样。 规定是这样规定的,那么,是否能够有效执行呢?《左传》记载了不少互助的例子。 鲁闵公元年(前661年),狄人伐邢国。管仲建议齐桓公救邢。鲁僖公元年(前659年),“诸侯救邢。邢人溃,出奔师。师遂逐狄人,具邢器用而迁之,师无私焉。夏,邢迁于夷仪,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左传·僖公元年》)。 鲁隐公六年(前717年)冬,京师来告饥,“公为之请籴于宋、卫、齐、郑,礼也”(《左传·隐公六年》)。 他国遭灾,不予援助,是要被谴责的。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宋国遭遇大火灾,把宋伯姬都烧死了。“为宋灾故”,晋、齐等十二国之大夫专程会于澶渊,“以谋归宋财”(《左传·襄公三十年》),就是商议如何馈赠财物给宋国。这说明,春秋时期,各国不仅有相互赈灾的意识,而且已经从国家政治的层面来协调赈灾事宜了。虽然最后各国并没有馈赠财物与宋国,《春秋》予以了谴责,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次商谈失败而认为相互救助都是一纸空言。《春秋》选择性地记载了某些失礼的大事。《春秋》的谴责反而说明,互助在当时是常态,至少是被大家共同认可的价值理念。 在鲁昭公十八年那场火灾中,宋国、卫国与郑国一样,积极救灾,但是,“陈不救火,许不吊灾,君子是以知陈、许之先亡也”(《左传·昭公十八年》)。陈国受到君子的批评,是因为它没有尽到救灾的责任,这说明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明确认为,国家具有救灾的责任了。而许国受到批评,居然是因为它不慰问受灾国,这在今天看来似乎都有点要求过高。这恰恰说明,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已经形成慰问受灾国的制度(史佚之言也说明了这一点)。而只有许国受到了批评,说明其他诸侯国都慰问了受灾诸侯国了。之所以说陈、许先亡,就是这两个国家没有承担自己的道义责任,失民心,所以将会先亡。 鲁僖公十三年(前647年)冬,晋国因连年饥荒而向秦国购买粮食。秦穆公问子桑(公孙枝)是否卖粮给晋国,子桑对曰:“重施而报,君将何求?重施而不报,其民必携。携而讨焉,无众,必败。”秦穆公又问百里奚,百里奚对曰:“天灾流行,国家代有。救灾恤邻,道也。行道有福。”此前,鲁僖公十年(前650年),晋惠公纂位,晋国的丕郑被郤芮所杀,丕郑之子丕豹逃到了秦国。当晋国向秦国购粮时,丕豹请求秦国伐晋。秦穆公曰:“其君是恶,其民何罪?”“秦于是乎输粟于晋,自雍及绛相继,命之曰‘泛舟之役’”(《左传·僖公十三年》)。秦穆公为了赈济晋国百姓,容忍了晋惠公之恶。 但是,鲁僖公十四年(前646年),秦国发生饥荒,向晋国购粮,晋国居然不卖给秦国。晋国如此忘恩负义,连自己人庆郑都非常义愤,“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弃信背邻,患孰恤之?无信患作,失援必毙,是则然矣”,“背施幸灾,民所弃也。近犹仇之,况怨敌乎?”次年(前645年),为报复晋之不义,秦伯伐晋。秦师士气高涨,晋师士气低落。秦师三败晋师,再战于韩原,俘获晋侯。由此可见道义之力量。 (三)春秋救灾的特征 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时期的救灾有如下特征。第一,诸侯国对救灾有强烈的自觉的意识,视之为天下公法之一,并将救灾责任写进盟约,成为成文法。第二,官方把救灾视作自己的责任,面对灾害时积极组织自救。第三,一国有灾,其他诸侯国相互救助。 三 诚然,我们可以看到,春秋时期,有的诸侯国履行了互助救灾的盟约,有的没有。但是,盟约(或今天所言的法律与道德)的功能并不是直接促使人们遵守它,而是提供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使某个行为在道义上成为可判断的。真正的执行者,只能是人。盟约成为判断的根据,从而使执行者对盟约的执行是有根据的。这犹如法律为法官与其他执法者提供判断善恶是非的根据,但如果没有法官与其他执法者,法律自身并不能促使自身得以实现。 春秋时期的那些履行与没履行的救灾举措固然都很重要,但是,最重要的乃是盟约本身。诸侯国订立了互助救灾的盟约,使相互救助的思想成为了一种被普天之下都认可的法律与道德。救灾的盟约在今天看来就是关于救灾的法律以及被明确认可的道德,它有两个重要的功能。第一,它为救灾的执行提供了根据,使那些坚持道义的人在救灾时有了执行根据。如果没有相关盟约,救灾(尤其是救助他国)责任都不明确,也就很难促成实际的救灾行动。第二,它成为教育的内容,促进特定内容的传统的形成。教育可以是学校的正规教育,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教育。当相互救助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后,人们就用它来教育下一代,并在代代相传中形成一种文化传统,形成一种文化心理。并且,这两个功能是相互促进的,前者为后者提供教育的内容,后者使前者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从而使盟约的主张能得到更多人的贯彻。更普遍地讲,所有法律与道德都有这两个功能。 不仅在《左传》中,并且在先秦与后世的各种典籍中,在儒、道、佛的思想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互助思想、品德的肯定与宣传。《周礼·大司徒》就规定了民间的互助:“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历代史书也表彰那些赈济灾民、穷人之突出者。“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羸者,乡族皆归焉”(《后汉书》卷四十三“朱晖传”)。明末大灾,岳和声“弥盗赈饥,捐俸煮粥”(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五,中华书局,1984年,第106页)。此等善举,史书多有记载。史书就是通过“彰善惮恶,树之风声”(《尚书·毕命》)来贯彻互助思想、培育互助精神、形成互助传统。于是,互助思想就成为一种文化氛围,熏陶人们尤其是后代,成为人们的日常思想。虽然受到熏陶的人未必在行动上付诸实施,也不能在因果关系上理解《左传》中的救灾互助思想对于“5·12”抗灾精神来说乃是源远流长,前者并不一定能促使后人在面对灾难时患难与共,但是,在适当的条件下,互助共济的思想更容易被激发而实现为行动。 几千年以来,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思想一直被倡导,流淌在中华民族的文化血液中。汶川大地震后,国人的精诚团结、患难与共,就是这种思想被激发而绽放出的光辉,就是这种文化血液的激情澎湃。 戊子年四月廿七/西历2008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